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10全面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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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联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理事会按照本联社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7-11名委员(奇数)组成。第四条 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或者全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原则

2、上应包括联社高级管理层成员和个别信贷专家以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资金财务部负责人等。第五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理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本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第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理事会根据本联社章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对联社所面临的

3、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所有风险制定政策性决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方产业政策调整等方面情况,审议由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年度信贷投放政策;(三)对高级管理层超越理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签署权的审批以及对高级管理层超越理事会授权的对外授信业务的审批; (四)对疑难、大额授信业务实施最后决策;(五)对高级管理层超越理事会授权的不良资产处置及损失的审批;(六)对联社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七)负责确定联社风险定价原则和制度;(八)确定、审核联社关联方范围和关联性;(九)审核、审议联社重大关联交易;(十)研究高级管理层对理事会形成的控

4、制风险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十一)提议聘请或更换联社常年法律顾问;(十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九条 与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本联社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4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一条 全面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

5、议议题由本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提出,并经理事长同意后确定。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临时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四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

6、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理事会予以撤换。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对委员会审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回避,同时不应参与该事项的表决。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联社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第十八条 必要时,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联社支付。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

7、。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联社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联社档案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按年度移交市联社保存。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委员会建议。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办公室承担本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联社理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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