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展期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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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展期协议 编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抵押人:证件号码: 住所:电话和传真:质押人:证件号码: 住所:电话和传真: 借款人因 流动资金周转紧张 原因,不能按期偿还2013年5月24日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已于2014年5月23日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现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依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

2、放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展期金额和期限如下:依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大写) 万元整(¥ ,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 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展期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自贷款展期之日起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利息,贷款月利率为 %,日利率=月利率/30天。在展期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应主动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如到期仍不能偿还,则贷款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再给予展期,或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三条 担保

3、事项一、抵(质)押人(或保证人)应按下列第1之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人:保证人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本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人:抵押人以 为抵押物,为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借款人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 3.出质人:出质人以 为质物或出质权利,为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直至借款人偿清其在原借款合同和本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之日止。二、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

4、依法有权处分的上述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借款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借款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 三、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四、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已作约定外,其他事项按原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执行,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

5、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条 其他条款一、本协议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一式 叁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各担保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各担保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以下无正文)贷款人: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真实性确认书致 :兹有借款人 、担保人 与我公司所订编号为 的贷款展期协议已于 年 月 日履行面签,本人见证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真实、有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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