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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是有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六大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
2、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县级市)以及各市的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涉农区)域内经营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奖励贷款公司面向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
3、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款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过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贷款发放原则,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
4、过资本净额的20%。同时,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级流动情况的监控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 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有自己经营的灵活性,不过虽然它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为了激励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之日起连续2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并明确“增资扩股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以防小额贷款公司因盲目扩张资本而形成经营风险。 同时,为了保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相对稳定,防止非企业股东(或外部投资者)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直接或间接地控股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也说明“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股份,由县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