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商户管理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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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z步行街管 理 公 约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OO三年一月目 录前 言 2第一章 定义3第二章 总则5第三章 发展商的权利6第四章 租户权利及责任9第五章 管理13第六章 该步行街大部分受损不宜使用时的规定20第七章 违约责任 21附录一 承诺书23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z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z步行街”(以下称“步行街”)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步行街发展商、管理者及各租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步行街所有租户有效地使用其承租的物业,界定各租户对该步行街管理公共开支所须负责的适当比例,特此制定本“z步行街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自以下当事人签署后

2、即生效,该步行街的所有租户和非租户使用人均受本公约各条文的约束。租户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特别提示:本公约的签约单位为1. z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展商” )2. (一般的社会承租者名称)( 以下简称为“租户” )3. 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者” )第一章 定 义在本公约,除文意另有所指需另行作解释外,用语所指意义如下:一.“该土地”:指根据z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莞国地出合(1998)419号文及国有土地批准书,由z市国土局出让的位于中国z市z镇z路地块 约6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之土地。二. “该步行街”: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z步行街或其任何部分。三. “

3、公共地方” :指在该步行街内或该土地内由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及按照本公约第三章第6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入口大堂及通道、各扶手梯、直梯、楼梯间、人行道、行车道、卫生间、梯台、天台、绿化区及休息地方、管理者办事处及各监控室、电表房、锅炉房、电掣房、泵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及保安设备控制室、电话机房、消防泵房、光井、水箱、升降机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及为该土地及该步行街的租户及访客而设并供其共用的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租户所承租的商铺内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之地方。四. “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该步行街的公众利益而在步行街所属范围内安装的各种设备、器械、装置,包括给、排水系

4、统,中央空调及电力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控系统、保安系统、升降机、电梯、卫生间设备、照明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共用去水道、共用沟渠、共用管道、槽沟、电线、电视、电缆、有线电视接收系统、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他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个别租户之商铺内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的一部份。但任何只供个别租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五. “装修手册” :指发展商或管理者(如以下所定义)就各租户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定义)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六. “用户手册” :指发展商或管理者根据公约而制定及不时修订的供各租户使

5、用其所拥有的单元及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商铺及停车位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七. “绿化区” :指根据政府当局依照有关法令所要求或由发展商所设计规划在该土地上实施绿化的地区。八. “管理费预算” :指根据本公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而为该步行街预备的管理费预算。九. “管理费用” :指管理者因管理及保养该步行街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十. “管理者” :指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根据发展商、租户委员会的聘请或委任管理z步行街(主体或部分)的公司。十一. “租户” :指对每个单元合法承租或共同承租的人士,并包括其日后通

6、过合法程序而成为当时的合法继承人。十二. “发展商” :指该步行街的发展商z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十三. “单元” :指在该步行街内商铺、车位或其它部分。十四. “商场”:指根据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定作为购物用途的有关场所。十五. “车位” :指根据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定作为停泊车辆用途的地方。十六. “本公约” :指上述当事人(即发展商、承租者与管理者)于上述日期签署的本公约,(如发展商及管理者乃同一法人,则有关公约只有发展商及租户签署),并包括补充协议、附署文件及一切有关管理该步行街的文件。十七. “交付使用通知书” :指发展商于该步行街可以交付给各租户使用时发给各租户的通知书。十八. “摊分费

7、” :指由该步行街在大项设施设备维修上的需要而作出的一次性支出,并当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或有关支出超过维修基金百分之五十之储备的情况下,管理者向各租户收取用以支付上述支出的金额。第二章 总 则一. 公共地方是为各租户的利益而设置的,可由租户及其雇员、访客及其他许可者使用。二. 各租户及其使用人均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的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该等保证、规定及限制的保障和约束附带于该土地及该步行街的每个部分。三. 每个租户对其单元进行转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均需经该步行街管理者同意,且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租户转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该租客或租户适当履行及遵

8、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出租方及其他租户负责。另有其它约定,则应受该约定的约束。四.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进场手续时由租户签字,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已租用租户签字后即为生效。五. 租户之间、租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 本公约一式三份,发展商、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第三章 发展商的权利下列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其授权人:一. 发展商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步行街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在进行上述更改前,发展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所有租户,但

