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结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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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第三十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在本市场交易,须交纳信誉担保金。各摊位信誉担保金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订货数量小于500批(含),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为零; 订货数量在501批至1,000批(含),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订货数量在1,001批至2,000批(含),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为20

2、万元;订货数量在2,001批至5,000批(含),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订货数量大于5,000批,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为100万元。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购买食糖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进度如下:1、首期不少于200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起,不少于400元/吨; 3、交货日当月第十个营业日起,不少于800元/吨;4、若发生本市场价格低于买方的购买价,交易商须在上述最低金额之外补足价差; 5、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本市场开市前,付足全额货款;6、买方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7、本市场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分期付款

3、进度。分期付款进度的调整对此前已签定的电子交易合同同样有效。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8、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结算完成后将剩余货款退还交易商。如交易双方关于付款方式和进度另有约定,或者某些商品本市场另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应约定或规定。第三十三条 卖方交易商将本市场交货仓库注册仓单提交本市场并办理委托交付手续后,可以撤回原提供的交货担保。委托交付手续即为交易商的提前交货申请。在交货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委托交付的货物购回。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本市场交货仓库,经本市场和结算银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4、。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中国食糖网”提取结算数据。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本市场复核,本市场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当日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摊位当日资金余额小于信誉担保金最低限额时,该结果即为本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交易管理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指定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位和交易商名称,并通知本市场交易管理部查收。交易管理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可通过填写划款申请单或通过互联网的方式申请办理资金划出。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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