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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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一、柜台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及常见风险证券营业部的柜台业务是指在交易大厅集中设置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取款、委托、挂失、转户、销户等相关业务。柜台业务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业务,具有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风险比较集中等特点,也是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柜台业务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而且风险类型五花八门,如客户股票被盗。客户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客户资料被泄露等,导致公司和营业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公司和营业部的声誉。因此,系统地识别柜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进行合理处置,是每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重视的课题。根据柜台业务的特点,我们可以

2、采取业务流程法来识别风险,将各项柜台业务的操作流程文字化,并以文字形式的业务流程为顺序,对各项业务逐步进行风险识别,找出风险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对付方法,一般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处置柜台业务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处置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并形成制度,组织柜台业务人员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同时,建立稽核监督机制,对柜台业务人员执行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稽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等等。(一)开户业务风险案例及其防范案例一:“红马甲”盗卖股票,两证券公司连带赔偿70万元1、案情。2001年月,股

3、民吴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东账户,并购买股股票价值.万余美元。今年月,她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经有关机关调查得知,是“君安”证券咨询员唐国政“操纵”所为。此人用假身份证明,以陈广新的名义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挂了个从“君安”偷出的股东账户,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去年月至今年月,唐国政挪用“君安”股股票价值人民币万元,赔了万元,导致其中余万元不能归还。今年月日,唐向警方自首。月,唐国政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尽管“红马甲”唐国政受到了法律严惩,但股民吴筠仍将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君安”和“大鹏”两家证券公司对吴筠股票被盗

4、卖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人民币万余元。2、点评。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负有保障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安全的义务,唐国政挪用盗卖吴筠股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红马甲”唐国政是国泰君安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是职务行为,所以“君安”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大鹏证券在唐国政以假证件开户时,未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即未严格审验开户证件的真伪,使唐国政犯罪行为得以实现,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证券部未尽职责,承担赔偿责任1、案情。1996年5月,奚建萍委托龚伟明为代理人,授权代理范围为股票委托买卖,原告奚建萍和龚伟明均在授权书上签名,即开始买卖股票。同年6月11日,龚

5、伟明未经奚建萍同意,未持奚建萍身份证和股票磁卡,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也未查验证件,即给其开立资金帐户并让龚伟明操作奚建萍股票帐户买卖股票。至同年10月17日,奚建萍资金帐户内余额26.78元。期间龚伟明操作奚建萍股票帐户多次买卖股票并多次透支买卖。上述期间,奚建萍也曾在证券部买卖股票。另外龚伟明还通过其女友黄某(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大户室报单员),未经奚建萍同意先后四次从奚建萍资金帐户内取款205284元,其中59800元直接转存入第三人李光权资金帐户。奚建萍发现后,遂将龚伟明和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告上了法庭,李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经法院审理认为,鉴

6、于原告奚建萍对被告龚伟明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开户炒股情况后未作明确反对意见,且原告也曾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炒股,系对被告龚伟明在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处炒股行为的默认,在此期间,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盈亏难以区分属李的行为抑或是原告本人操作所为,故对原告诉请的炒股亏损请求不予支持。另对第三人李光权所取得原告598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原告奚建萍;被告龚伟明对此负连带责任,并返还原告145484元;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应对第三人返还原告钱款,被告龚伟明返还原告钱款负连带责任。2、点评。原告作为投资者与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

7、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在委托买卖股票中产生两个法律关系。(1)股票委托买卖关系。(2)资金保管关系。投资者将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投资者,证券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密并负责保管。本案中,1、虽然主要因为原告奚建萍本身有过错,导致法院以原告股票帐户炒股盈亏难以区分属李的行为抑或是原告本人操作所为为由,对原告诉请的炒股亏损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针对被告龚伟明未经原告奚建萍同意,未持奚建萍身份证和股票磁卡的情况下,未查验开户人的有效证件,即予开户并给予炒股系有过错的。由此可见,营业部柜台中开户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2、被告沈阳国际信

8、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未履行查验有效证件职责,即未按照1994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颁布的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遵循的程序,就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让他人领取原告资金,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实施的某些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彼此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龚伟明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连带责任。开户业务方面主要风险评述:上述案例从不同的层面反映了开户业务存在的风险,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识别和防范风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证券营业部的开户,是指投资