9、无须就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各租户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赔偿。二. 发展商有权根据市场的需要,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步行街的经营范围。在进行上述更改前,发展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所有租户,但无须就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各租户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赔偿。三. 发展商及其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为根据政府批准的图则、完成该物业的工程或需进行发展商对该步行街责任范围内的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步行街任何一部分,发展商必需预先通知(紧急情况除外)有关的租户或使用人。四. 发展商有权对本公约签订时存在的该步行街建筑

10、规划及蓝图进行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而无须任何其他租户或其他拥有该步行街权益的人同意或批准。但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须事先获得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所有有关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并不赋予任何租户针对发展商诉讼的权利。唯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不得妨碍任何租户使用其单元的权利。五. 发展商有权于该步行街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更改、保养以及拆去烟囱、招牌、广告、天线、桅杆、避雷针、照明及其他各种固定设施。并在事先给予各租户书面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于一切合理时间内带同或不带同工人及设备进入该步行街任何部分,以便进行上述有关工程,或按发展商认为适当的条款准许或批准或授权其他人进行上述工程。唯上述工

11、程不得妨碍其他租户使用其所属的单元。六. 发展商有权将其于该步行街及该土地拥有所有权的部分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作额外的公共地方,并立约声明。在声明指定的时间内,该等额外地方构成公共地方的一部分,各租户须按其管理份额的比例负责该等额外地方的保养及维修。惟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发展商不得妨碍其他租户使用其所属单元。七. 发展商有权将在该步行街拥有所有权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赠予,而无须其他租户同意,其他租户亦不得对之主张及/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在内的任何权利。八. 发展商有权取消本章所规定由发展商指定的额外公共地方,而无需其他租户或其他对步行街享有利益人士的同意。九. 发展商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

12、下将管理份额分配或作出更改或重新安排,并有权以发展商的名义签署任何有关文件,而无须其他租户同意,但须以不改变各租户之间的管理份额比例为原则。十. 发展商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土地批文作出发展商认为适当的修订、改动或修改,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以发展商的名义签署任何有关文件,而无需其他任何租户同意或批准及无需联同其他业主签署任何有关文件。惟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其他租户使用其所属的单元及削减其现有之权益或增加其他租户任何负担(有益于该等租户且不违反政府规定者除外)。十一. 发展商有权扩大或重新划定该土地的界限,就此事与政府磋商及达成协议,而无须其他任何租户同意或批准。十二. 在受本公约

13、的限制和保障下,发展商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该步行街任何部分,而不须任何租户同意。十三. 发展商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约保留予发展商的任何权利。十四. 发展商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公约保留予发展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予发展商认为适当的人士或公司。十五. 发展商可就该步行街任何部分另行订立分契及其他有关管理该步行街的契约,唯该分契及契约不得抵触本公约的条款。十六. 发展商对本公约享有最终的解释权、修改权及/或废止权等。十七. 本公约所载发展商的其他权利。第四章 租户权利及责任一.租户的权利在各租户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则、政府订立的有关法例,并按期缴交有关费用的先决条件

14、下,各租户将享有下述权利:(一) 依法享有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对所承租物业的经营使用权。(二)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三)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四)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五)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六)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七)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八)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与意见。(九) 有权要求商铺建设毗

15、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责任方维修养护,并由责任方按规定分摊费用。二.租户有以下的责任:(一) 在使用、经营、转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二) 租户在转租其所拥有的物业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者,并在得到管理者同意后才可转租。前租户亦有责任支付至转租日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三) 各租户需按管理公司规定及时付清其所拥有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费用。(四)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以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五) 各租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装饰规定,并填写申请

16、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及获书面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对押金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押金不足的,管理者亦有权向有关租户追讨;如属统一清运垃圾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费用。(六) 租户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使用部分及设施设备、毗连部分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七)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承租的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

