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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死无所葬”到“葬有所安”: 四维特性视域下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改革路径研究 摘要 建立合理的殡葬服务制度对完善老年福利制度体系意义重大。殡葬服务具有公益性、文化性和情感性,殡葬服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殡葬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明显。从上述四维特性来看,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存在基本服务范围狭窄与规模偏小、基础设施建设公平性差、市场运行机制失灵、文化引导性差、具体规范和确切标准缺乏等问题。因此,应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提升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平性,优化殡葬服务管办体制,引导文明健康殡葬服务文化的形成,完善殡葬服务法律法规,实现国民“死有所葬、葬有所安”的目标。 关键词 殡葬服务;
2、 殡葬文化; 殡葬管办体制; 公益性 一、 引言 殡葬是指出殡和埋葬。“殡”一般指逝者下葬前的各种悼念仪式及活动,“葬”则指逝者入葬过程及后继的祭祀活动11。殡葬服务是服务主体在遵守国家殡葬事务规定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客体所要求的各种服务事项。广义的殡葬服务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冷藏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殡葬用品购买等。狭义的殡葬服务指除殡葬用品购买之外的其他各类服务。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广义的殡葬服务。殡葬服务制度是指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殡葬服务提供行为和消费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的殡葬服务制度可实现让亡者有尊严地获得安葬,同时使生者精神得到充分慰藉,且不给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即“死
3、有所葬、葬有所安”的目标。 较之一般商业性服务,殡葬服务具有若干特性。目前,对中国殡葬服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且已有的成果忽视了深入分析殡葬服务的特性,难以得出促进殡葬服务制度科学发展的政策建议。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在分析殡葬服务四维特性的基础上,对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路径。 二、 殡葬服务的四维特性 (一) 殡葬服务具有公益性 生命权是人权的最基本内容,而死亡权可以划归为生命权的重要内涵之一,亦即人权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因此,与死亡紧密相关的殡葬服务无疑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而殡葬服务制度则为老年福利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4、个人有自由选择殡葬方式的基本权利。当然,应该看到,毕竟很多殡葬方式会浪费资源或破坏自然环境,个人选择殡葬方式的自由应该建立在一定的技术规范基础之上,且要遵循基础设施的作用规律。 殡葬服务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殡葬服务的对象为逝者,而购买者则为生者,接受服务者和购买者分离是殡葬服务的一个典型特点。也可以说,殡葬服务直接服务的对象是逝者,间接服务对象为生者。但是,购买服务的生者往往与接受这些服务的逝者具有亲属关系,因此,如果将家庭或家族作为一个单位来考察,殡葬服务的接受与购买主体又是同一的。一位逝者与其亲属、生前同事、街坊邻居等群体存在紧密或相对紧密的关系,所以,殡葬服务涉及的人员范围
5、较广,殡葬服务发展应该注重体现人本思想。 (二) 殡葬服务具有文化性和情感性 殡葬服务往往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哀思,殡葬仪式通过一定的文化传承表达了生者对逝者的精神寄托。殡葬文化是广义文化的一个分支,专指人在其自然生命终结及终结后回归自然时举行的系列活动所体现的文化品位。当人的自然生命终结后,与其自然属性互为表里的社会属性必然要获得充分的表现。虽然这种表现不是由失去自然生命的人,而是由与之有某种社会历史关系的同类来完成,但其本质意义是相同的。对人自然生命终结后留存躯体的处理活动,充分体现了殡葬的本体意义,并且由个别上升到一般,构成对人类的认识,从而上升到哲学层面,体现了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存在价
6、值的肯定,这构成了殡葬文化的核心2。殡葬文化的基本形态包括情感形态、观念形态、物质形态和行为形态等,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延续性、变异性和趋同性。 佛教对中国殡葬文化影响深远,如“七七追荐”的礼仪程序仍在民间流行,即在死者去世后的第七天开始举行,第一次叫“头七”,然后依次在第二、三直到第七个七日,都要进行祭奠活动,“七七”完毕后,子女亲属需要向参加吊唁的亲友“谢孝”。但是,佛教“六道轮回”、“转世托生”死亡观念引导的火葬在我国很多地区并未获得接受。 中国传统的生死观念主要有三点:一是阴间与阳间并立的观念。中国古代百姓往往认为,人死后可以在阴间过与阳间差不多甚至更好的生活,正是这种镜像观念使中国人
7、追求久丧厚葬厚祭的殡葬方式。二是“形”与“神”,或“身体”与“魂魄”有对应的关系。古人坚信,人死后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复活的,但前提是尸体与魂魄在分离之后再次实现合二为一。这种观念导致了逝后立即招魂之“殡”的方式和下葬时广泛采用的尸体防腐技术及深掩土内的丧葬方式。三是孝道观,中国人为报答父母祖先的养育之恩,追求物化的坟墓以供祭祀之用,所以,中国古代社会上至百官皇室,下至平民百姓,皆尽财尽力尽时去营造大墓大坟,甚至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3114。可见,中国人生死企盼既具有伦理化的特征,其核心观念是孝道;又具有礼仪化的特点,其核心观念是“礼”。尽管亲人已经逝世,但人们在精神与心理的世界觉得与逝去的亲人还
