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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尽早发现融资类理财项目潜在风险,实现理财业务投后管理“预防控”风险控制目标,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理财市场发展现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及理财业务投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全口径理财产品对接的融资类理财项目。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明晰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定义、特征、管理内容、流程、职责边界等内容,不断提升全行融资类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及化解能力,构建总分行联动、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有效防控的理财业务投后监控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监控名单是特指融资类理财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2、致使履约还款出现不确定性,可能会危及我行理财资金兑付安全,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第四条 实际业务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总分行相关机构、部门、人员在投后管理中对符合重点监控名单特征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须及时纳入名单管理。(二)审慎性原则。总分行须在全面、切实评估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现有风险状况、风险程度及化解措施的基础上,对名单进入、退出审慎决策和实施管理。(三)有效化解原则。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客户,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持续跟进并适时调整,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尽早实现风险因素降低、风险逆转及消除。第二章 重点监控名单的特征及分类第五条
3、 符合以下特征的应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一)有权审批机构曾缓议、否决但经复议审批通过的项目;(二)核准上线阶段未完全落实批复条件的项目;(三)理财资金用途与批复要求、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项目;(四)受政策影响比较大的项目;(五)为我行授信客户,历史上曾发生借新还旧或重组;在我行风险分类发生级次下调;(六)异地客户;(七)投后检查发现未完全落实投后管理要求的项目、抵押物价值大幅下降的项目;(八)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关键财务指标出现明显下滑、不利变化;(九)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涉嫌重大资产转移、发生逃废银行债务嫌疑、出现重大经济纠纷、涉及重大诉讼等重大或突发性事件等;(十)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发生问题导致
4、出现集团性风险等;(十一)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本息偿付出现异常、存在他行大幅压缩授信、他行贷款逾期或风险分类下调等情况;(十二)上级行检查、内部审计、外部监管机构、行政司法部门提示的风险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相关融资客户;(十三)总行明确要求减持、退出的行业或客户;(十四)其他可能引起风险增加、风险恶化的重大风险事项等。第六条 重点监控名单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及分层管理需要,分为监测类及退出类。监测类重点监控名单是指,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经风险评估后认为客户整体风险可控、具备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但需进行风险提示并予以持续监控关注的客户。退出类重点监
5、控名单是指,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已触及风险较大或风险严重的预警信号,风险状况呈现进一步恶化趋势,正常还本付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风险恶化对理财资金兑付产生实质影响的客户。第三章 重点监控名单的发起和审定第七条 重点监控名单的发起分为分行发起和总行发起两种方式。第八条 分行发起方式。分行在定期、不定期监控中发现融资类理财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潜在不利风险因素,结合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重点监控名单定义和风险特征的,及时填写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申报表,发起重点监控名单申报。申报表经本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须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审核,并经分
6、行风险总监审定后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同时,将已经审定的重点监控名单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第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全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情况,直接发起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第四章 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的管理第十条 制定及发起监控管理方案。融资类理财客户进入重点监控名单后,分行业务经营部门应及时制定监控管理方案,提出明确的管理策略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提交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监控管理计划书,发起监控管理方案的制定、审批流程。第十一条 根据风险程度及风险发展趋势,分为监测及退出两类策略。分行须根据管理策略,细化具体行动方案。(一)监测策略。融资类理财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出现了预警
7、信号及潜在风险,但经分行调查、了解、评估,客户风险状况基本可控,客户具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和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可采用监测策略。(二)退出策略。分行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出现较大风险、风险不易控制、且有进一步恶化、严重的趋势,有较大或极大可能发生违约风险,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客户,可采用退出策略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客户财务及其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且无明显证据证明其在短期内将得到改善;2.还款意愿较差,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安排;不配合、拒绝银行检查及回访,拒不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3.客户关联企业间发生异常交易,发生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形,产权关系变更频繁等;4.融