17、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八) 明白并承诺租户及其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步行街范围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的合同规定除外)。(九) 在该步行街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商铺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 对商铺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 擅自损坏、拆除、改造、干扰、妨碍、更改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以及擅自更改、移位或增大用电或用水的负荷

18、。5.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8. 影响市容观瞻或该步行街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 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 利用商铺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1.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 各租户应对其本人、雇佣工人或许可人等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管理者及其他租户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租户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负责赔偿。在前述情况下,如损害或

19、损失是由管理者负责修复、补偿的,则费用由管理者收取;非管理者负责修复、补偿的,则费用由非管理者收取。(十一) 各租户须要确保本人、受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该步行街管理规则、停车场规则、购物商场规则、商铺规则、装修规则及其他由管理者按照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规则,并对前述有关人士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十二) 垃圾处理依照该步行街规则、停车场规则、购物商场规则、写字楼规则、装修规则及其他按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规则中的有关部分,由管理者按规定的办法处理。(十三) 该步行街的泊车位及行车通道只可以用作停泊车辆或车辆通道用途。(十四) 该步行街的绿化区及休息设施只可用作休息及

20、观赏用途。(十五) 所有单元内一律禁止生火和煮食。(十六) 各租户处理垃圾或装修废料亦须按下述规章进行:1. 不得阻塞、弃置垃圾或存放物件(如垃圾桶或家私等)于公共地方;如需要额外清洁、垃圾处理或搬运服务,必须通知管理者。2. 所有装修期工程所产生的垃圾及废料只可弃置到指定的位置。3. 所有因日常操作所产生的垃圾,可弃置到指定的位置。4. 所有体积庞大的垃圾,例如弃置家私、木箱、器材或任何大型装置,不能随意弃置在公共地方和上述2、3所指定的位置范围内,须自行安排清洁公司清除或向管理公司要求安排额外清洁服务。5. 所有有危险性、有毒、易燃或有爆炸性的废料(例如:石棉、天那水、强水、酒清、汽油)未

21、经批准不能弃置在本商场任何地方,不论该废料是否有恰当的盛载器。(十七)各租户不得做出违背公约而令该步行街的保险成为无效或该等保险的保险金提高的行为。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的租户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诉讼、索赔费用及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险费对其他租户需负有责任。如因该租户违约或部份保险金无法得到赔偿,则违约的租户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的再建或重修费用支付给管理者或其他租户。(十八)各租户无权要求管理者或其员工提供与步行街管理无关的服务。(十九)各租户无权直接惩罚管理者属下的职员,如租户对管理员工不满,应向管理者提出,由管理者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第五章 管 理一.一般

22、事项:(一) 该步行街由管理者根据本公约进行管理。首任管理者由发展商任命,以后各任管理者的任命、变更、撤销等均由业主自行决定,各租户不得提出异议。(二) 管理者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步行街的每一部分,管理者受本公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及义务。(三) 管理者将被视为全部租户的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租户将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者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二.管理者的权利及责任(一)在不抵触发展商及其权利转让人的权利下,管理者有权去做所有为该步行街有效管理和维护所必须做的事情,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检查、视察该步行街,必要时包括所有单

23、元的内部。2. 从事任何必要工作,以保持该步行街及其每一个部分处于良好、清洁、安全的状态。3. 维修公共地方中破损的玻璃、门、窗或设备及破损的公共服务设施。4. 保持所有公共地方良好照明。5. 保持该步行街及其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6. 保持该步行街所有公共下水道、水管或其他管道清洁、畅通。7. 保持公共服务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8. 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及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9. 防止任何垃圾淤积、侵蚀或倾倒于任何公共道路(若有)或政府物业上。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则负责将垃圾清除,并应向有关的人员要求并收取因此而引起的费用。10. 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并向应负

24、责的人要求收取清除费用及要求赔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害。11. 安排保养该步行街内消防设施,并使之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2. 为该步行街每一个部分提供及保持一支保安力量(包括保安及看守人员),并在管理者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安装、运用并维护保安设施。13. 控制该步行街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所有违反该步行街用户手册、停车场规则或本公约的车辆,并向该等车辆的车主收取拖离等有关费用,包括本章第五部分第(二)条规定的滞纳金和手续费。14. 维护并改进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服务质量,使该步行街的各租户及使用者更有效使用该步行街。15. 在所有有关该步行街的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租户的代表。16. 防