9、者持沪、深股东账户卡到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其风险涉及开户证件、开户对象、开户资料、开户操作等环节。1.风险一:开户证件不全或虚假引致的风险。如未严格审验开户证件的真伪。造成客户证券被盗卖;或开户证件不齐,私自以法人名义炒股,赚钱归自己,赔钱归单位,引发纠纷,营业部均要承担一定责任。其防范措施:(1)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开户。自然人本人开户,需由股东本人持身份证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法人开户的,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认真审验开户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开户。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

10、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3)认真审验开户证件、开户人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开户。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与证件(含授权委托书)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4)境内居民开立B股资金账户,需由投资者本人临柜办理,并审查身份证件和外汇进账凭证;境外居民开立B股资金账户需审查其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不能临柜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投资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境内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资金账户,需审查商业注册登记证、公司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2.风险二:开户对象不合法引发的风

11、险。(l)证券营业部负有对开户对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人而且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证券法还规定,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自然人和法人在一个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境外个人和机构只能开立B股账户,不能开立A股账户等。(2)防范措施: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拒绝为其开立

12、资金账户,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客户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应向客户说明情况,要求其注销多余账户;不得接受境外人员或机构变相开立A股资金账户,也不得接受境内法人变相开立B股资金账户;营业部内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3.风险三:开户资料内容不规范、填写不全或未妥善保存引发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开户合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营业部风险控制的需要。从2002年1月1日起,证券营业部应遵循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11月6日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见附件9)设置开户合同书。在本公司开户的,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开户文件,规范操作,认

13、真办理。(2)开户合同的填写要求准确、完整、清晰。工作人员在接受开户时,应认真审查开户合同的填写情况,不得涂改,并与开户证件进行核对,保证合同与证件的同一性;(3)根据开户证件完整地记录(输人电脑)开户资料,经核对确认后存盘;(4)留存股东账户、有关当事人(个人股东、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预留印鉴的样件。4.风险四:开户操作失误,客户资料尤其是股东账号输入错误,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制定合理的开户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2)按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输人客户资料,操作结束后,与客户提供的证件内容进行核对,保证输人的

14、正确性;(3)要求客户自己通过查询机进行核对。(二)、指定交易业务方面常见案例和风险评述案例一:指定交易出问题,股民遭损失1、案情。2000年4月3日,东方明珠转配股获准上市。股民张某提前于3月31日在X营业部通过自助电脑查询,发现其帐户资料中并没有东方明珠及其1998年和1999年的分红派息记录,感到可能出了问题。其后几天,张某一直在找6年前申购东方明珠转配股的原始单据。4月4日,他试着以电话委托卖出东方明珠股票,电话语音提示没有指定交易不能卖出,张某才知道是指定交易出了问题。4月5日,张某带着指定交易协议书与X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交涉,被告知其证券帐户被其他营业部指定。X营业部工作人员认定张

15、某与该营业部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并说与张某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是废单。张某当即予以否定,经查是J营业部将张某的帐户指定了。4月7日,张某到J营业部作了进一步确认。由于东方明珠股票4月4日开盘后一路下跌。4月10日,为了减少损失,张某被迫在J营业部以41元/股的价格卖出了全部1056股东方明珠股票,以东方明珠4月4日开盘价46.98元计算,损失达6314.88元。故要求两营业部赔偿损失。2。点评。根据有关规定,营业部不得擅自将投资者的证券帐户予以指定或撤销指定。而J营业部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将张某的证券帐户指定,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第1

16、2条规定:营业部须全面指导投资者正确办理指定交易和变更(撤销、重新指定)指定交易等手续。但X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没有对张某进行特别说明,在接受张某指定委托后,没有及时告知张某已经被其他营业部指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指定失误造成股票被盗卖1、案情。2001年月日,张先生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投资协议书,约定这家营业部接受张先生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营业部为张先生开设了深市股票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张先生先后在账户内存入资金余万元。月日至月日,张先生账户中却多次出现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沪市股票交易,其中买股票的金额为万元;后由于股票价格下跌,卖出金额仅为万元,造成张先生亏损万元

17、。张先生认为,营业部在没有接受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他人使用帐户内资金进行交易,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营业部和上级单位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因违规操作而给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余万元。2、点评:张先生与营业部签订的股票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在这家营业部开设的是深市股东卡,按照双方约定,营业部只能接受张先生委托进行深市股票交易,但张先生账户中却出现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沪市股票;而且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股票买卖是依据张先生申请或是张先生本人购买的股票,因此涉