8、能在一起。因此,殡葬服务制度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到殡葬服务所具有的文化性和情感性。 (三) 殡葬服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就具有弱增性,此时该行业即为自然垄断行业。市场需求状况是影响自然垄断强弱程度的最重要因素。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许多产业都存在能够实现最低平均生产成本的最佳生产规模。只有当市场具有足够的需求时,以最佳规模生产才有效益,否则将导致严重的生产过剩。市场需求规模越大,可以容纳的最佳生产规模企业越多;如果市场需求规模小到只能保留一个企业,则形成自然垄断4。 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类卫生保健意识的增
9、强,世界人口死亡率不断下降,人口预期寿命持续提高,但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且仅推迟了人类的死亡时间,而无法避免死亡发生。因此,排除发生战争和灾难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由于人的自然老化,死亡人口数是一定的,也就是说,对殡葬服务的需求是一定的。同时,这一需求在时间上并非集中的,而呈分散态势。实践证明,遗体火化和墓地安葬等殡葬服务的提供并不需要过多主体即可满足一国或一地区一定时期的需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单一机构提供殡葬服务的成本往往小于由过多机构提供这一服务的总成本,即殡葬服务机构的成本具有弱增性。综上所述,殡葬服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殡
10、葬服务也不例外。它具备排他性,但同时具有非竞争性。殡葬服务产品作为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政府对它的提供负有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为了实现社会效益,政府应该在殡葬服务提供、殡葬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四) 殡葬服务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 由于消费的有限性,国民往往不熟悉殡葬服务的提供种类、流程等。人在一生当中与殡葬服务机构打交道的次数极其有限,通过不断消费以增强信息对称的路径并不存在。在殡葬服务消费过程中,生者往往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之中,无法集中精力了解殡葬服务的信息。同时在中国,人们对死亡和殡葬持忌讳态度,关于殡葬服务消费的信息缺乏扩散性,通过信息传播来充分获取殡葬服务消费信息的
11、条件缺乏。可见,殡葬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如果市场上存在质量信息的不对称, 消费者只能以平均质量定价, 所以低质量的产品将会把高质量的产品驱逐出市场, 从而导致市场的萎缩和社会福利的损失5。因此,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政府干预市场运行的主要理由之一。所以,殡葬服务产品的提供必然需要政府介入,否则会导致殡葬服务产品质量低下和国民殡葬权益缺乏保障的后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对殡葬服务市场的干预应该是充分且适度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殡葬服务的提供与消费具有四维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殡葬服务制度的构建必须具有相应的特殊性。以四维特性为视域会发现
12、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现存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以解除国民殡葬后顾之忧,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 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狭窄与规模偏小并存 民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定位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基本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事实上,为了体现基本殡葬服务的公共性质,全国很多地方以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为载体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殡葬惠民政策。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10个省(市)52个地市134个县(
13、区)对辖区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进行了减免或补贴。如北京市、浙江省嘉兴市、河北省迁安市等31个地区免除或补贴了本区居民的基本殡葬费用33。可以看出,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大,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公共性与福利性逐渐增强。 但是,基本殡葬服务仅仅局限于上述四项,凸显了其范围的狭窄;实施基本殡葬惠民政策的地区有限、水平较低,表明了基本殡葬服务的规模还较小。而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狭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殡葬服务制度福利性的进一步提升,基本殡葬服务的规模偏小意味着国民所能享受到的公益性殡葬服务还十分有限。如何扩展基本殡葬服务的范围,增大基本殡葬服务的惠民规模,是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