25、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或未能按本公约的规定而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17.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该步行街的要求。18. 防止任何人对该步行街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及损害。19. 按本公约规定,要求并收取所有步行街租户应付的管理款项,支付所有因该步行街管理及维护而产生的应付款项。20. 为该步行街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及该步行街整体基建架构)投保,其投保额及险种由管理者根据该步行街所需而决定。投保须以管理者本身及该步行街发展商代表的名义,由管理者从管理费收入中支付保费,以使该等保险有效。21. 安排绿化区的绿化工作。22. 向租户报告所有因该步行街的管理及维护

26、工作所引起与政府、公民及有关个人的往来事宜。23. 雇用或解雇有关职员,使管理者得以履行其职责。为该等雇用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宿舍、制服、工作服、工具、器具、清洁或其他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24. 防止任何人在该步行街非法叫卖,将非法叫卖者驱出步行街外。25. 节、假日期间可装饰该步行街入口及外墙,包括灯光及其他饰物。如管理者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在该步行街内的文娱活动。26. 修理该步行街的主要结构、天台及公共地方等,确保其运行良好。27. 采取一切措施制止该步行街任何公共地方受阻塞,并除去任何造成阻塞的物件。28. 采取一切措施制止及纠正各租户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或该步行街规则,包括

27、但不限于:(1) 在该步行街内显眼地方公布违约租户及使用者的姓名连同其违约细节;(2) 书面通知违约租户纠正错误,并在通知后十四天期满而该租户仍未纠正错误,带同或不带同工人进入该违约租户的单元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如属紧急情况,可不必书面通知;(3) 通过民事诉讼向每位违约租户追讨本公约规定该租户须缴付的任何款项;(4) 管理者认为合适的其他方法。29. 就管理者的一切酬金及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责而支出及支取的一切款项预备妥善的帐目记录。30. 聘请、撤换及支付酬劳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31. 在不抵触本公约的规定下作出其他行动使该步行街

28、有妥善管理和维修。(二) 管理者有权制定、修改及替代该步行街的管理规则,以上的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步行街告示栏。(三) 管理者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动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租户均有约束力。(四) 管理者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租户及其使用者负责:1. 为履行本公约所做出的一切行为,惟涉及刑事责任、不诚实、严重过失及故意违约的不包括在内。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1) 因任何设施、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及维修;(2) 台风、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3)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水、电或劳力短缺;(4) 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五)管理者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

29、行其对该步行街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三.管理者酬金(一) 管理者酬金即因管理者因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付给管理者的报酬。该酬金由发展商拟定。但管理者的酬金不可在该步行街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两年内有所更改。(二) 管理者无须从管理者酬金中支付因招聘任何职工作为该步行街管理、运作、会计、核对等的一切直接开支费用。(三) 管理者酬金从租户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四.管理及其他费用(一) 为确定租户应付的管理费用,管理者应在每年十月底前为下一年度准备一份管理预算。该预算应显示该步行街总体上在管理与维修保护方面的估计开支(包括管理者酬金)和估计收入。(二) 为确定管理预算,第一会计年度应由该步行

30、街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开始,截至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其后的会计年度即自每年一月一日始,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 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应付政府的税金、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及开支;2. 履行本公约项下的管理者职责的费用;3. 为该步行街的恰当及有效管理,由管理者决定应购置或租用的所有必需的设备、机械、车辆等的费用;4. 聘用及解聘协助该步行街管理的行政及监督职员的费用;5. 聘用及解聘任何管理该步行街的看更、守卫、保安员、技术员、电工、花匠、清洁工、承判商或其他人士,以及为该等人士提供制服、工作服、工具、材料、设备的费用;6. 该步行街整体(非某一单元或某一租户独家)使

