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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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彭文革 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 深圳 518010)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新近引进的制度,旨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股独大”问题,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五年多来,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公司监管作者简介:彭文革,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邱永红,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中图分类号:DF438/DF830.9 文献标识码:A 2001年8月21日,中

2、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注释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查。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了4640名独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3名以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五年

3、多来,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交易所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为把好独立董事入门关,把“花瓶”排除在独立董事大门之外,从制度上挑选有时间、有精力、诚信勤勉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均进行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探索。下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例,来阐述证券交易所在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一、建立选聘前公示制度,引进社会监督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

4、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就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各个方面(如任职资格、独立性、专业能力、以往任职期间诚信勤勉情况、是否受过各类处分等)提出意见。深交所结合所反馈的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公示期后,市场各方仍可反馈意见,深交所在持续监管中予以关注。为便于市场各方充分参与,深交所提供了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供市场各方反馈意见。二、完善备案审查机制,与持续监管结合为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深交

5、所发布了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交所关注意见。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自2004年9月证券交易所承担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审查工作以来,深交所已向上市公司发出了19份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关注函、问询函,4家上市公司更换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相关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向4家公司发独立董事审核异议函。例如,

6、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拟将刚刚离职的原董事长与原独立董事互换,拟由前者担任独立董事。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就其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公示后,收到了关于XX上市公司拟任独立董事XXX任职资格的质疑意见的传真,传真提出了三点质疑:XXX此前任该公司董事长,其独立性不符合规定;勤勉尽责不够,任职董事和董事长期间,在当选董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即缺席,在当选董事长后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临时主持会议;兼职过多无法充分履行职责。深交所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根据指导意见和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关于对XXX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该公司随后发布董事会公告,

7、取消将选举XXX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列为本行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题。三、细化审查关注重点,提高可操作性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发布之前,深交所备案审查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规定,而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深交所对指导意见中虽然有规定但过于原则的内容做了有针对性的细化,使之在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深交所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时,除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情形规定外,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把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前任职过程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与续聘结合起来:“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

8、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该七种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证券交易所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在一线监管工作中发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与缺

9、陷,亟待改进和完善。一、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问题要从根本上奠定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力的制度基础,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而在当前,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还非常原则,独立董事具体制度的构建还有赖于国务院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其次,目前我国唯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二是随着证券市场

10、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亟需修改和完善。最后,当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没有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致使独立董事难以非常有效地行使其职权。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应是独立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有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及时制止、纠正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独立董事就有可能

11、受到自利动机的驱使,以独立人格和中小股东的损失换取个人经济报酬最大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方面各国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法律界定通常可以概括、归纳为三种类型:概括式、列举式及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概括式的优点是用简洁和抽象的语言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本质属性加以概括,其外延的涵盖面较宽;不足之处是可操作性不强。列举式的优点在于详细将不适宜作为独立董事的诸情形一一列举出来,使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缺点是无法穷尽所有情形,难免挂一漏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则将前两种方式相融合,取长补短,不仅使其内涵简洁明了,而且将其外延

12、具体化,便于操作。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采用列举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出了具体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13、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相比,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1)没有将下列人员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2)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只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范围过窄,且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

14、2提名和任免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 “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股股东控制,这些控股股东肯定要找自己比较熟悉,比较了解,也是相对比较“听话”的人来担任独立董事,而真正“独立”的人是难以当上独立董事的。由于“一股独大”的客观存在,绝大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由大股东或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产生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再以董事会的名义提名,其他股东推荐的很少。从深交所2005年完成的

15、一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16%的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直接参与提名、73%的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868家参加调查的上市公司中仅有7家公司有中小股东参与独立董事提名。因此,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激励等权力都集中在董事会并最终归于大股东,其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在这种条件下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往往不是与大股东有着不为人知的关联关系,就是与掌控上市公司的实权人物有很深的私交。上市公司请他们出任独立董事,一方面是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考虑,更多的则是因为自己人“听招呼”、“便于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由大股东“聘用”,而要向中小投资者服务从而监督公司大股东、经理层,出现了独立

16、董事的角色冲突,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的罢免问题上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例如,2003年4月,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免去两位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该二人成为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后,最早被董事会罢免的独立董事。需要指出的是,要求罢免这两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与当初聘请他们的董事会并不是一回事。2002年11月该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入主,随后公司于2003年2月对董事会进行了较大调整。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7、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从公司公告所披露的罢免理由来看,显然违反了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免职的要求。又如,2004年6月,某上市公司的3名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一份独立董事声明,由于公司对国债买卖及股东情况的质询未果,拟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进驻进行专题审计。随后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监事会提出的“免去XXX(其中的一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议案”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旋即被认为“程序不合法”,因为这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没有按照监管部门所要求的那样提前10天通知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6月29日,监事会决定将上述议案改由20