14、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平性差 殡葬服务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提供殡葬服务的一系列公共设施的总称,可分为三大类,即社区型殡仪服务设施、火葬场(殡仪馆)和公墓316。中国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第一,殡葬服务基础设施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有殡仪馆1 729个,经营性公墓1 266个,在总量上还远未达到充分满足国民需要的目标。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平均量状况也不乐观。以殡仪馆为例,2008年全国平均每个地级市仅有51个殡仪馆,平均每个县级区域仅有059个殡仪馆320。 第二,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表现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拥有
15、较强的公共支出能力,其殡葬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较为完备,而经济欠发达和县城及农村地区的状况则相反。如很多农村地区缺乏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给遗体火化之后的骨灰处理带来诸多难题。 第三,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不公平性明显。这种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公墓的建设方面。在很多大中城市,除了革命烈士、军人等特殊人群外,官员逝后也低价或免费享有专门的公墓。很多名人所在的经营性公墓地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区域,经营者按市场规则借助名人效应,抬高这类公墓价格,导致普通国民逝后无经济能力在这类公墓埋葬,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三) 殡葬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失灵 当前,中国殡葬服务制度运行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领域主要
16、是选择性殡葬服务的提供和经营性公墓的运营两个部分。希冀应用市场机制来提供一件高品质产品的前提条件包括:一是市场基本要素健全,且机制运行良好;二是政府能够对市场机制的运行进行适当监管,而非过度干预。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状况下,将诸多殡葬服务定位为选择性服务而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把城镇诸多公墓定性为经营性墓地,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监管不足,必然会导致殡葬服务市场紊乱、殡葬服务费用过高等后果,从而无法使国民“死有所葬、葬有所安”。 具体而言,市场性殡葬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殡仪馆利用丧属对殡葬服务信息的不了解和因悲痛而无心去主动了解殡葬服务信息,向丧属提供“一条
17、龙”等包含有价格高昂的选择性服务的殡葬服务;某些民政行政部门利用对殡葬服务的垄断经营和管办不分,分享殡葬行业高额利润;非法社会中介机构与部分医院员工串通,第一时间获得病人死亡信息,与合法殡仪馆争夺尸源,诱导甚至胁迫丧属购买价格高昂的殡葬服务;城市大部分公墓为经营性公墓,定价过高,被称为“天价墓地”;政府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监管不足,致使一些墓地违规操作,售卖经营性墓地。更有甚者,一些民营企业通过行贿民政部门某些领导,取得所在地区殡葬服务行业的垄断经营权,使殡葬费用居高不下,严重损害了当地群众的殡葬权益如2000年,某公司通过行贿荆门民政局局长,与民政局签订合同,在荆门城区获得了殡仪馆和
18、公墓独家经营使用权20年。该公司成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荆门市殡葬服务管理中心”,投资经营仙逸殡仪馆和承包经营青山公墓,在城区内行使殡葬执法等政府职能。在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前提下,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使荆门墓穴由1 500元上涨至九千多元,而荆门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不到九千元,给需要殡葬服务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参见郭嘉轩民企垄断殡葬业墓穴价格步步高湖北荆门公墓及殡仪馆垄断经营的调查,载农村工作通讯2006年第10期,第2122页。在上述状况下,殡葬服务的高额利润流向了殡仪馆其中一部分以管理费用等形式交至民政部门。、非法中介组织、经营性公墓机构等主体,从而损害了国民利益。可以说,如何解决殡葬服
19、务市场的紊乱,有效降低殡葬服务费用,使国民“死有所葬、葬有所安”,是中国殡葬服务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 (四) 殡葬服务制度文化引导性差 中国传统的殡葬文化塑造了丧家殡葬活动中的复杂心理,这些心理反过来又会对殡葬文化传统形成固化。在这些心理的支配下,中国社会的殡葬行为和殡葬服务消费存在诸多畸态。在殡葬活动中,丧家的心理活动极其复杂,依恋、归宿、报恩、迷信、攀比、炫耀等积极心理和消极心理并存。其中,依恋、归宿和报恩心理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益于身心健康,可促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但是,迷信心理则易导致不科学的殡葬行为和资源浪费,攀比和炫耀心理则会带来殡葬费用不必要的提高,为高价殡葬服务的供给创
