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66306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DOC 页数:92 大小:40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2页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2页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2页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2页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9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非单据条件背景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的、保兑的议付信用证 适用:UCP500 开证行:I银行 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A银行 使用方式: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有效地:在议付行柜台交单案情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A银行通知受益人。保兑行:A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信用证: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中有如下两项:1. 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受货人为I银行的指定人,注明运费已付,标明货由XXX港运往YYY港。2.特殊条件单据必须在船到港前到达I银行。随后信用证经修改了效期和装期。保兑行:A银行将修改通知受益人,同时通知受益人A银行对原证的保兑并不包括延展有效

2、期。受益人:向A银行提交了单据。保兑行:A银行经过仔细审核单据,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随即向受益人付款,把单据寄往I银行并向其索偿。开证行:I银行审核了A银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有些不符点,为了便利交易,I银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接受不符点。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I银行向A银行发了如下内容的电传:“我行信用证1111项下单据计DM .00申请人因下列原因拒绝接受单据:1.装船日期没有按信用证表明货物在最迟装船日或之前在装货港已经装船,提交的运输单据仅表明货物在集装箱集散地接受监管。2. 迟交单,I银行在船到后一天收到单据。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问题(1) 你会开立这份信用证吗?(2) 你会

3、通知这份信用证吗?(3) 你会对这份信用证加保兑吗?(4) 你同意I银行所提的不符点吗?(5) 保兑行可以单方面撤销对信用证的保兑吗?(6) I银行提出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合适吗?未详细规定产地国背景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 适用:UCP500 开证行:I银行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A银行 使用方式:即期议付 有效地:在A银行柜台案情开证行:I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将其通过A银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A银行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1.产地证: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E.E.C COUNTRIES)(注:做为一个重要问题,应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正常用法是EE

4、C而非E.E.C。但本案例原文如此)受益人:受益人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和产地证明,其中显示如下:1.商业发票显示:“产地国:E.E.C.”2.产地证明表示:“产地国E.E.C.COUNTRIES”议付行:A银行审核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确定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A银行议付了单据并向I银行寄单索偿。开证行:I银行收到单据后便进行审核并认定该单据不符。I银行立即电告A银行,因下列不符点拒绝接受单据:1.发票措词”产地国E.E.C”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件条款规定的“产地国E.E.C.COUNTRIES”;2.商业发票之产地声明与出现在产地证明上的产地声明“产地国E.E.C.COUNTR

5、IES”不一致。I银行通知A银行单据代为保管,等候处理。议付行:A银行收到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后即以电传答复如下:“我们认为,我们所议付的单据符合该眼单信用证,理由如下:1.信用证中未要求有关货物产地的声明,而且产地国已按信用证要求标注在产地证明上,即产地国E.E.C.COUNTRIES。2.商业发票上之产地声明”产地国:E.E.C.与产地证明上的声明并非不一致。我行不接受你行将我们的单据视为不符而拒绝接受,并要求立即偿付议付之金额和我们的费用”。问题(1)A银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产地证明吗?(2)I银行拒绝接受单据是基于商业发票和产地证明不相符吗?(3)I银行拒绝接受单据是基于“COUNTRY”

6、和“COUNTRIES”二字的不一致吗?(4)A银行可否认为I银行违反了UCP500第5条关于开证指示必须完整、明确的规定?保函效期敞口案案情 某电子公司(记为D公司)通过其在M国的代理向M国出口黑白电视机,双方签订了合同,按合同规定,M国进口商开立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M国进口商收到M国乙银行开立的以M国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D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甲银行经过审查D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生产能力,以及各种相关的文件后,向M国乙银行开出了上述履约保函,请乙银行以甲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M国进口商开

7、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证明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后经过多方协商,甲银行发出修改电,主要内容是:(1)同意展期3个月;(2)将赔付条款改为”凭A.GSG 检验证;B.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赔付。”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展期,并向甲银行收取了修改费,但避而不谈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在展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展期,否则索赔。对此申请人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履行了和约,因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已可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再展期。甲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

