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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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年 第 号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甲方):山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所:县财政局 电话:法 定 代 表 人: 抵押人1: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2:住 所: 电话: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3:住 所: 电话: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 (押抵)合同因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权人签定编号为 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抵押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及抵押权人追偿权得以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

2、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认。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己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暇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下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7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

3、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第二条 抵押物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2.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

4、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 抵押登记5.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6.2抵押物发生

5、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保险7.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撒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

6、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9.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9.

7、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9.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9.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9.6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

8、公证、提存费用。9.7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9.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 9.9法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9.9.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分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9.9.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9.9.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9.9.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9.9.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撒销;9.9.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9.10自然人抵押

9、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9.10.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9.10.2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9.10.3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第十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0.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l0.2.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抵押权人代偿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10.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

10、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10.3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10.4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的,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3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11.4如抵押人未按9.9.6条或9.10.3的规定通知抵押权

11、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12.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

12、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第十五条 附件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第十六条 附则16.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抵押人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抵押人2(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人年 月 日抵押人3(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附件: 抵 押 物 清 单 单位:万元序号抵押物名称数量权属证书及编号存放地点抵押价值备注抵押价值合计: 抵押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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