20、造需求。 当前,中国殡葬服务文化存在不少糟粕因素。如“薄养厚葬”、“面子殡葬”、“生贵死荣”的观念导致很多丧属在购买骨灰盒和公墓、举办葬礼等方面存在高额消费的状况。如果说选择性殡葬服务市场的紊乱对高价殡葬服务的产生发挥了推手作用,那么一些殡葬陋习则为高价殡葬服务消费提供了条件。 很多人以选择性服务比基本殡葬服务具有更强的文化性为由,主张将其交由市场提供,由国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进行选择性消费。这种观点忽视了殡葬文化中存在的糟粕,必然削弱政府引导健康殡葬文化形成的责任,极易产生殡葬奢侈消费。同时,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状况也会在殡葬服务的消费中体现出来,奢侈性的殡葬服务消费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21、不利于健康社会文化的形成。殡葬文化作为整个社会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无疑需要政府加以合理引导,而将文化性较强的选择性服务推向市场,不利于健康殡葬文化的发展,阻碍了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的形成。考虑到中国殡葬文化现状,目前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具体实施在一些地区呈现过度超前的特点如2012年,河南周口在政绩观的驱使下,忽视了中国目前还十分强烈的“入土为安”的传统殡葬观念,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坟运动,损害了逝者的尊严,伤害了丧属的感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参见何新田、刘翔今日舆情解读:周口平坟,平不了民心,2013年2月20日,http:/ (五) 殡葬服务缺乏具体规范和确切标准 当前中国殡葬服务法规文件的规
22、定过于宏观,导致殡葬服务缺乏具体规范和确切标准。尽管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这一规定并未强制推行火葬,但很多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驱动下,将提高火化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狠抓,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实施了“一刀切”的政策。很多地方离火葬场比较远,交通不便,也被划入火葬区的范围,不仅给该地居民的殡葬行为带来诸多不便,且长途奔丧易导致死者所患疫病的散播,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6。 上述规定的目的旨在火化尸体,骨灰入盒,最后用节约土地资源的方式来处理骨灰盒。但很多地方政府在殡葬改革具体实施中只重火化率,忽视对殡葬方式的引导
23、,使政策结果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很多火葬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在中国传统入棺埋葬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丧属将逝者的骨灰盒放入棺材中,而后按照传统的方式埋葬,即“二次装棺葬”。这既无法做到节省土地资源,也给逝者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据调查,一名农村居民死亡后,“二次装棺葬”要比单纯土葬多支出约一千元。 在2013年1月1日前,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民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原来规定的“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的条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如此,火葬
24、区和土葬区的不合理划分、农村居民的传统土葬观念和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织在一起,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与丧户在火葬区进行土葬的行为发生了冲突,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基层的违规殡葬行为,殡葬管理执法大队“以罚代葬”的行为较为普遍。在很多农村地区,执法大队如果发现有偷偷土葬者,首先进行罚款,而不追究其行为,不注重对殡葬方式的引导,无益于达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金和木材等资源的目的。此外,殡葬管理条例不允许在农村公益性墓地之外埋葬尸体。但是,很多农村公墓打着公益性的招牌而行商业经营之实,成为某些集团的利益来源,给农村居民带来了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上述殡葬服务行业乱象丛生的基本原因是缺乏殡葬服务具
25、体规范和确切标准,使很多利益机构或个人钻了制度空子,或在利益的诱使下铤而走险。上述问题所造成的后果是,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福利性较差,殡葬服务价格过高,很多逝者无法有尊严地获得安葬,生者精神无法得到充分慰藉,且经济上受到一定压力,大部分国民缺乏殡葬安全预期。因此,改革中国殡葬服务制度不仅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应该以四维特性为视角,遵循合理的路径。 四、 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改革路径 (一) 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 作为中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服务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的筹资机制加以支持。福利多元主义者认为,社会福利的建设应该充分发挥国家(政府)、市场(主要指企业)