31、用的地方,所使用或耗费的水、电、冷气、煤气、电话服务的收费及其类似收费及支出;于正常营业时产生的公共能源费(包括中央空调系统、电梯电费等)。7. 管理者的酬金;8. 处理垃圾的费用;9. 操作、修理、保养、更换或清洁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和费用;10. 因安装、改善或更换该步行街内任何公共服务设施所需的非经常性开支;11. 本公约第五章第二项(一)21条所提及的保险金;12. 管理者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对或其他专业费用;13. 管理者应缴纳的国内营业税;14. 每月预留的维修基金;(四) 各租户应按照管理预算及其所属单元所占的管理份额,支付管

32、理费用。(五) 管理工作或管理费用如因为个别租户的要求或行为而增加,管理者有权向该等租户征收合理的附加费用。(六) 管理者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并获得物价部门的许可增加各租户每月应付的管理费金额,以满足有关年度修改后的估计开支,并不需按以下第(七)款所规定须准备一份预算更改,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租户。该增加的款项将构成各租户每月应付的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七) 如管理者认为有关会计年度所收的款项将不足以支付有关会计年度发生的所有开支,则管理者可准备一份修改后的管理预算,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确定每一租户应加付的数目。管理者可运用该笔每月加收的款项弥补不足的部分。在例外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认为合适

33、,该笔款项亦可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收取。(八) 如有关会计年度出现盈余,则该盈余部分即视为下一会计年度的收入。(九) 各租户均须缴交管理费用,无论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十) 租户在签署租赁合同后,应当向管理者支付其应付的管理费用部分,日期自发展商发出关于该单元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所规定的交铺之日起。五.管理费用及其滞纳金的缴付(一) 每一租户应于每个月5日前预先向管理者缴付其单元该月应付的管理费,管理者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任何租户如果未能于本公约规定应付的款项到期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1. 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滞

34、纳金。2. 收取手续费作为因违约引起管理者额外工作的赔偿,该手续费将由管理者按年调整。(三) 任何租户如果在应付管理费当日起两个月内尚未缴交管理费及或其他水电费且无任何合理解释,管理公司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追讨有关费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引起的费用由该租户承担。(四) 所有以滞纳金及手续费方式付给管理者的款项,均应存入管理帐户中以支付日常管理开支。第六章 该步行街大部分受损不宜使用时的规定倘若该步行街因火灾、台风、地震或其他原因的破坏,以致大部分不宜使用,如由于保险赔偿金不足、建筑法例或规例改变或任何其他情况,致使修复或重建该步行街已不可行时,在此情况下,管理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议

35、决修复,每名租户须按其持有的管理份额的比例支付修复损毁部分所需费用,以支付超出该步行街的保险额赔偿金的数目。第七章 违约责任一. 违反本公约租户义务条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该步行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二. 租户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

36、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及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上述费用之权利。发展商:z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者: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租 户: 签约代表: 见 证 人:广东z律师事务所(公章)见证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管理者留存)第七章 违约责任一. 违反本公约租户义务条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该步行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议定

37、,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二. 租户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及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上述费用之权利。发展商:z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者: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租 户: 签约代表: 见 证 人:广东z律师事务所(公章)见证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管理者留存)附录一关于遵守z市z步行街管理公约承 诺 书致:管理者 为维护及促进z市z步行街的管理,本人我等我司现同意遵守“z市z步行街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本人我

38、等我司亦同意在转租上述步行街任何部分时,于有关租赁合约签署之日起15天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上述步行街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 ),并应取得本人我等我司的承租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者,以确保本人/我等/我司的承租人遵守该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在管理者收到本人我等我司承租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我等我司的承租人有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法律责任将由本人我等我司及承租人共同承担。本人/我等/我司亦明白,在本人之租客签妥此承诺书后,租客须为其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负责。但如管理者不能从租客处得到合理的赔偿,本人/我等/我司最终仍须为有关损失负连带责任。本人/我等/我司亦明白,在本人之承租人签妥此承诺书后,承租人须为其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负责。但如管理者不能从承租人处得到合理的赔偿,本人/我等/我司最终仍须为有关损失负连带责任。z市z步行街幢 层 铺单位租户承诺书签署租户: (签名盖章)年 月 日见 证 人:广东z律师事务所(公章)见证律师: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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