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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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章程第一条 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是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委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银行卡,由县(市、区)信用联社负责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金信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可在省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但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第二条 各县(市、区)信用联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金信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各县(市、区)信用联社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自愿依照本章程

2、规定申请取得金信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发卡条件,在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申领金信卡,不需提供担保。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书面指定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第四条 金信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出租、出借、转让造成的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3、由开户单位承担。第五条 金信卡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申领金信卡时密码(6位)由持卡人自行输入;批量申领由发卡机构系统自动生成初始密码,但由发卡机构业务系统生成的初始密码,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农村信用社所辖营业网点激活后才能进行交易。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第六条 申领金信卡(个人卡)起存金额不限。金信卡(单位卡)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多存不限。第七条 金信卡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1.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2.持卡人可凭卡或卡号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

4、,或在指定自动柜员机办理存款业务;3.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限额内取款业务;4.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转账结算,或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限额内的转账业务;5.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查询账户或修改密码业务,也可在省农村信用社的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第八条 持卡人连续三次输入卡密码不正确,卡即被锁定,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卡解锁手续。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违规将单位款项(劳务费除外)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以

5、办理代付业务。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金信卡持卡人须按省农村信用社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金信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金信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的最新公告为准。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的自动柜员机吞卡,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在五日内(吞卡之日算起)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

6、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二条 金信卡不设失效日期,持卡人如需换领新卡或所持卡片出现损坏(如消磁、折断)无法使用,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第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金信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1持卡人可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机构验证。口头挂失5日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2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卡需提供单位证明),并提供卡

7、号、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3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金信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发卡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4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金信卡,向发卡网点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日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5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金信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1持卡人凭有效卡按规定办理金信卡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2持卡人有权向营业网点查询、核对交易记录,查询超过三个月交易记录

8、的需要交纳相关费用。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提出查询申请,发卡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3金信卡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引起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4持卡人停止使用金信卡一年(含)以上没有发生业务且余额10元以下,应及时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并销户。如不销户,发卡机构将继续扣收持卡人所欠款项,直至卡金额为零后做销户处理。持卡人停止使用金信卡一年(含)以上没有发生业务且余额为零的,发卡机构将对其做清户处理;5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

9、人自己承担;6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金信卡,需注销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网点办理销卡手续,交回金信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网点的权利、义务1发卡机构、网点依法合规经营金信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2发卡机构、网点不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发卡机构、网点应按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网点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3持卡人违背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收回金信卡。发卡机构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金信卡,应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4

10、发卡机构对“虚假挂失、伪造金信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金信卡、冒用他人金信卡”等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5发卡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第十六条 金信卡内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金信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金信卡;持卡人因为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金信卡的,可向发卡网点提出

11、销卡申请,发卡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第十八条 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金信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本章程为约定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金信卡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年费 10元/卡/年新(补换)发卡工本费 5元/卡书面挂失手续费5元卡密码挂失手续费2元卡跨市辖取现(包括本系统ATM)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跨市辖存现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20元跨市辖转入个人账户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跨行本地交易手续费2元笔异地跨行交易手续费2元笔+交易金额的0.5收取,最低4元,最高52元境外银联成员机构(含港澳)地区ATM查询手续费4元/笔境外银联成员机构(含港澳)地区ATM取款交易手续费12元/笔+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14元,最高62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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