26、和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家庭等)等主体的作用,不同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福利多元主义的两个主要概念是分权/分散化及参与。分权/分散化不仅只是将福利服务的行政权由中央政府转移至地方政府,同时要从地方政府移至社区,由公共部门转给私立部门。分权/分散化指的是政府将福利服务提供的责任转移至私有市场,同时也含有中央政府将职权下放地方政府和资源继续分散至邻里或小型社会服务团体的意义。而参与是指希望福利提供者(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和福利消费者共同参与福利服务的制度决策及服务输送过程,譬如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机构、社区属性设计提供服务内容的权利7。 根据福利多元主义,中国应该
27、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形成合理的筹资责任共担模式。首先,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政府无疑在这一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通过增加公共投入,从供给和消费两个方面对殡葬服务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国民殡葬服务费用负担。一方面,政府要对殡葬服务的供给给予财政补贴,增大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运营的财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对国民享受殡葬服务进行财政补贴或费用减免,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亡故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亡故人员、优抚对象中亡故人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死亡者、无法联系其亲属或亲属无力负担殡葬费用的死亡人员、突发性安全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财政补贴。其次,要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
28、殡葬服务制度的资金支持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持殡葬服务筹资提供了依据。笔者建议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为死亡参保者的殡葬服务费用给予报销的规定。再次,要培育慈善组织,充分吸收企业、社会捐赠资金,为增强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提供支撑。最后,丧户亦应为消费殡葬服务支付部分资金,同时,引导鼓励经济状况好的国民增强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服务供给与购买的捐赠意愿。 (二) 完善殡葬服务管办体制 如上所述
29、,殡葬服务市场属于自然垄断市场,且信息不对称状况较为严重,存在市场失灵的状况,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管制。同时,切实实现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但必须指出的是,政府部门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往往容易导致管办不分、政企合谋形成利益集团状况的出现。这在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建设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主要表现为民政行政机关、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和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管办不分,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等机构形成一种“父与子”的关系,导致了殡葬行业部门利益的出现。同时,政府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殡葬服务运营并未进行有效监管。总之,当前中国殡葬服务的提供和消费呈现出政府监管不足、干预有余的特点。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借事
30、业单位改革的契机,逐步将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改为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其运行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社会捐赠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收入等,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根据具体地区的实际需求决定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规模,要求殡葬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 考虑到目前中国市场机制不够健全与殡葬服务提供的市场失灵,建议将选择性服务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到基本服务的范畴,同时增补哀伤抚慰等对生者的服务内容,使殡葬服务的覆盖对象延展至丧属。随着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的扩大,政府财政补贴或减免费用的规模亦应增大。此外,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或减免抑或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要明确具体的