18、案买卖股票行为只能是营业部所为,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误指定了其他帐户,造成他人帐户内证券被盗卖的风险,所以止损义务也应在该营业部。营业部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对张先生给予赔偿;另外,由于利息是张先生的可得利益,所以营业部要偿还利息。指定交易业务主要风险评述:1998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境内居民进行B股交易之前,也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在B股股东账户开立的同时,该

19、账户就被自动指定在开户券商的席位上。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的风险主要指由于指定交易协议书填写不规范、客户账户被非法指定或指定失误等原因引发纠纷或赔偿的风险。1风险一: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填写错误或不合规范引发纠纷或赔偿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在办理指定交易前,应首先检查指定交易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指定交易协议书。(2)实质审核。认真审核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与客户提供的证件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2.风险二:非法指定风险。非法指定风险是指上海股东账户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指定后,盗买盗卖客户证券,侵犯客户合法权

20、益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系统控制。通过电脑系统设定,指定交易只能通过营业部柜台办理,其他任何委托方式均不得办理指定交易。(2)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办理。自然人本人需凭“三证”办理指定交易;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账户办理指定交易,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3)认真审验客户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4)认真审验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开户时录人电脑

21、的开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电脑记录的客户资料、相关业务的协议书或委托单,下同)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5)校验密码。除新开户同时办理指定交易的客户外,办理指定交易必须校验账户密码。3风险三:指定失误风险。指定失误风险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误指定了其他账户,造成他人账户内证券被盗卖的风险;或由于操作失败未及时发现等原因,延误客户交易时机,引发纠纷、索赔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指定交易业务流程操作;(2)指定交易申报前,

22、认真核对电脑显示的股东账号与客户提供的股东账卡账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确认是开户时操作错误还是其他原因,如是开户时输错了客户账号,应立即更正。(3)指定交易申报后,及时查看申报结果并核对;若指定不成功,应查明原因。属操作失误的,立即重新操作;属账户问题(账户已被指定或未在营业部开户),应向客户说明情况。(三)、资金存取业务风险防范案例一:验证不严股票被盗卖1、案情。原告周勇是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开户的一位股民。2001年3月15日,他通过电话进行股票交易,却发现开户密码已被更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第二天,周勇立即到营业部查询,发现账户上所有股票均被卖出,

23、且资金已分三次于3月6日和7日被提走,共造成损失58300元。遂将营业部和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券商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在他本人并未泄露开户密码,并持有交易磁卡的情况下,股票被盗卖,资金被转出提走,是营业部和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审查不严、工作不周所造成,应当赔偿他的损失58300元。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补办股东卡、磁卡及重置密码时,应有相应的规定并严格审查核实办理者的相关证件,对此二被告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点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买卖的受托方,负有妥善保管客户资金和股票的义务。按规定,客户申请取款时,证券营业部应当查验客户身份证件、

24、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不仅要查证是否与原留底的客户身份证和股东卡复印件一致,还应当查看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和本人相符。只有在确认所提供的证件与留底的复印件一致并且身份证和本人相符的情况下,营业部才能为客户办理相应的手续。案例二:“三证”不全股民保证金被盗取1、案情;2001年4月,大庆市的股民李大发(化名)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投资者委托营业部代理证券交易等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在营业部预留重要印鉴,投资者对此负有保密责任。营业部应按照投资者的预留印鉴、密码、授权书、身份证等,作为转出资金和证券的凭据。2001年12月

25、3日,李大发在营业部打印的资金流水单显示:2001年11月15日有人在其账户上以自助方式卖出13笔,11月16日有人从其资金账户支取现金43万元。营业部工作人员称是李大发本人来取的款,而李大发予以否认,并否认曾委托过他人。但李大发同时也承认,为便于在异地买卖股票,曾将密码告诉过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查看证券公司的取款凭条,李大发发现该取款单上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在证券账户户名一栏及提取资金流水凭条上的客户签名,也并非自己的笔迹,而且,该凭条并未经证券公司审核、签名。李大发据此认为证券公司严重失职,导致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

26、案涉及的13笔股票交易都是以自助方式卖出,只要客观上通过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活动,则视为本人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李大发泄露密码是其本人行为所致,与营业部无关,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股票被卖是营业部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因此李大发本人应当承担使用密码造成交易损失的责任。但判令证券公司全额赔偿股民被盗提资金人民币43万元。2、点评。对于资金被提的责任划分,根据双方协议,证券公司负有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安全的义务。经鉴定取款单上的签名并非李大发所签,不能证明取款是李大发所为。而且证券公司在取款审核时违反了证监会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的规定,未尽严格审核义务。因为自助交易操作时,密码的作用等同

