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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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再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

2、市监管部门是指市金融工作局,本办法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再担保公司共同构成市融资性担保体系的主体。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

3、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制订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主动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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