31、减免或免除抑或补贴的规模和水平。政府应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用以基本殡葬服务的公共资金充足。 基本殡葬服务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的减少,这必然有助于纠正当前殡葬服务市场出现的乱象。同时,政府部门要对有限的选择性殡葬服务加强监管,让其价格回归合理,使国民能够负担得起。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要素传导机制的持续优化,如果一些服务通过市场运营能够获得更好的提供,那么,到时扩充市场性服务的范围未尝不可。 (三) 引导文明健康的殡葬文化 与殡葬文化状况不相符的殡葬服务制度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不考虑殡葬文化和市场机制现状的殡葬服务制度难免会造成殡葬服务费用畸高。因此,引导
32、文明健康的殡葬服务文化无疑是实现殡葬服务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这有助于理性殡葬,不浪费土地资源,不破坏生态环境。现有殡葬文化的形成非一日之功,文明健康的殡葬文化的塑造不可凭短期之力。 为改善不良殡葬心理及其指导的殡葬行为,中国殡葬服务制度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丧葬文化传统并加以引导。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出台有利于摒弃殡葬文化糟粕、引导文明健康殡葬文化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殡葬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应符合殡葬文化状况。文明健康殡葬文化的形成需要政府、舆论的合理引导。不考虑传统殡葬文化,试图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进行殡葬改革的行动显然不是引导文明健康殡葬文化形成的正确举措,而是制造社会矛盾,
33、损害政府公信力,进而阻碍政府引导文明健康殡葬文化发挥作用的短视行为。文明健康殡葬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因此,殡葬服务制度的改革切莫激进,而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应该注意,对“薄养厚葬”、“迷信殡葬”、“面子殡葬”等殡葬糟粕文化,政府应遵循“疏堵并举,以堵为主”的思路,不仅要加强对文明健康殡葬文化的宣传,更要出台较为具体的应对措施,对这类糟粕文化指导下的病态行为进行规制,逐步将其清除。而“入土为安”、“遗体土葬”等传统观念从道德上讲并非不良,但其所引导的行为毕竟会浪费土地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对这类文化指引下的殡葬行为慎用强制措施,应按“疏堵并举,以疏为主”的思路,既要出台适当超前于当期
34、殡葬文化的制度规定,更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国民生死教育,推动文明健康殡葬文化和殡葬观念的塑成,为文明健康殡葬行为的产生和殡葬服务费用降低至合理水平提供根本动力。文明健康的殡葬文化的建设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现代生死观教育,使国民认识到人类具有社会性和精神性,死亡可以让人们过去与现在的生命终止,却不能完全终止未来的生命,后代还在延续,人际关系尚存,人们创造的精神价值将永恒存在。在如此生死观的指引下,要重点强调血缘关系、精神价值等的永存,而非遗体的保留3116,这有助于促使国民逐步接受火葬,推动树葬、花葬等绿色殡葬方式的应用就殡葬方式而言,政府当前主推火葬。尽管由土葬到火葬并辅以合理的骨灰
35、处理方式,可以发挥节约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作用,但火化尸体会排放有害气体而带来燃油污染、人体火化污染等。同时考虑到国人“入土为安”的观念,树葬和花葬等绿色土葬应该成为我国殡葬方式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国家应该颁布基本的丧葬礼仪,其中应该彰显节俭,且有利于丧属情绪宣泄,哀伤情绪得到抚慰,同时要尊重遗属对不同宗教葬仪的自由选择权。 第二,殡葬服务制度规定和执行应该遵循“已有土葬不究原则”。在开始进行火葬的地区,已有的土葬墓穴应维持原貌,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伊始,公益性墓地之外的已有墓穴是否迁入公益性墓地应本着丧户自愿原则,这样有助于减轻改革阻力。如果强行平坟,必然会严重损害逝者尊严,给被平
36、坟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招致人民群众的不满。随着殡葬服务文化的逐渐文明化和健康化,国民会自觉将公益性墓地之外的墓穴迁至其内。 第三,要推行“厚养薄葬”的观念。发挥舆论作用,对“薄养厚葬”等博取声誉的做法进行批判。在中国传统敬老社会风尚遭到一定破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尝试重建良好的敬老社会风尚,提倡并采取激励政策促使子女与父母一起生活,逐渐形成“厚养”的社会氛围。而“薄葬”并不意味着对逝者的不敬,也不表明对逝者纪念活动的忽略。我们应该注重内心对逝者的怀念,而不是通过奢侈的仪式来表达对逝者的尊重。近年来,网上祭祀网上祭祀是指逝者的亲朋好友足不出户,为逝者在一些殡葬网站上建立纪念
37、馆,展示逝者的照片、生平事迹等信息,建立可为死者点烛、献花、点歌、撰写纪念文章的虚拟祭拜空间。逐渐出现,这种形式可在表达对逝者怀念的同时降低殡葬费用,还具有即时性、交往性和方便性等优势,应大力提倡。 (四) 提升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平性 针对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的数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状况,建议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增强地方提供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的能力,加大各地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殡葬服务基础设施的数量,重点加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县城以及农村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在大中城市,应缩小经营性墓地规模,增加公益性墓地数量,加强对经营性墓地的调控,使其价格水平符合