27、于本人签名,即便不是本人操作,输入正确密码后的操作应视为本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应由本人承担,密码在此类操作中具有本人签名的作用。而柜台支取款项并非自助交易方式,提款人应提供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并输入正确密码。可见,密码仅是柜台取款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提款人提供了有效证件后,不能输入正确的密码,虽不能直接完成取款过程,但可通过其他程序和方式满足其取款要求;反之,取款人虽知悉密码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则肯定不能取款。因此,柜台取款中,临柜人员对证件的审核义务至关重要。本案中,正是由于临柜人员的过失导致了巨款的提取。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证券公司应对所提款项承担全部责任。案例三:

28、金额错误影响客户交易1、案情。1999年4月20日上午,股民汤某的儿子将自己保证金帐户中的5万元划进汤某的帐户。下午2时左右,汤某通过电话以8.58元的价格委托买入深万科(0002)6000股,委托确认后,却听到“资金余额不足,请重新输入委托数量”语音提示,汤某遂通过电知委托系统查询帐户资金余额,却只有5016.87元,整整少45000元。当天下午4时,汤某就赶到其开户的A证券营业部查询,资金柜台工作人员找出汤某儿子填写的资金划出单,发现由于工作失误,将“50000”当作“5000”进行了划转操作,而汤某的儿子却未发现错误,在资金划转凭条上对营业部的错误进行了签字确认,双方由此产生了责任争执。

29、第二天(4月21日),深万科股票价格下跌,汤某父子共同到证券营业部重新填写资金划转单将22日未划划转的45000元进行了划转,而后以8.47元重新买进深万科6000股,由于购买价格低于20日的申服价格,证券营业部和过错未造成汤某的损失,A证券营业部最终赔偿汤某父子车费和误工费260元为代价,平息了这场责任纠纷。2、点评。本案中,A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是造成股民汤某委托不成功的直接原因,证券营业部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同时,汤某的儿子未认真审核资金划转凭条,并签字确认了错误的操作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只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没有造成损失,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A证券营业部担负汤某父

30、子车费和误工费,是合理的。对于资金存取过程中的操作失误问题,证券营业部应通过完善和严格执行业务流程来加以控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步骤:(1)根据客户存款单据填写的帐号、金额操作;(2)在确认操作前,核对电脑屏幕显示的内容,股东姓名、帐号应和客户提供的股东卡和资金帐户卡核对,金额应和存款单或取款单的大写金额核对,并再次确认存取方向,核对无误后,确认操作并打印存取凭条(至少两联);(3)将存取凭条交客户签名确认,并收回留存联;(4)资金业务日结日清,打印流水,并和存取款单据进行核对。资金存取业务主要风险评述:随着新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应用,绝大部分证券营业部已开通了股民保证金的银证转账功能,取消了传

31、统的现金收付业务。目前,证券营业部资金存取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票据存取、柜台调账、银(银行)证(证券营业部)划转和外汇资金划账。(一)票据存取风险票据存取是指客户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存人或取出保证金的存取款方式。其风险主要有保证金被盗取风险、透支风险、操作失误风险。1风险一:未严格审验取款人身份的合法性,造成客户保证金被盗取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认真审查取款人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能取出票据。自然人本人办理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账户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

32、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的同一性审查、资金提取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4)校验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5)留存上述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2风险二:客户以存入票据为由,要求在票据到账前提前使用资金,从而引发违约纠纷或其他损

33、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坚持“款到入账”的原则。客户存人转账支票或汇票时,先不入账,待票据款项划入营业部银行账户后,资金柜台工作人员根据营业部财务部门的入款通知将相应款项划入客户账户。这样做既可以防止客户有意或无意违约,造成透支事实,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票据或空头支票骗取资金,提款潜逃。3风险三:操作风险。指入账不及时延误客户交易时机、错存错取账户或金额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票据存取业务流程操作。(2)客户存入票据,柜台工作人员应审核客户存款单的股东姓名、资金账号及金额大小写的正确性,核对无误后在存款单上加盖票据收讫章和人名章,并为客户开具收据。而后将票据及时