8、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能证实D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对甲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过了几个月,乙银行忽然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1)受益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已亲自赶往甲银行:乙银行不同意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3)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故甲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甲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逐条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具体如下:(1)此保函已于年月日到期(即展期后的新有效期),我行已将此保函视作无效。(2)根据我行年月日的修改,索赔条件也进行了修改。当时贵行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我行一直视

9、作此修改已被贵行接受。并且,贵行还向我行收取了美元作为修改费,更表明贵行接受了我行的修改,再者,一家银行又何以能够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内容作部分接受?(3)在保函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4)退一步讲,即使贵行拒不接受修改条件,那么我行亦未在原效期内收到任何书面索赔。在电报中,甲银行还委婉地规劝乙银行作为一家大银行不应该将维护客户利益优于其按保函条款行事。此后,乙银行一直未再索赔,此保函业务顺利结束。问题 1、本案涉及的什么类型的保函? 2、甲银行为什么要修改索赔条件? 3、”不展期则索赔”对申请人有什么风险? 二00五年九月 目 录1. 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的选择22. 银行

10、承兑汇票拒付纠纷案43.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44. 冒充存户伪造支票55. 明确汇票付款日56. D/A收汇失败案67. 一笔跟单托收款项顺利回收的启示78. 代收行的疏忽导致的索赔89. 一笔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交涉案1110. 银行操作违规不能免除出口方的付款责任1311. 何为港至港装运1412. 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1513. 联合运输提单纠纷案1614. Liner Out条款引起纠纷案1915. 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2116. 利用期租(Time Charter)船的行骗及其防范易 2217. 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2318. 保函的效力及海上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3019. 审证时误解

11、装运条款3320. 增减装条款的纠纷3521. 如何把握单证一致3822. 银行审单标准纠纷案4023. 单据的日期不一致4124. 签字未被证实遭拒付案4225. 提单与产地证上收货人名称不同遭拒付案4326.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4427. 没有赔付,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4528. 货物超保4629. 7个银行工作日起算时间纠纷案4830. 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拒付案4931. 二次拒付无效案5032. 信用证的或有不可撤销性5133. 保兑行与开证行、议付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案例5334. 非单据条件5435. 未详细规定产地国5536. 无法与议付行联系5637. 因恶意欺诈信用证被冻结

12、案5838. 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案例5939. 不熟国际惯例受损案6240.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案情来龙去脉6541. 保函效期敞口案6942. 履约保函中非单据条款案7043. 保函案例7344. 用伪造的备用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案例7445. 衡水农行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7546. 打包放款被骗案7947. 最高法院判决“打包放款”为出口贸易融资8148. 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诈骗8449.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关系8550. 福费廷案例87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的选择案情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

13、,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

14、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评述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

15、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 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

16、非常的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例中,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祸,他就应该对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负责,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息损失的承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 2、 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货物在内陆地区交付承运人后,如果走的是河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事实

17、上一般是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CIF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单,而货物走的是陆路,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换单结汇。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当地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虽然需要就货损对进口方负责,但他可以避免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

18、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CIP术与CIF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保险费,即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负责订立;交货地点均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出、进口清关责任划分都是出口方负责出口、进口方负责进口通关;风险在交货地点交货完成而转移给买方,而运费、保险费却延展到目的地(港)。但两者也有明显不同,也正是这些不同使

19、CIP术语比CIF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 1、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E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航运),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而对于内陆地区而言,出口时运输方式也是多种的,比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 2、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CIF术语下,出口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不管货物处于何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等责任。CIP术语下则比较灵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内

20、陆地区,但无论在哪里,出口方责任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 3、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单据,又可以是陆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 另外,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劝把口岸办到内

21、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有利于CIP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 银行承兑汇票拒付纠纷案案情2000年10月8日,A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与外地的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款为200万元的优质钢材,交货期限为4个月,B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B公司商请C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行甲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01年4月12日。A公司收到汇票后,马上向其开户行乙银行申请贴现。

22、乙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乙银行向A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160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临近付款期,B公司派人去催货,才发现A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方知上当受骗,于是告知甲银行。2001年4月13日,乙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付,理由有二:1、该汇票所依据的交易合同是虚构的;2、乙银行明知A公司无供货发票,仍然为其办理了贴现,具有重大过失。于是,乙银行以甲银行、B公司、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问题1、 甲银行的拒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 谁应承担付款责任?3、 乙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