38、国民平均收入状况,增强公墓的公益性,提升公墓购买的公平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革命烈士及其遗属等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人群和军人等职业特殊人群,应该在其殡葬服务享有方面获得一定优待,为其提供专门的公墓具有合理性。但是,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官员在殡葬服务设施的享有方面不应具有特权,而应与普通民众一起按殡葬服务制度的规定来享有殡葬服务待遇或购买殡葬服务。当然,对一些具有特殊贡献的官员,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来享有一定殡葬特殊权益。 (五) 完善殡葬服务法律法规 完善殡葬服务法律法规是维护国民殡葬权益的基础所在。首先,提升殡葬服务法律层次,制定并颁布殡葬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殡葬服务提供主体、运行
39、机制、内容和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尤其是要对违反法规的处罚作出规定。其次,殡葬法律的制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摒弃频频出台偶然性应急文件的做法,要让成熟的法律制度来程序化地处理殡葬服务事宜,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再次,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惩不贷,防止出现以罚代管的状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殡葬服务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最后,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构有效的殡葬服务监管网络,实现对殡葬服务制度运行的有效监管。 五、 结语 作为中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殡葬服务制度的研究、建设和发展不应因国人传统殡葬忌讳而
40、受到忽视。如果缺乏对殡葬服务特性的专门分析,那么恐怕无法得出促进殡葬服务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如果仅仅盯住殡葬服务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而缺乏系统论述,那么必然导致“管窥效应”,无法准确把握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市场性机制和殡葬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和互动。 在对殡葬服务与殡葬服务行业和市场的独特性进行分析,并考虑到殡葬文化传统、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殡葬服务运行机制密切关系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并得出了促进中国殡葬服务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性和情感性及殡葬服务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和殡葬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要求形成合理的殡葬服务筹资机制和管办体
41、制,引导文明健康的殡葬服务文化,促使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公平化,推动殡葬服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循序规范化,持续增强国民殡葬安全预期,最终解除国民殡葬后顾之忧,实现国民“死有所葬、葬有所安”的目标。 (特别感谢合作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教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原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副所长朱勇研究员以及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匿名审稿专家对本文提出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郑晓江、徐春林、陈士良: 中国殡葬文化,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12年。Zheng Xiaojiang, Xu Chunlin & Chen Shiliang, Funeral
42、and Interment Culture in China, Shanghai: Shanghai Culture Press, 2012. 2高海生、史广峰、裴清芳: 论殡葬文化的内涵、形态和特征,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140143页。Gao Haisheng, Shi Guangfeng & Pei Qingfang, On the Features, Modes,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Funeral Culture, J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
43、al Science Edition), No.5(2006), pp.140143. 3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101 Research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port of the Funeral Industry of China (2011),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 2011. 4杨艳: 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评价与再认识,经济科学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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