34、送交银行或营业部财务部门,在接到书面进账通知后,方可为客户加人资金。在将票据送交银行或财务部门时,应有交接凭据。(3)客户取出票据,柜台工作人员验证其合法性及取款单填写的正确性后,取出客户资金,并在取款单上加盖“转账付讫”章及人名章,交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据以签发支票或通知银行签发汇票,并核对金额的正确性。(4)柜台工作人员确认操作前应审核输人内容(账号、金额、存取方向)与存款单或取款单是否一致,存取方向是否正确;财务人员应审核存款单或取款单与票据金额的一致性。(5)打印资金业务凭条,并要求客户在打印凭条上签字,以确认操作结果。(二)柜台调账风险柜台调账是指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的资金柜台,在两个或

35、两个以上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保证金的业务,包括资金调出和资金调入。其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1风险一:未严格审验调账人身份的合法性,造成客户保证金被非法转移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认真审查调出资金账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予办理。自然人本人办理调账的,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调账的,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账户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3)

36、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柜台调出的同一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的同一性审查、资金提取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4)校验密码。办理柜台调账必须检验调出资金的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5)留存上述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2风险二:操作失误,发生错存错取账户或资金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调账业务流程操作,坚持“先调出后调入”的原则,防止调出资金的账户余额不足。(2)认真操作,确认操作前应

37、审核输入内容(账号、金额、存取方向)与存取款单是否一致。(3)打印资金业务凭条,并要求客户在打印凭条上签字,以确认操作结果。3风险三:存取款单填写不规范,引发纠纷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形式审查。工作人员在办理调账前,应首先检查存取款单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存取款单。(2)实质审核。认真审核账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一致、存款单与取款单的金额是否一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客户重新填写。(三)银证划转风险银证划转是指为实现客户资金在其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的自由划转,而在证券营业部与银行之间建立的资金划转系统。客户在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后,即

38、可向营业部申请开通其资金账户与活期存折之间的银证划转功能,自助划转保证金。其风险主要有客户账户被非法开通银证划转功能,账户内资金被盗取的风险;以及银证划转协议书填写不规范或操作失误引发纠纷的风险。1风险一:客户账户被非法开通银证划转功能,造成资金被盗取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法人账户不得开通银证划转功能。银证划转所对应的银行账户必须为居民活期储蓄账户,为防止公款私存,禁止为法人账户开通银证划转功能。(2)认真审查客户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得开通。自然人本人办理,需提供“三证”及活期储蓄存折;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客户留存授权委托书中已有相关授

39、权的,无须再次提供委托书。(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以非股东本人姓名开设的银行活期存折、授权不明的委托书等。(4)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业务资料的同一性审查、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5)校验密码。必须检验客户的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6)留存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存折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2风险二:银证划转协议书填写不规范或操作失误引发纠纷的风

40、险。其防范措施:(l)形式审查。认真检查协议书的填写是否完整、清晰,不得接收填写不全、字迹模糊或涂改的协议书。(2)实质审核。认真审核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与股东姓名是否一致,银行活期存折账号、身份证号码与协议书所填内容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3)严格按营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银证划转业务流程操作。(4)操作结束后,认真复核操作结果。(四)外汇资金划账风险外汇资金划账包括B股投资者直接通过商业银行将外汇资金划入证券营业部外汇资金账户的存款业务,以及证券营业部按照客户的取款指令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划入客户银行账户的取款业务。外汇资金划账过程中容易引发风险的环节有取款验证环节、审查资金来源环节

41、、存取款操作环节。1风险一:未严格审验取款人身份的合法性,造成客户保证金被盗取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认真审查取款人证件的齐全性,证件不全者不得取款。自然人本人办理需提供“三证”;代理自然人办理还需提供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董事身份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公司授权委托书。客户留存授权书中已有相关授权的,无须再次提供授权委托书。(2)认真审验上述证件的有效性,无效证件不予办理。无效证件包括非上述证件、伪造证件、过期证件及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等。(3)认真审验上述证件、持有人、客户资料三者之间的同一性,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不予办理。同一

42、性审查包括证件(含授权委托书)与证件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持有人的同一性审查、证件与客户资料的同一性审查、资金提取印鉴与预留印鉴的同一性审查。(4)校验账户密码,密码不正确不予办理。(5)留存上述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以备查证。2风险二:在对B股投资者外汇资金的管理上未严格区分居民户和非居民户,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给营业部带来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的风险。其防范措施:(l)严格按证券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B股投资者外汇资金的管理。(2)在B股日常业务中注意区分居民户和非居民户,对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3)严禁非居