23、决问题?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 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XXX。“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 book 中无记录。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

24、付款。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范措施。冒充存户伪造支票1992年1月28日,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函中注明“如不付款,请急电告”

25、,另一方面,提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明确汇票付款日1995年8月1日,武进贸易公司与南韩SSANGYONG CORPORATION签订进口合同一份。 从南韩进口一批树脂,数量306吨,总金额437580美元。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日期后90天付款(BY AN IRREVOCABLE L/C AT90 DAYS FROM B/L DATE),装运期为1995年8月15日。 SSANGYONG公司将整批货

26、物安排装运,提单签发日期(B/L DATE)为8月9日。 中行武进支行于8月16日收到整套货运单锯,审核无误后随即向武进贸易公司提示,要求承兑汇票。由于信用证规定SSANGYONG公司必须在装运后2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特快专递直接寄武进贸易公司,以便早日提货。武进外贸已于8月14日收到这份正本提单,并于8月15日提取了全部货物,故不急于承兑汇票。因为按UCP500的规定,进口商应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作出承兑或者拒付(如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武进外贸于8月20日审核无误后随即对90天汇票作出承兑,即见票承兑日期为8月20日。如果是见票后90天付款,则从8月21日起算,那么,武进外贸将于1995年11

27、月18日支付这笔款项。公司有关人员恰恰就是这么认为的,根本没有仔细审核合同及信用证,以至当武进支行国际结算处于1995年11月6日通知公司备款支付时,才感到束手无策。43万多美元,而公司还未准备这笔款项。怎么办?最后,在银行的帮助下与SSANGYONG公司联系延长付款期限。但必须由韩国银行的加密电传予以确认才行,且确认电必在货款付出以前到达中行。幸运的是在11月7日上午下班前终于收到韩国的确认电。武进外贸才幸免损失。 评述由于业务员的疏忽大意,差点给公司造成惨重损失。希望工作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工作细心、谨慎,千万不能忽视单证工作中的任何细节问题,更不能想当然。在整套运输单据中,汇票是一种特殊

28、的单据,它是 L/C、D/P、D/A等结算方式下凭以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凭证。 出口方在填制远期汇票时,请务必注意付款日期的规定:是定日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还是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以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作为进口方在承兑远期汇票时,同样必须仔 到心中有数,早日做好付款准备。 D/A收汇失败案案情某年国内某A公司向南美B公司出口部分茶叶。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Payment by draft payable 30 days after sight,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凭见票30天到期的汇票付款,承兑交单。) 按期办理好装运后,在

29、7月2日 ,向托收行办理 D/A30天托收。 8月2日A公司收到托收行来电:“你第X X X 号托收单据于7月13日收到,我行当天已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并于当时收到全套单据。我行于 8月12日 提示要求付款,但 8月13日付款人提出拒付,其理由是:商业发票不符合我当局有关规定,无法通关。”同一天 A公司也收到了买方类似的通知。由于B公司未在来电中说明合格的商业发票格式,A公司不得不查找该地区过去的合同当中要求的发票格式,缮制新的发票补寄。8月26日 买方 B公司又来电:“你方补寄的发票我方已经收到,但海关仍然不接受,因为发票上没有注明原产地。据了解该货物在保税仓库期间的高昂保管费,已经

30、接近货值的四分之一。如果你方不能弥补我方损失,我方将不能接受货物。”A公司经研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好愿意就降价问题与买方谈判,损失了20%的货款。最后通过其他途径才知道货物早就被买方提走,只因该公司近期亏损严重,无力付款,才采取这种办法抵赖货款。 评述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教训:首先,该案例采用了 D/A托收的方式,完全是远期付款,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表示承兑就可获得全套单据,并借以向船方提货,等汇票到期才付款。对卖方来说,这种方式风险很大。 其次,在实践当中,很多外贸人员认为,托收方式下的制单似乎比信用证下的制单容易,因为约束要少得多。但实际上由于托收的制单没有严格要求,无章可循,才