18、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使审议变得规范。8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该独立董事职务被免,从而成为因为维护独立董事“独立性”而被上市公司罢免的独立董事第一人。3任期方面独立董事的任期不能短于执行董事,否则就起不到制衡作用;也不能过长,否则,其独立性将会减损。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这一规定会使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限过长,容易使其逐渐失去独立性。4与

19、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关联性方面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身就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例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XXX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在同次董事会还审议了解聘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改聘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财务审计机构。根据独董履历表中的信息,该候选人正是XXXX会计师事务所某省分所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有的独立董事更是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的关联交易。例如,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XXX是XX投资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而该上市公司为XX投资等公司提供了9000万元贷款担保、1000万元委托贷款、2200万元委托理

20、财等事项。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从未作出说明和声明。三、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实践来看,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没有或不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因年龄偏大无法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总的来说,目前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时渐趋务实,但一些公司在拟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我们依然看到为数不少的独立董事年逾七旬,甚至有的独立董事年逾八旬高龄。据统计,在现有4000多名独立董事中,有100多位独立董事年龄在70岁以上,年龄最大的独立董事已经超过80岁。这些独立董事或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社会阅历,但在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和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他们的应变能力、超

21、前意识势必会受到年龄的限制(当然不排除有例外),其身体状况、体力也将直接制约其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长期无故缺席董事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多家兼任的情况比较突出。过多的兼职必然使得独立董事的精力被严重分散,履行职责十分困难。此外,不少独立董事属社会名流,本职工作本就很繁忙,加之兼职过多等原因,导致其长期缺席董事会,无法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例如,著名学者XX同时担任5家境内上市公司以及多家非上市境内外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据统计,XX2005年已经连续三次缺席其中一家公

22、司的董事会会议。实际上,自2004年10月当选该公司独立董事至2005年8月,仅出席过一次董事会会议,而且那次会议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又如,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XXX自2002年6月当选独立董事以来,缺席董事会会议至少9次。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没有被严格落实,这导致“休眠”、“半休眠”独立董事现象司空见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指导意见没有为这一要求制定配套处罚措施,比如,如果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何种处罚。另外,一些独立董事虽然没有“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过半

23、数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实际上也是无法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3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05年7月,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一道,联合开展了一项独立董事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等43个子项目。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1)发表独立意见方面当独立董事在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反对票”时,65的表示没有过;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弃权票”时,77.5的表示没有过;而回答“你是否有过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居然100的独立董事选择了“偶尔

24、一次”。至于这样做的原因,27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18的人表示:“碍于大股东或其他高管的面子”;其余的人选择了“其他”。在回答“如果在董事会表决议案之外您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您会采取哪些措施”时,79的独立董事表示:“向董事会提出来”;但也有14的独立董事表示:“私下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甚至有4.6的独立董事表示:“不理睬”。(2)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方面调查还发现,大多数参加调查的独立董事表示未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从未行使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9.5)、从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8.9)、从未提议召开董事会(73.7)、从未独立聘请

25、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73.7)、从未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94.4)等权力。四、独立董事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的保障问题在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联合组织的问卷调查中,对“你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知情权”的问题,60的独董选择的是“不完全”;而对“如果想了解除董事会议案以外的公司更多情况,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能否得到”的问题,57.5的独董回答说:“可以得到,但有限制”。因此,独董并没有因为其享有的“独立”地位,而获得相应的知情权,甚至有时可能会因为他的“独立性”而被公司内部董事排斥在外。目前来说,独立董事所享有的特别职权中最被寄予厚望的一项为:“独立聘请外部

26、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2004年4月,某上市公司四位独立董事联名发布公告称:“鉴于控股股东XX集团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已达到9.49亿元,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解决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他们的这一行动赢得了很多投资者的称赞和认可。但是,在独立董事发布“催款公告”后,该上市公司并没有立即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也没有直接联系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也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还款表态,这事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状况呢?恐怕和制度缺陷有关系。指导意见中有这样一项规定:“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不行权由独立董事

27、决定,拿不拿钱由公司说了算的局面。难怪一些独立董事颇有怨言:“没有行权经费保障如何有效行权?”五、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位问题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独立董事近年来以权谋私或参与公司不轨行为屡有发生。如上所述,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XXX是XX投资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而该上市公司为XX投资等公司违规提供了9000万元贷款担保、1000万元委托贷款、2200万元委托理财,公司和独立董事从未作出说明和声明。某上市公司的一位独立董事曾在全国率先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公司审计,但最终目的却是为朋友争夺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未主动关注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而被交易所提出“独立董

28、事任职资格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70多名独立董事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但所有这些失职独立董事中,除了郑百文的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外,其他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独立董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让“不作为”甚至“恶作为”的独立董事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1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任免、

29、职权和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国务院在对独立董事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实施独立董事条例,以夯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基础。2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章、规则(1)建议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新公司法和新出台的独立董事条例,尽快制定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以增强其可操作性。(2)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新公司法、新出台的独立董事条例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尽快修改完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并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为指引,以加强对独立董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建立独立董事的强制培训制度,据统计,25的独立董