43、民户从外币现钞账户划人资金,一旦发现,应立即原路退回。3风险三:由于证券营业部向B股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号错误,影响客户及时存款,从而引发纠纷的风险。其防范措施:(1)以书面形式准确提供营业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外汇资金账号及名称。(2)营业部外汇资金账号或账户名称如有变动,应提前公告并尽可能通知投资者本人。4风险四:存款操作失误风险。其防范措施:(l)制定合理的外汇资金存款流程并严格执行。(2)要求B股投资者必须在银行划款凭证上注明股东姓名、股东账号及资金账号,业务人员收到银行进账单后,认真审核上述内容的正确性和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按进账单金额将外汇资金存入客户资金账户,若客户填写内容有误,不得入

44、账。(3)对操作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姓名账号、金额和存取方向。5风险五:取款操作失误风险。其防范措施:(l)制定合理的外汇资金取款流程并严格执行。(2)要求客户本人填写取款委托书并审核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合规性。(3)查询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并校验客户账户密码,余额不够或密码不正确均不予办理。(4)按取款委托书内容进行操作,并对操作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股东姓名、资金账号、金额和存取方向。(5)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将非居民户的外汇资金划入非法外汇账户,不得将境内居民户的外汇资金划入其在银行的现钞账户,等等,防止外汇资金非法流出。(四)、委托业务风险防范:

45、案例一:客户无书面委托、擅自内转客户资金,证券部承担赔偿责任1案情。2001年8月1日,甲上市公司在乙证券部开立资金帐户6237,并存入资金5000万元。甲上市公司同时出具授权指令,6237帐户资金只能购买国债,乙证券部柜台在办理6237帐户开户、资金存入时在该帐户备注栏内注明“此帐号内只能购买国债”字样,乙证券财务部同时给甲上市公司出具收款5000万元的收条,同时书面承诺,该资金只能购买国债。2001年8月23日,在6237帐户5000万元资金未实际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乙证券部员工王某在电脑上伪造两份国债交割单(总值4999万元)交给甲上市公司做帐.8月28日,乙证券部电脑部主管周某在无甲上市

46、公司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在电脑上将6237帐户4999万元资金内部划转至6238帐户,供丙公司买卖股票。王某称自己伪造国债交割单系受证券部经理指令而为。周某称自己划转资金的行为亦受经理口头指令而为,乙证券部经理称之所以将5000万元资金划入6238帐户由丙公司买卖股票是经甲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该5000万元系丙公司向甲上市公司融资,当时甲上市公司与丙公司是谈好的,但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手续。案发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潜逃,下落不明。甲上市公司遂以乙证券部在无自己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挪用6237帐户资金为由,起诉乙证券部,要求乙证券部偿还甲上市公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00余万元

47、。乙证券部因无甲上市公司指令,擅自划转客户资金,系违法帮助客户融资,具有明显过错,对甲上市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因丙公司系有关人员为操作股票而成立的壳公司,已无任何资产,乙证券部偿还了甲上市公司本息5100余万元。2、点评:(1)无客户书面指令,擅自内部划转客户资金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证券部的业务是经纪业务,系受客户委托从事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中介机构,证券部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即证券部的任何代理客户从事的行为包括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都必须有客户真实的委托,没有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的交易、资金存取、划转行为,其后果及给客户造

48、成的损失均应由证券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73条和民法通则第63条、66条的规定,本案中,乙证券部与甲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即系委托代理关系。甲上市公司在乙证券部开立6237帐户并存入资金,甲上市公司对6237帐户资金享有所有权,任何未经甲上市公司同意而处分6237帐户资金进行交易的行为,均是对甲上市公司资金所有权的侵权。甲上市公司如从事交易行为均应作为委托人委托乙证券部代理。对于甲上市公司而言,其自身为委托人,乙证券部是受托人;对于乙证券部而言,其自身是代理人,甲上市公司是被代理人。乙证券部对6237帐户的任何操作,均应有被代理人甲上市公司的委托,如没有委托,乙证券部就没有代理权,根据民法通则73条的规定,乙证券部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对6237帐户的操作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乙证券部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证券部电脑部主管周某将6237帐户4999万元资金划转至6238帐户,没有6237帐户所有人甲上市公司的委托,虽然乙证券部经理称是经甲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的,但在法庭上,一方面甲上市公司对此没有追认(如追认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任由甲上市公司承担);另一方面,乙证券部由于无书面证据证明该划款是经甲上市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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