31、正好成为许多国外商人拒付的理由。因此,更加要求单证人员通晓各国有关单证方面的所有规定和惯例。 最后,采取 D/A方式结算货款,一定要重视对买方的资信调查。本案中的买方资信状况就很差,不但不告诉卖方合格的发票格式,而且采取了欺诈的方式。一笔跟单托收款项顺利回收的启示安徽某外贸公司与马来西亚H公司签订了一笔长期出口工作手套的合同,用即期跟单托收结算,每月总额近20万美元。考虑到国际市场的风险,外贸公司向银行征求意见。银行建议客户通过A公司对马来西亚的客户做一个资信调查,经查,H公司是一个家族式的私人公司,资金实力较强,由于能够弄到美国的纺织品配额,所以基本上做的都是转口贸易,且数量较大,为了不占用

32、银行的授信额度,一般不愿意用信用证结算。公司的财务状况也比较好,没有什么其他的法律官司。经初步审核,我行同意外贸公司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但保险必须由外贸公司办理,也就是CIF槟城价,每打手套3.3美元。为了安全起见,银行还建议外贸公司计算出每笔出口的毛利润、海运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让H公司汇来这部分钱作定金,以减少进口商不提货的风险。并建议外贸公司在跟踪货物发运情况的同时,随时了解国际市场及进口公司的变化,在合同中也须注明,如货物在港口一定时间内不提货,视为拒绝要货。经过协商,H公司同意先付1万美元定金,然后一笔一清。外贸公司在发了两笔货后,发现进口商并没有及时地付汇,两笔货物都压在了槟城港

33、口。外贸公司多次打电话给这家公司都找不到当事人,经调查后得知,H公司已换董事长,该公司根本没有来赊回这两笔货物的单据。考虑到货物长期滞港的费用,在与进口商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外贸公司果断将货物低价卖给了当地另一家公司。虽然以后进口商也多次来索要定金,但是由于H公司违约在先,不久,就不再催要定金了。此案例中,由于外贸公司在事前就采取了防范措施,从而避免了损失,顺利收回了该笔托收款。这笔托收业务的成功,至少有以下几个万面的原因:1、事前对进口商的资信及经营情况的调查,知道了进口商的实力,进而做出了两笔货款清一笔发二笔的决定。考虑到该公司的性质,为了避免人事变动带来的风险,他们提出了要定金的要求,

34、从而防患于未然,在无法获得付款的情况下,果断将货物低价卖出,锁定了成本,降低了损失。2、进口地法律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马来西亚的外汇政策较宽松,而该公司作的又是转口贸易,因此,经过仔细研究马来西亚的外汇政策后,外贸公司认为。在收汇方面,如果进口商信誉可靠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风险,因此才决定将货物的量增加而发货次数减少。对于不懂贸易国的外汇及贸易政策而遭受巨额损失的案例数不胜数,影响最大的就是巴基斯坦的不法商人,利用该国进入该国港口的货物不得自由运出,必须进口商同意的政策骗了不少中国的商人,使国家蒙受了巨额损失二3、代收行的选择。在该案例中经咨询银行,外贸公司选择了马来西亚某银行作为代收行。

35、事实证明,中行提供的选择是对的,在要求货物转卖的过程中,得到了大众银行的大力配合,使得货款得以很快收回,URC522也明确规定,委托人应自己选择代收行,委托人的银行也可代为选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国外银行是否能胜任代收行的工作,委托银行最有发言权。4、谨慎选择托收的几种付款方式。在所有的托收业务申,即期托收应该说是最安全的,对于远期托收方式,出现的问题不少。因为在中国,银行界一般认为D/P远期和D/A不一样,应区别对待。前者是对方见单据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后者是只要进口商签字同意到期付款就行,区别就是前者仍将物权证明控制在手上,而后者则丧失了。但在某些国家,两者在法律上是一样的,都作为D/A

