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文化服务贸易平台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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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0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688号),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扩大对外文化产品出口和服务贸易,规范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是为了有效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这一国家战略任务,大力支持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对国内文化市场的开发和国际文化市场的开拓,提升本市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

2、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充分运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契机、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外高桥保税区独特区域优势和政策,着力推动建设重点文化企业集聚、文化金融政策试验、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服务和文化经营人才培训等服务功能,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共同建立的旨在实践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和文化产业领域改革的重要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第五条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3、共同发起设立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文促会),督促平台有效运行并负责专项扶持资金有关决策事项,主要有:制订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实施细则,拟订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建立文化“走出去”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核准资金年度使用预、决算和计划调整方案。第六条 文促会下设由市委宣传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浦东新区文广局分管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促会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审核资助项目,提出资助标准和金额,检查监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等工作。文促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文化事业管理处。第七

4、条 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文)是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机构,受文促会办公室委托,承担有益于平台和相关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设工作、推动有助于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受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文促会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前期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政府等额配套出资构成,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每年5000万元人民币,共计1.5亿元人民币。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设立在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的“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专门帐户,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使用

5、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九条 受文促会办公室委托,平台运作机构于每年三月上旬向文促会办公室提交当年公共服务类、房租补贴类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文促会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文促会主要领导批准。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在平台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文化相关组织。第十一条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具体分类如下:1、通过平台运作,组织、策划参加境

6、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2、通过平台运作,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3、通过平台运作,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4、通过平台组织,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由平台组织、策划并在平台上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和音像制品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重点出口图书的翻译等;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

7、登记;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9、实际入驻平台集聚发展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企业及其项目;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政府委托、房租补贴和奖励等。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如下:(一)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二)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三)政府委托平台开展有利

8、于平台发展的活动及提供公共服务,单个项目投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四)对入驻平台或在平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每平方米每天0.8元至2元不等的房租补贴;(五)按有关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单个法人或单个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至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出口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活动及提供公共服务、奖励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特别重大或亟需完成的重大项目、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经文促会办公室审核后,可由文促会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

9、0万元。第五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第十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平台网站所定期公布的申报要求向平台申报。项目申报一般为每年两次,上半年于3月底前结束,下半年于9月底前结束,遇有重要特殊项目,经文促会办公室同意后可单独申报。平台运作机构按要求向文促会办公室统一报送初审。 第十六条 平台运作机构按照批复同意的年度工作

10、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对拟实施的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和房租补贴类项目,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提前30天以上将项目组织策划书及资金使用测算等文本报送文促会办公室,提请文促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应告知理由并提请文促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遇重大变动的,由文促会办公室报文促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准实施。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在当年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第十八条 文促会办公室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文促会办公室综合

11、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文促会主要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第十九条 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者。第二十条 文促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有关的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时,应当回避。第六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文促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三条 文促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12、第二十四条 文促会办公室对资助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批复意见,项目实施不力的行为,根据情形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资助项目单位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平台转报文促会办公室。文促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第二十六条 经文促会办公室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提交文促会办公室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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