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钛材,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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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钛材,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宝钛海绵钛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

2、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宝钛海绵钛 1.2 商品代码:BTH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海绵钛数量(单位:Kg):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海绵钛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单价为 元/Kg。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为交易所公示的该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

3、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海绵钛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宝钛海绵钛交收的海绵钛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标准品为符合海绵钛(GB/T 2524-2010)标准规定的牌号为MHT-110(1级)的海绵钛。 6.2 符合海绵钛(GB/T 2524-2010)标准规定的牌号为MHT-95(0A级)、MHT-100(0级)、MHT-125(2级)、MHT-140(3级)的海绵钛可以作为标的

4、物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6.3 用于交收的海绵钛须按每桶净重200Kg分装,包装桶为揭盖镀锌铁桶,桶内衬有聚氯乙烯薄膜袋,采用真空橡胶密封。 6.4 用于交收的海绵钛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期起的五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海绵钛可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五个月。 6.5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海绵钛,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等级)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6 海绵钛以标签净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的溢短不超过0.2吨。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

5、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6、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

7、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

8、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海绵钛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宝钛海绵钛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2) (3) 宝钛海绵钛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宝钛海绵钛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宝钛海绵钛电子交易合

9、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宝钛海绵钛现货结算细则(暂行)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宝钛海绵钛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篇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

10、行白银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白银 1.2 商品代码:BAG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白银数量(单位:千 克): 。 三、订货价格 3.1 买

11、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白银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千克。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白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白银应符合以下规定: 6.1符合国标4135-2002银的牌号为IC-Ag99.99的银,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成分指标如下:6.2用于实物交收的白银

12、交货状态为符合国标4135-2002银要求的银锭,交收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6.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白银,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4白银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凭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可申请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6.5白银实物单次交收重量溢短不超过10千克。 6.6白银实物交收的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

13、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

1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5、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本

16、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白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白银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白银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白银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

17、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白银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篇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钛材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宝钛钛材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钛材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18、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钛材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钛材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钛材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商订立钛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钛材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第五条 交易商订立钛材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钛材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

19、约定执行。 第六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钛材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钛材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钛材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应交纳订货保证金=钛材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钛材订货保证金比例 第七条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钛材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订货盈亏=(钛材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卖出订货价格-钛材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钛材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

20、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 第八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钛材的含增值税结算价。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保证金=钛材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量钛材交收保证金比例 第九条 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钛材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货价格-当日钛材含增值税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钛材商品延期交收补偿

21、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申报成交的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钛材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中间仓交易商)应收钛材延期交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中间仓交易商成交数量)当日钛材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总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

22、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钛材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延期交收补偿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十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

23、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支付货款。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钛材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钛材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钛材商品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钛材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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