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66140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国际结算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案例.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案例分析之七开证行(以下简称“A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提单的抬头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us”,该信用证经通知行(以下简称“B银行“)保兑后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在装货后交单给B银行,B银行议付后,将单据寄往A银行索偿。A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 B银行(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作必要的背书)。B银行拒不接受不符点。对此,B银行认为:尽管单据已经退回给了B银行,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没有被退回(因为单据没有被背书给B银行)。据UCP500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未能退单给寄单行和/或保兑行,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因

2、此,尽管早先提出过不符点,A银行必须付款或履行信用证。请分析此案例(请特别解释本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正确与否,并说明你们认为的正确处理方法)。如果B银行仅为议付行,而非保兑行,那么本案例的处理是否会有不同?在不同的价格术语下(譬如:FOB下和CIF下)是否会有不同?1.案例中B银行处理不合理,在提单上背书是表明银行同意接受单据,而A银行本身是因为有不符点而拒收了单据,那它就没有必要在提单上背书。A银行的作法是符合惯例的。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保兑行因此没有追索权。如果开证行因为不符点而拒收单据,那些不符点是被保兑行忽略的,这样的后

3、 果应由保兑行负责,保兑行不能反过来让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的错误。本例中作为保兑行的B银行因未发觉单据的不符点,而错误地议付,它 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甲出口商)的追索权。同时,由于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单、单证一致,所以,B银行也无从获得偿付。最终损失的只能是B银行自己。2.如果B银行仅作为议付行,从票据角度看,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了保兑,或者受益人在签发汇票时写明无追索权,议付行既然支付了价款买入了汇票,就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对出票人及其前手即享有追索权,因此B银行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3.贸易术语不影响信用证操作,所以在FOB和CIF下不会有什么不同。需要提醒的是,开证行自

4、己判断为不符点的,有可能导致单据被拒付。 这样的事故中,首先要区分责任,判断开证行拒付是否有合理依据并符合程序,所谓合理依据,就是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有站得住脚的理由,或是否出于误会。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可以自行决定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以直接拒绝承付或议付,但必须在收到单证翌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单证并一次性提出不符点,否则即使有不符点也无权再提。 如果确有不符点的, 看看是否来得及换单,把修改正确的单证补交上去。只要修改后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 在不符点,开证

5、行必须付款。但这种情况下必须争分夺秒。此外,尽早安排出货也是预防措施之一,早出货早出单,就有活动的余地。 无法及时更改的,即可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请客户接受不符点。多数情况下,客户也是通情达理的,毕竟是做生意,一般说来客户也等着收货,以便安排销售。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单据拒付的时候,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 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货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货权的买卖,所以UCP500 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退还交单者,

6、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行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 款。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 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 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向其说明已知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妥协付款。 此外,还有一些信用证事故,是一开始就因为信用证的条款不合理而埋下隐患的。信用证操作中,有些条款表面看起来无伤大雅,实则暗藏杀机

7、,需要格外警惕。常 见的问题就是所谓的“软条款”。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出现的某些可能令受益人在无过错情况下蒙受损失的条款。“软条款”是外贸行业的俗称,并没有学术上的标准定义。软条款 本身并不违背UCP500原则,也不一定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其风险是潜在性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比如说一个典型的软条款:3份正本提单中,有一份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们知道,凭借一份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了。这个条款一经执行,就意味着客户可以在 银行议付单证以前就径直去提货。假如客户蓄意欺诈,或对货物不满意,此时就有可能有意挑刺拒绝赎单,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面临财货两空的危险。 还有一些不大明显的软条款,如:货物须经开证人检验,出具检验认可报告方可付运,检验报告作为议付单证之一。这个条款的风险在于,假如交货前因市场变化, 客户有意毁约,则故意拖延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导致无法装运并提交单证议付。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中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让信用证在不同程度不同上丧失执行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有了软条款的信用证,客户 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单方面废止。 因此,外贸业务员应该炼就火眼金睛,学会识别“软条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