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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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资本运用行为,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4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旨在以强化注册资本管理为切入点,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律为基础、监管部门约束为补充的工作思路,探索防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的新途径和新举措,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实注册资本、做好做大融资担保主业、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进银担

2、互信与合作,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规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二、工作原则(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可能避免新措施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试点期间仅选取适当数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后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二)按比例托管,动态调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一定比例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分公司运营资金实行银行托管。该比例可根据试点工作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监管。(三)统一协调,分级负责。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银监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

3、员单位协助配合试点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托管专户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逐级上报上级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认真配合监管部门推进试点工作,落实有关监管措施。三、试点时间自文件下发日起1年。四、试点对象(一)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的分公司。(二)自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获批之日起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止尚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三)已批准设立并开展了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注册资本合规使用比例不到40%、存在

4、严重超比例对外投资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此类公司数量暂定为南宁、柳州、桂林分别选取13家、3家、9家,其余各市各选取1家,具体名单由各市金融办确定。五、具体托管规定(一)托管比例。试点启动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资本银行托管的起点比例确定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或分公司运营资金的40%。试点启动后,该比例可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状况、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合规经营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监管。(二)托管银行和托管账户。辖区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托管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的选择由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洽谈协商后自主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

5、能在公司注册地选择1家银行开设1个托管专户。托管专户应单独设立,区别于基本户和其他账户。为方便监管,在开立托管专户的同时,必须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开通监控托管专户变动的手机短信息或电子邮件服务。新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接到审批部门拟予批准设立的通知后,由公司筹建组在银行开立临时托管账户、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并将托管资金存入临时托管账户,然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注册资本临时托管协议以及托管账户的对账单。该协议和对账单将作为审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要依据之一。临时托管账户与验资账户可以是同一账户。新公司获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后应及时将临时托管账户转为正式托管专户。已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

6、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公司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资本金托管试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设立托管专户、签订托管协议(见附件1)、存入托管资金并向监管部门报备。(三)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附件1)。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应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一致。(四)托管期限。托管期限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1年。试点工作结束、全面实施注册资本金托管后,托管期限将延至该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止。未经注册地监管部门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变更、撤销托管账户。(五)托管资金的使用范围。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2、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3、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

7、业债务金融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最高不超过托管资金的50%);4、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六)托管资金的支付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托管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优先使用未托管的注册资金,在未托管的注册资金合规使用完结或余额无法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情况,才能使用托管的注册资金。监管部门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最新提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表(附件4),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使用托管资金的起始条件。托管资金的支付管理实行报备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从托管账户转出资金,须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报备,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账户报备表(附件3)及有关材料。托管银行根据报备表及有关材料执行划

8、款,并于当日完成划款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托管银行开展业务需转出保证金,应将资本金托管账户报备表、企业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提交注册地监管部门报备。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使用托管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金融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应将资本金托管账户报备表以及有关协议提交注册地监管部门报备。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代偿需从托管账户支付时,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账户报备表、贷款银行代偿划款通知、企业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等材料提交注册地地监管部门报备。从托管账户划出的资金不得外部循环、规避托管。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透支。从托管账户转出用于

9、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的资金,应按照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担保责任解除后或投资产品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业务所占用的托管资金转回托管账户。托管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金融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的权益产品,其票据等权益凭证应交由托管银行保管,不得质押套现。该类产品中,尚未列为保证金项下的部分,如需使用其为融资担保业务办理担保质押,需另行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报备。六、监督管理和服务(一)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运用情况月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交付托管的资本只是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注册

10、资本的使用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得从事禁止性业务、不得超比例对外投资等。为全面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运用的状况,为注册资本金托管工作打下基础,全区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月5日前须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表(附件4)。(二)各级监管部门必须尽职尽责推进注册资本托管试点工作。要按照“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要求,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的注册资本运用报备事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即到即办、当日完成。各市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向自治区金融办书面报告本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全额)运用情况和注册资本托管情况,

11、如有重大变化应随时报告。(三)托管银行应积极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做好对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及对账服务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经报备的托管注册资本支付要求,托管银行不得拨付。托管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对注册资本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备书(附件3)并送交注册地监管部门。自治区金融办会同银监局对试点期间托管银行执行托管政策、履行托管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托管银行,自治区金融办将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所签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终止与该行的托管业务合作。(四)动态管理,分类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按40

12、%比例实施注册资本托管后,仍存在注册资本不到位、从事禁止性业务、超比例投资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必须进行整改。累计收到监管部门3次监管函仍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应把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托管比例提高至60%;此后如仍存在上述情形的,可提高至80%。2、注册资本运用情况良好,全部注册资本合规使用率连续12个月达到80%以上的,可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解除注册资本银行托管。3、解除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后,融资性担保公司重新违反规定使用注册资本的,监管部门可随时对其恢复注册资本托管,且实行高托管比例(60%或80%)。(五)加大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1、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注

13、册资本运用报告等文件和材料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拒不接受注册资本托管等监管措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违规运用资本金情况严重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均列入“运作管理不合规融资性担保机构”黑名单。相关“黑名单”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要时在监管网站上公布。2、被列入“黑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责令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整其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对存在违规经营情况较严重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收回其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撤销其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4、对涉嫌虚报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交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附件:1.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参考样本) 2.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账户报备表 3.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备书 4.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表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参考样本)甲方:*担保公司乙方:*银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甲乙双方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壮族自治区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一、托管账户、托管期限和托管金额(一)甲方应在乙方所辖分支机构开设注册资

15、本金托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二)托管期限从托管资金全额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至该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止。首期托管期限为一年。(三)托管金额 托管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二、托管资本金的管理(一)托管资本金的使用范围:1、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2、保证金下代偿支付;3、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4、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二)托管资本金只能转账,不得提现,不得透支。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托管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划转托管资金。(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托管账户的正常结算、对账服务。(三)接受乙方

16、对资本金的托管,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报送托管账户相关信息。(四)运用托管资金时,须向乙方提供注册地监管部门已予同意受理的相关报备文件。(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否则承担有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相关损失。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凭注册地监管部门已予同意受理的报备文件执行甲方的用款指令,对甲方超出托管资本金用途以外的用款有权止付,并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二)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账户信息。在开立托管账户的同时,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开通监控账户变动的手机短信息或电子邮件服务。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告并送交注册地监管部门。(三)接受融资性

17、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托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四)在同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开展银担合作业务,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担保贷款利率优惠最大化。五、托管协议的解除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可单方提出申请并报请注册地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托管协议、撤销托管账户,提前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六、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上报当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公章: 联络人及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公章: 联络人及电话:签订日:签订

18、地:(注:此协议为建议性样本,银担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具体协商,但应符合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银行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附件2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账户报备表一、公司信息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二、托管账户信息托管银行托管总额(万元)托管余额(万元)三、托管资金历次增减明细转出(入)的银行账户转出(入)时间转出(入)金额(万元) (一) (二) (三)四、本次支付事项报备付款用途转入账户金额(万元)五、提交资料目录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日期:监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日期:附件3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情况报备书 市金融办:截至 年 月 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账号 ),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较初始托管总额累计减少人民币 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托管账户月度变动明细表日期摘要转出转入余额特此报备。 银行(公章)年 月 日 附件4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额 比例 注册资本 (一)托管资金 (二)现金 (三)存入银行保证金 (四)对外投资: (五)应收账款 (六)固定资产 (七)委托贷款 (八)其它单位法人: 审核: 填报人:注:(一)托管资金包括托管资金所有形式的资金。 (二)至(八)指托管资金以外的注册资本的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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