8、资客户在我行或他行授信、其他形式融资发生欠息;5.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存在他行大幅压缩授信、他行贷款逾期或风险分类下调等情况;6.融资客户发生债权人召开维权大会,相关债权人银行拟采取或已采取不限于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保全措施;7.融资人银行账户、抵、质押资产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和扣押;8.经总行或分行认定应采用退出策略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分行重点监控名单经风险总监审定后,信贷管理部须不迟于1个工作日将相关重点监控名单抄报分行法律保全部门。依据风险程度轻重,分行法律保全部门择机介入,参与相关行动计划的评估和实施。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退出策略管理的客户,在重点监控名单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行信
9、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门须联合业务经营部门、投后项目小组等实施非现场和现场的联合风险调查,进一步确认客户真实风险状况、资产情况等。调查完成后,分行法律保全部门须在管理方案上出具相关专业建议。第十四条 监控管理方案依据管理策略,分类实施。对于采取监测策略的,原则上由分行业务经营部门、投后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推进及反馈;对于采取退出策略的,由分行经营部门、投后项目小组、信贷管理部及分行法律保全部门共同实施、推进及反馈。第十五条 对管理方案中列明的相关管理计划及时间要求节点,相关管理部门(分行业务经营部门、投后项目小组、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保全部门等)应逐条推进、落实并形成有效反馈,确保管理方案的有效
10、执行。对与预先制定计划发生较大偏差、或经评估需采取新的管理计划、或无法执行原有计划等情况,应说明相关缘由后重新发起管理计划审批流程。第十六条 重点监控名单的日常管理及监控主要涵盖对名单内客户的定期监控、不定期监控及迁徙管理。以客户经理作为主办人,负责对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七条 定期监控时,应重点关注客户风险变化情况,跟踪行动方案的实施情况、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担保情况等。分行在尽职履行对融资客户、担保客户的日常不定期监控外,对于纳入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客户至少按月实施电话回访及每月进行现场走访。第十八条 退出重点监控名单管理。 (一)自然退出
11、,指预警风险涉及的理财业务已正常结清,风险亦伴随理财资金的按约兑付自然化解。该部分客户及业务无需发起退出流程。(二)过程退出。对预警信号消除、潜在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还款意愿、还款来源明确、还款能力具备的客户,经分行评估后可退出重点监控名单。1.分行对已经分行评估、确认、拟退出且已经3个月观察期考验的客户(对客户剩余融资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给予半年观察期),填写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退出申报表,明确客户退出名单理由,下一步管控措施等,经分行风险总监签字确认后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2.总行信贷管理部实施备案管理,并择机抽样检查。第十九条 重点监控名单迁徙管理,主要对监测类迁徙至退出类及退出类回迁
12、至监测类名单的管理,经分行充分评估并经风险总监审定后实施。.第二十条 分行应至少按月向总行上报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监控管理计划书,切实推进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实施及明确下一步工作方案,并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清单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第二十一条 实施与表内监控的联动管理。对于为我行授信客户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在对风险预警的处置措施上,应联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处置抵质押品、暂停授信额度内提款;冻结借款人、担保人在我行有关账户,发布风险提示,逐步退出其在我行存量授信业务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须启动应急风险管理流程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流程发起及后续
13、事宜处理。第五章 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 为做好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各项工作,总行风险板块部门、产品研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理财业务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及发起预警提示、形成信息共享,配合及落实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的相关风险处置方案,视具体情况参与或协助开展相关风险的化解工作外,还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总行授信审批部每月10日前向信贷管理部提交经复议审批通过的理财项目清单及相关项目的审查报告。(二)总行法律保全部对于退出类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的风险处置事项参与处理,提前介入相关情况了解、参与或协助分行进行相关方案制定,视情形指导分行法律保全部门的具体方案实施工作等。(三)
14、总行产品研发部门及时传递监管机构发布的理财业务相关风险信息;协调合作机构对理财业务投后管理相关工作的配合,包括及不限于协调合作机构主动配合我行落实客户有效资产的相关情况及按委托人要求的资产处置。(四)分行信贷管理部连同业务经营部门、投后管理小组等主要负责组织对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管理方案的实施及推进落实、并对各项进展情况跟进监控。(五)分行法律保全部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须在各自条线的指导下,按照业务流程,参与、配合及落实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的相关风险处置方案及风险化解工作。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在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工作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的,将参照我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对有关
15、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我行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一)对符合重点监控名单定义和特征的融资类理财客户未及时纳入名单管理,或已纳入管理但缺乏对风险状况、风险程度的合理评估,导致重点监控名单分类不准确,影响到重点监控名单客户风险化解的时机及效力,并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 (二)在对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的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失职或渎职致使风险发生、风险不可控,最终导致我行理财资金无法按约兑付、形成表内垫款等情形。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申报表 2.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客户监控管理计划书 3.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