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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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监测、监管和执法,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指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组织抽检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执法机构,以便执法机构尽早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第四条 在检打联动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例行检测,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农资打假等。农产品质

2、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出具法定检测报告,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委托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抽检工作,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效。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上报检测结果,由监管机构组织专家汇总分析,通报结果。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协助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处。第七条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科学调整监测计划。第八条 各地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级农业部门报送农产品抽检结果。由省级农业部门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向全省发布预警信息。通过抽检发现有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农产品,应当立即上报省级农业部门。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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