30、事从未参加过培训,60独立董事仅参加过一次培训。自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以来的5年中,证券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监管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完善。85的独立董事没有参加或只参加1次培训,其对市场规则的认识难以保证其勤勉尽责。此外,88的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安排持续的独立董事培训。培训需求与现实的巨大差距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建立独立董事强制培训制度。即要求独立董事任职前必须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任职后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前,公司应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中说明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近两年参加培训的情况。(3)上市公司应根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修订完善其公司章程,在其公司章

31、程中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权利的内容,并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能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同时也维护其利益不受侵害。二、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1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拟订中的独立董事条例应当借鉴美、英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从严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32、发行股份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上市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5)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6)近两年或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的职员或雇员;(7)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投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是该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3、;(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2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制度为预防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拟订中的独立董事条例可考虑采纳以下有关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方案:(1) 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名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被提名人未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告知提名人并说明理由,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防止因董事会不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而使中小股东的提名权流于形式。(2)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3)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候选人,鼓励合格人士参加独立董

34、事竞选。凡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人均可毛遂自荐。(4)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并主动向各个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3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价值所在,也是独立董事有别于内部董事与外部关联董事的关键所在。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和其他关联董事朝夕相处,年深月久后既容易培育独立董事与其他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的私人感情,也容易形成董事会成员间的利益共同体,从而严重腐蚀董事的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条例(草案)也沿用了指导意见的规定,这一规定会使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限

35、过长,而使其逐渐失去独立性。有鉴于此,必须从严限制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该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认为,建议借鉴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我国独立董事的最长任期缩短为3年。此外,在独立董事的罢免问题上,除增加罢免的事由外(如一年内3次不发表独立意见或者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还应严格规定,未出现罢免事由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或者出现罢免事由时董事会不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的处罚措施,以约束大股东或内部人随意罢免独立董事。三、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构建独立董事的法

36、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1)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多家兼任的情况比较突出。过多的兼职必然使得独立董事的精力被严重分散,无法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因此,为避免“花瓶独立董事”、“休眠”、“半休眠”独立董事的出现,建议拟订中的独立董事条例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做法,把最多可兼任的独立董事家数从指导意见的5家削减为3家。(2)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年龄如上所述,据统计,在现有4000多名独立董事中,有100多位独立董事年龄在70岁以上。这些独立董事势必会受到年龄的限制,其身体状况、体力也将直接制约其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因此,建议

37、拟订中的独立董事条例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年龄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确需超过的,该超龄独立董事只能担任1家公司的独立董事。2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诚信档案首先,要结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公开有关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绩效,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的环境之中和社会监督之下。为切实提高独立董事业绩考评制度的有效性,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一个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遵循指南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可操作的独立董事业绩考评制度。其次,由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交易所、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等)建立独立董事的诚信档案。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信息进行维护

38、,内容包括:个人简历、曾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名单、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次数、被处罚情况等,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上网查询。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才库中选择。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有助于为上市公司寻找适合自身的独立董事提供了有效渠道,同时降低了有不良记录的人任职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所作所为将被准确地记入诚信档案,不守信的独立董事一旦发生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行为,将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在为了获益所支付的成本远远大于非法收益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将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3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构成

39、完整的责任体系。在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各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证券市场管理秩序行为的惩戒,重在纠正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恢复正常的交易环境;民事责任重在消除证券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使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原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救济;而刑事责任则重在打击和遏制证券犯罪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条件。而且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往往是较重的一种责任,如根据美国2002年萨班斯法的规定,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刑罚与持枪抢劫犯罪相当。众所周知,独立董事的法律性质就是具有独立性的董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除应当享有和承担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利、义

40、务和责任外,还应当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一般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独立董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让“不作为”甚至“恶作为”的独立董事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尽快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应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课以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决不姑息养奸。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53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41、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追究违法违规的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有效的司法路径。因此,投资者可充分利用上述诉讼制度,将违法违规的独立董事告上法院,以维护上市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完善了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增加了证券犯罪类型、扩大了证券犯罪刑事责

42、任的覆盖范围。刑法修正案(六)与新证券法、公司法相配套,完善了证券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打击和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证券市场法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为了促使独立董事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涉嫌证券犯罪的独立董事,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四、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首先,要确保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基础,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及时、准确、全面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那么其职能的发挥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做了一些规定,但

43、都不是特别具体。例如,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但对这些外部机构没有做出相应的限定,如这些外部机构应与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从而更好地保证其独立性。具体来说,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包括以下内容:拥有定期从公司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力,如公司月度和季度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战略、投资、研发报告等;有权与公司客户、供应商、职工、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交流以及与其他董事之间进行交流;有权就有关问题直接向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有关人员不得拒绝,且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拥有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的权力,确保公司在

44、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无业务关系)出具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或咨询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公司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需的费用。其次,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将独立董事主要职权的行权途径落于实处,如: 如何监督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如何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等。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

45、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

46、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

47、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

48、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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