36、处理,风险之大可想而知。如URC522明确规定,规定如与一国一洲或当地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或条件规定相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5、尽可能用CIF价格来成交。利用此价格术语成交,当货物在海上遇险时,出口商在不能得到国外公司的货款时,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代收行的疏忽导致的索赔 我行于1998年3月24日为A公司叙做了一笔托收业务,汇票付款人是英国的B公司。A公司自己选择了英国的C银行作为代收行。汇票金额为9070.64英镑。托收方式为D/A,汇票的期限是见票后60天。4月1日我行收到一份C银行通过某银行转发的确认收到单据的电传。此后没有收到C银行的其他通知。5月19日,我行通过C银行伦敦总行向

37、它发了一份查询,C银行未做答复。我行及时把情况通知C公司,并向其说明代收行对我行查询未做答复的可能(业务作风差),但代收行并没有必须为委托方取得承兑的责任,因此A公司有必要自行联系客户了解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9月30曰,我行收到C银行通过我总行转发的一份电传,通知我行退单。10月4日,我行收到C银行退回的一张已承兑但未付款的汇票。与此同时,A公司收到伦敦H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得知B公司已经破产,H会计师事务所被指定为该破产案的资产管理人。根据H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介绍,A公司直接从B公司那里得到偿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10月12日,我行就该业务中的几个疑点问题质询C银行:1、我行从未收到你行

38、发来的承兑通知和拒付通知,但你行退回的是一张已承兑汇票,2、这张汇票只有B公司的签字和承兑字样,既没有承兑日期也没有到期曰;3、我行了解到B公司已经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你行怎么可以凭其承兑交单?10月13曰,C银行的回电做了如下的解释:1、4月27曰,我行通过SWIFT向你发了一份MT412报文,该报通过鞍山中行转发;2、如该报所示,B公司在4月23日承兑汇票,到期日为6月22日;会计师事务所在9月24日才被指,定为该破产案的资产管理人。我行在4月份放单的时候不可能预见几个月后承兑人会破产;由于C银行的这份答复回避了几个关键的问题,我行在10月20日进一步质询如下:1、鞍山中行的记录中没有发现你

39、行所说的MT412报文,请提供进一步的细节以便我行查找该报下落;2、请注意,我行在5月19日曾向你行查询过该业务的情况,但你行未做答复;3、如果像你行所说的那样,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22日,那么你行为何在提示付款遭拒绝的时候不按照URC522的26条c款的规定立即通知我行,那样委托人就可以在接到拒付通知后,采取必要的措施,而现在委托人只能面对无法挽救的损失。10月21日,c银行对此做了答复:感谢你行10月20日的来电,查阅了新的卷宗后,我们发现似乎我们之间的函电往来多有未达者。例如,我行未答复你行5月19日的查询是因为我行已经向你行发了MT412,但是看来这份MT412报文未能转发到你行。谨此建

40、议贵行是否可以考虑在面函上注明贵行的SWIFT代码,这样对方便我们之间的通讯往来将大有益处。对于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我们深表同情。但我行据以放单的承兑对这一业务而言是充分、有效的,它不是导致承兑人拒付的原因。对于现在的情况,我们爱莫能助。对此我行的回复如下:1、在我行的面函的左上角清楚地注明了我行的SWlFT代码。也请参见今天我行寄送给你行的面函副本;2、我行5月19日的查询说明你行原来发送的承兑通知因某种原因未能送达我行,因此你行曾经发过通知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对我行查询置之不理的理由;3、再次提醒你行注意,如果汇票是在6月22日到期,根据URC52第26条c(III)款的规定,你行应在提示付款遭

41、拒绝的时候通知我行,而不是在拒付的三个月之后退回汇票;4、汇票的期限是见票后60天,B公司在承兑时应同时注明承兑日期和到期日,或者你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上填上认为合适的日期。很难理解你行为何一直让这两顶空缺。对这份质询,C银行做了如下的答复:“你行所指出的关于承兑的问题确实存在,但我行认为这并非导致拒付的实质性原因。另外,由于你行在面函上指示拒付时不做拒付证书,我行认为没有必要通知拒付。汇票一直保管在我行等待时机争取付款。有关这笔业务产生的债权问题,请直接与H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很明显,C银行仍然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推卸责任。我行继续据理力争,同时将此案抄送其总行: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被免除

