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框架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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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框架协议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六章 通信基础设施设备 第七章 仓储及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八章 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 文 件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六章 其 他 第十七章 附件和附图 第一章 总 则 鉴于: 1.人民政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加快某区域(下称该区域)的发展,推动该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

2、务质量,保障进入该区域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2010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五年规划纲要指导精神,以信息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为核心,积极参与并推进,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要求,力促跨越式实现当地政府制定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以及光纤宽带网络及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工作目标,围绕“宽带城市”、“无线城市”和“三网融合”重点工程,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建设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天地一体的共享型信息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地区信息化高地建设、加快形成区

3、域信息中心和通信枢纽的进程。积极落实工业信息化部提出的“数量上有提高、范围上有拓展、模式上有创新”的要求。把城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成为“创新模式、有效监管、资源节约、节能环保、环境友好、范围最广、规模最大、和谐共赢”的共享型信息基础设施的示范窗口,科学发展的示范窗口。 双方于2013年1月在 省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 省人民政府(下称甲方) 乙方: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原则实施投资建设。 第

4、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要求。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甲方和甲方授权的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下称甲方授权机构)与乙方和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签订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分项目建设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日后可能签订的上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附件和附图。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

5、并入本协议。 4.基础设施:指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路网、专线、光纤、固定电话、数据业务、增值业务等通信服务业务。 5.路网建设:指根据该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道路路网建设。 6.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区域经营权利。 7.生效日:指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8.特许经营期:指从项目整体竣工之日开始的50年期间(建设期不包括在内)。 9.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指本协议所指的某区域范围,近期规划

6、面积不低于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不低于30平方公里。 10.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届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11.合理利润:指依据当期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12.初设概算:指乙方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北京市相关定额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编制,并经甲方备案的工程概算总投资。 13.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台风、龙卷

7、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设项目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恶化或资源供应不足。 15.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16.建设期:指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17.运营期:指该区域整体开始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18.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19.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

8、、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有关税收发生任何变化; (2)对建设项目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20.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设立的“北京东方雨昂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实施各分项项目而分设若干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进行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收费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按照本协

9、议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有权管理该区域,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保证在不影响该区域开发进度的情况下获得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据备案概算支付乙方双倍赔偿。 第八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

10、议的批准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约定特许经营的项目,其特许经营期限为5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受该特许经营期限的限制)。 如果出现下述情形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项目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项目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

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上述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1 十个工作日内选定设计单位与我公司设计单位联合绘制路网。 2 编制投资概算经甲乙方备案确认。 3 三个月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取得主管部门授予的规证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北京东方雨昂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分设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及

12、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 2.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编制该区域的初投资概算报甲方备案。 3.认真完成前期工作和本协议的约定。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北京金通远建筑公司负责实施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完成的工作。自该公司行权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移交给北京东方雨昂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北京东方雨昂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分设若干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项目公司通过自身的融资、建设行为,拥有项目设施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 甲方不干预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事务。乙方主动向甲方通报股东变更的情况

13、,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甲方支持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上市、银团贷款等方式在境内外募集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证批准有效。甲方保证入驻该区域的投资人从接到投资人合格的申报文件到批准开工建设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已制订公布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保持不变;上级政府部门或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通信基础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用最惠出让方式向乙方提供通讯基础设施设备(机站、塔站、数据传输中心)用地,并

14、确保乙方使用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仓储 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该区域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划分统一布局,乙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用地等,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投资建设,依法向甲方申请使用土地,申领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 第二十条 甲方以出让形式向乙方提供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公共设施或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诺将上述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乙方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投资建设的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

15、归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预售)出租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八章 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独家向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路网、专线、光纤、固定电话、数据业务、增值业务等通信服务业务。依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区域内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随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作为通讯基础设施资源投资运营商的地位和权益不受侵犯。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保障该区域内各分项目通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对各分项目通讯基础

16、设施的服务需求; 4.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各项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对各分项目主要设施的状况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改装、拆除、迁移或新建各分项目主要设施时,应经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批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届满,甲方授

17、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乙方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乙方有续展优先权。在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二十九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

18、知后90日内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因该项目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乙方放弃该项目建设的;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答复。在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该项目的正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二

19、条 为安排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法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权、设施等资产和权利上(含项目收费权)设备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乙方以本协议及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该区域的通信基础建设。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第三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甲方可以让第三方投资公司进入。 第三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未届满前,因法律变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补偿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乙方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三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

20、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均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部门)决策等因素造成该区域内开通率低于90%的,甲方按照开通率90%用量付费。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充分保证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现。 第十二章 文 件 第三十八条 双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为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届满或终止之日。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情形,上条不适用: 1.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2

21、.向己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披露的信息; 3.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四十一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

22、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严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则甲方

23、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保证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四十六条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甲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乙方同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乙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

24、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第四十七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10份,双方各执5份。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六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章 附件和附图 (略)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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