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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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信用社(银行)进行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规范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内容,向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定期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为反洗钱提供信息支持。第三条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遵守本办

2、法。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五条 信用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 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六条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 接口规范,开发“农村合作金融反洗钱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管理 系统”),各营业机构通过该系统向中国反洗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第七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 反洗钱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第八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在可

3、疑交易发生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反 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第九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钞 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 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

4、计计算 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 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信用社(银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 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 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 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合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5、三)信用社(银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四)信用社(银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五)信用社(银行)内部调拨资金。(六)信用社(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 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 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 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6、。(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 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 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信用社(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 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九)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信用社(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保险机构通过信用社(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 办理退保。(十一)自然人

7、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 且情形可疑。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的,应当及时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 报告,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 查工作。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柜面业务人员在办理支付交易业务时,凡发现涉及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岗位责任人报告。第十四条 反洗钱岗位责任人对报告的可疑交易情况,应采取认真和审慎的原 则,通过进一步分析和审查,确认支付交易可疑的,应

8、及时录入有关可疑交易报告 要素及有关数据信息,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信用社(银行)及其 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 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信用社(银行)应当 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信用社(银行)应当分别提交大额 交易报告。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对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未有处理结果前,需继续关注该可疑现象。第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信用社(银行)报送的大额交易报 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信用社(银行)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十九条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事后监督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遇有漏记漏报事 项时,予以弥补。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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