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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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本联社)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登记是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权(金)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对外质押担保时,向本联社理事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第三条 办理登记的质押担保必须是对外质押担保。本联社不得接受以本联社股权作为质押为本联社贷款提供担保。第四条 申办出质登记的股权必须是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

2、前,不得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第三章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第五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申请时,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质押双方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写明持股金额、质押事由、质押期限、质权人、我社需要提供的办理质押所需的其他资料等); (二)借款合同与股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属于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等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四)经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属于代理人经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五)股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六)出质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出具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决议或声明;(七)出质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公司(组织)章程; (八)出质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股东名册及股东签名式样。第六条 本联社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审核第七条 本联社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出质人提供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的我社资料。第八

4、条 本联社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及质权人发出的出质通知书后,向质权人发出回执确认。第九条 本联社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通过大机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将出质人股权出质情况以台帐记载。第十条 本联社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出具股权冻结通知书,经会计管理部审核后,交信息技术部办理冻结操作。第五章 质押登记的解除第十一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本联社不得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除外。第十二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文件后15日内向本联社理事会

5、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接到质押解除、终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本联社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本联社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接到质权人发出的质押登记解除或终止通知并审核后,在大机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解冻,并将解除股权质押冻结情况以台帐记载。第十五条 本联社办理出质股权解冻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出具社员出质股权解冻通知书,经会计管理部审核后,交信息技术部办理解冻操作;同时向社员出具解除股金质押冻结通知书。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对外质押担保时,没有按有关规定向本联社理事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该质押担保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七条 社员违反规定以其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进行质押担保而给本联社造成损失的,该社员应赔偿因此而给本联社带来的一切损失。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质押当事人的咨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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