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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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八: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割制度第三章 交割流程第四章 协议交割第五章 商品的入库与出库第六章 上市交易品种的交割第七章 交割费用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割行为,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以及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制定的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授权机构(会员)、交易商、指

2、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制度第三条 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现货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第四条 交易所“现货订单交易”实行每交易日实物交割和到期集中交割两种交割制度。第五条 进行商品实物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割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和到期集中交割申报配对成功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割相关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割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

3、1交割日,交割配对成功之后的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4交割日。第三章 交割流程第八条 每交易日实物交割申报流程:(一)持有某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0的交割申报时段,通过交易所交易终端对该上市交易品种提出交割申报,交割申报时应以现货订单载明的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申报交割的数量。(二)申报交割的买方交易商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内,要备足全额货款和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费用方可申报;申报交割的卖方交易商需持有交易所认定的足额注册仓单和交易所规定的交割费用方可申报。(三)交易所根据当日买卖双方交易商的交割申报情况,按“时间优先”和当日交割最大化的原则对交割申报进

4、行配对处理。(四)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交割配对通知通过现货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或以传真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同时现货计算机交易系统将已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相对应的买卖双方现货订单,按照配对当日该商品的结算价进行对冲,并进入交割流程。(五)对于配对未成功的买方或卖方交割申报,将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延期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及说明详见交易所网站公告。第九条 对于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以下交割流程:(一)第一交割日(D1),交易所向卖方交易商收取交割申报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20%作为卖方交割保证

5、金,同时交易所释放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二)第一交割日(D1),交易所向买方交易商收取交割申报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100%的货款,同时交易所释放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三)第一交割日(D1)的17:00前买方交易商应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提交交割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提货仓库等信息。最终实际交割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四)在第二交割日(D2)12:00之前,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完成交割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交易所

6、留存。(五)第三交割日(D3),买方交易商应凭提货单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交易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交易所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交易所将在第三交割日(D3)16:00之前将货款的80%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六)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第三交割日(D3)16:00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买方货款暂缓支付。买方交易商应当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第六个交割日前(含第六交割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交易所将在第六交割日(D6)16:00之后将

7、货款的80%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七)交易所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交易所将在第七交割日(D7)将卖方违约部分的货款退还买方并将违约部分的交割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给买方。(八)若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九)卖方交易商应在第八交割日(D8)内(含第8交易日)足额开具该次交割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发票原件交至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将增值税发票传真至买方,买方确认无误后,交易所将剩余20%货款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

8、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释放卖方的20%交割保证金。(十)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所将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第八交割日(D8),将卖方20% 的货款作为交割违约金划转到买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并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第十条 到期集中交割流程:(一)持有某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相应订单集中交割日前的10个交易日,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提高到50%。卖方已经提交注册仓单的,将不再追加其与注册仓单相应数量的现货订单的保证金比例。(二)持有某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相应订单集中交割日前的5个交易日,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提高到

9、80%。卖方已经提交注册仓单的,将不再追加其与注册仓单相应数量的现货订单的保证金比例。(三)订单到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D1)收市之前,买方交易商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割费用。(四)订单到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D1)收市之前,卖方交易商将交易所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交易所交割部。(五)订单到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D1)17:00之前,买方交易商应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书面方式,根据现货订单的约定向交易所提交交割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提货仓库等信息。最终交割以交易所配对实际结果为准。(六)在第二交割日(D2)12:00之前,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

10、况,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完成交割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交易所留存。(七)第三交割日(D3),买方交易商应凭提货单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交易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交易所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交易所将在第三交割日(D3)16:00之后将货款的80%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八)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第三交割日(D3)16:00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买方货款暂缓支付。买方交易商

11、应当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第六个交割日前(含第六交割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交易所将在第六交割日(D6)16:00之后将货款的80%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九)交易所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卖方违约,则交易所将在第七交割日(D7)将卖方违约部分的货款退还卖方并将违约部分的交割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给买方,卖方办理交割仓库内不合格货物的调换或出库手续。(十)若买方交易商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十

12、一)卖方交易商应在第八交割日(D8)内(含第八交易日)足额开具该次交割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发票原件交至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将增值税发票传真至买方,买方确认无误后,交易所将剩余20%货款通过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划转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释放卖方的20%交割保证金。(十二)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所将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第八交割日(D8),将卖方20% 的货款作为交割违约金划转到买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并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第四章 协议交割第十一条 协议交割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种现货订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

13、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第十二条 提出协议交割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交易品种现货订单,并且提出协议交割的数量不得大于双方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在每个交易日的14:00之前,填写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至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交割部将在当日15:30之前以传真或其他方式给予书面答复,并同时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量现货订单。协商内容包括:交割双方、交割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割地以及结算方式等。第十四条 协议交割申请得到批准

14、后,交易所根据协议交割配对成功当天的交易结算价将买卖双方协议交割对应的现货订单进行转让。第十五条 协议交割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得申请撤销协议交割。第十六条 交易所按照协议交割商品现货订单的规定向协议交割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割手续费。第十七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协议交割,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具体实施按本细则及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执行;也可自行结算。无注册仓单和持有注册仓单协商自行结算的协议交割,交易所将不负责结算,如交割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所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章 商品的入库与出库第十八条 入库申请(一)交易商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

15、,应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单。(二)交易所应考虑指定交割仓库库容等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第十九条 货物入库(一)交易商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入库申请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二)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三)商品到库验收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四)交易商按照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交割部预留的印鉴。(五)商品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

16、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缺失或质量问题的,交割仓库直接向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交易商持有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经交易所核准后生成注册仓单。第二十一条 注册仓单相对应的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提货。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第二十二条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货主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第六章 上市交易品

17、种的交割第二十四条 最小交割单位及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上市交易品种订单内容。第二十五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第二十六条 各上市交易品种的交割执行办法参见交易所另行制定的具体上市交易品种交割说明。第七章 交割费用第二十七条 申报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参见各上市交易品种订单中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公开发布在交易所官方网站。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一)交易商在指定交割仓库产生的仓储费用需按照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要求缴纳。(二)从货物入库之日起到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包

18、含第三个交易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三)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以后(不包含第三个交易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四)由于买卖交易商发生交割纠纷,使得库存货物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之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之后发生额外仓储费用时,由违约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五)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经货主核对后,由货主一次付清。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有关注册仓单生成、流转、注销等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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