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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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简化审批环节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精

2、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待相关法律修改完善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合并立项前的规划审批事项。规划依据图、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实行合并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申请办理规划依据图时,应同步办理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合并立项阶段审批事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合并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

3、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报建图审查2个环节予以合并。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连同规划报建图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复。合并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相关意见。职能部门同步参与会审,不再单独组织审查。简化咨询评估环节。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除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

4、,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推行并联审批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核准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分阶段由牵头部门邀请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立项审批(

5、核准)。由发改部门牵头。审批(核准)内容及流程为:1.发改部门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2.本环节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根据法律法规需参与的其他部门。其中:交通、水利项目还应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选址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出具。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

6、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出具。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地震部门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3.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审批内容及流程为: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7个工作日内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作出批复。2.本环节参与审查部门包括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3.本环节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

7、制在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施工图联合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1.对独立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相关意见。2.本环节会审实行联合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联办。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办的内容及流程为:1.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业主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许可证。2.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8、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3.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管内容。三、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受理流程。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

9、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后置部门可以提前介入,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1.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可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妥相关前置审批或获取初步意见后,发改部门

10、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2.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先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待申报材料按规定要求齐备后,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初步设计予以批复。3.实施施工图预审查制度。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与修改后,与施工图审查有关的建设、消防、人防、规划、气象、园林等部门同时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1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及依据、建议性意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组织施工图修改完善。4.其他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应按照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提前介入审批,或多个环节同时

11、受理、同步办理,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在线审批平台。积极对接上级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各部门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公开承诺机制。所有审批部门必须按法定时限缩减1/3的要求,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县优化办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由县优化办开具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启动下阶段审批。被督办的审批部门必须按县优化办督办函规定的时间予以办结。四、强化投资监管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发改部门要根据

1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建立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

13、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建立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和发布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及时对项目单位予以提醒或警告。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除涉密项目外,项目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应通过在线平台发布。严格审批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3.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实行合并审批或并联审批;4.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5.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6.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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