42、制作拒付证明的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同时被免除及时通知前手的责任; 2、URC522第26条c(III)款明确规定代收行必须在发生拒付的时候不延迟地通知委托行。3、我行5月19日的查询应使你行意识到我行仍不知道汇票已经承兑,更不清楚承兑的时间和到期的情况,你行未做拒付通知实质上误导了我行以及委托人,使委托人对该业务的情况产生了根本的误解,以为他仍然拥有货权。由于你行的疏忽,委托人被剥夺了在公司破产之前处理债权的机会;4、据了解,资产管理人是以你行为受益人,你行是B公司的主债务人.你行在处理这笔业务时的种种反常做法是否与此有关,希望你行能予以澄清。12月1日,C银行来电,表示愿意付给A公司3000英镑

43、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A公司表示接受,此案了解。评述通过我行与C银行之间的交涉,使A公司获得汇票金额30%的赔偿,这样的结果应该说是令人满意的,因为毕竟A公司同时还保有通过H会计师事务所索偿的权利。A公司曾经希望C银行会全额赔偿,但我行认为这不可能。作为代收行,C银行的主要责任就是为委托人保管好单据,并凭B公司的有效承兑放单。就这一点而言,C银行正常履约没有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的签字可以构成有效的承兑。诚如C银行所言,承兑的问题并不是导致最后拒付的实质性原因,对一笔D/A托收业务来说,委托人自己承担产生于承兑人的资信、经营等方面的种种风险。C银行的责任在于其行为误导了委托人,

44、使其丧失了处理问题的机会。但是,考虑到B公司的情况,A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不达。因此,C银行的赔偿应该算是合理。在本案中,能够使C银行从最初的百般推脱责任,到最后同意做出赔偿,我行的交涉应该是成功的,抓住了问题的关键。C银行一直强调的是承兑有效,自己在凭承兑放单这一点上并无过失,对此我行没有异议,但我行认为,C银行有两处疏忽,一是没有答复我行5月19日的查询,二是在汇票遭到拒付的时候没有及时通知我行。C银行需要对其疏忽负责。C银行明知我行尚不清楚汇票已经承兑,更不知道汇票何时到期,却不发拒付通知。这种做法使我行和A公司彻底地误解了该业务当时的状况,因此无法根据当时的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5、,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机会。因此我行认为,由于该案的特殊性,C银行的疏忽不仅仅是业务作风的问题,还直接造成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对此,C银行有责任赔偿。另外,我行提醒C银行注意该行在这一案例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一方面,是我行的受托方;另一方面,又是破产案中资产管理人的主受益人。考虑到这种双重身份的敏感性,希望c银行能够妥善处理。纵观此案,我们可以想见如果对方不是C银行这样信誉比较好的跨国银行,而是一家规模较小,资信较差的银行。A公司可能要损失全部的货款。URC522虽然对银行的责任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并不曾试图明确违约一方该如何赔偿的问题,这要留给各国法律去解决。而像本案这样的情况,确定赔偿更显

46、得棘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交涉的力度和对方为挽回疏忽行为对其信誉造成的影响愿意付出的代价。因此,交涉的技巧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一开始就选择一个好的代收行。 一笔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交涉案 贸易背景某出口商(下称E公司)与德国出口商(下称I公司)于1996年签订了一笔地毯、毡毯的合同。金额为USD24833.00,付款条件是D/P45DAYS。E公司于1997年1月25日发货,29日将有关单据交至我行。经审核,单单一致,当日将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下称C行)。2月6日,C行来电称单据收妥。 交涉经过根据C行2月6日的电报,我行推算出该单握的付款到期日应为3月底,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经我行多次与E公司电话联系,得知E与l之间正就付款一事商洽。4月30日,我行发电催收,C行回电称尚未收到l公司的付款指示,如有消息立即通知我行。5月6日,C行来电告知l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为6月19日。而C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我行I公司未付款,等待我方指示。我行将电文通知E公司,并请其给予处理意见。6月24日,C行来电称1公司准备赎单,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证)。经联系E公司得知,l公司需持纺织品产地证通关,而E公司提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