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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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前言 AZJ 1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规范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AZJ 1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 AZJ 2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AZJ 3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政府采购; AZJ 4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AZJ 5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AZJ 6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矿业权出让; AZJ 7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2、AZJ 8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AZJ 9201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XXXXXXXXX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X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设施与场所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服务监督与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3、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

4、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财库201318号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 财库20131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农村产权流转等涉及公众利益、

5、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3.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的“六统一”运行机制,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以下简称平台。3.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3.4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满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3.5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

6、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3.6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督系统。4 基本原则与要求4.1 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提供的服务,应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和全程电子化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4.2 基本要求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4.2.2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设施和场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4.2.3 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按规定与相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连接,保障各类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有关行政监督

7、部门监管到位。4.2.4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交易中心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4.2.5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2.6 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4.2.7 负责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活动信息。4.2.8 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5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业务咨询;b) 交易登记;c) 交易公告;d) 交易实施;e) 结果公示(公告

8、);f) 立卷归档;g) 统计分析;h) 档案查询。6 服务要求6.1 业务咨询6.1.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6.1.2 工作人员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6.1.3 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a) 问候语;b) 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本人工号(仅限电话咨询时使用);c) 问清事由,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于现场咨询办理具体业务的,应提供书面服务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清单和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d) 道别语。6.1.4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

9、恰当引导。6.2 交易登记6.2.1 交易登记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登记和网上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6.2.2 工作人员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应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6.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1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登记,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6.3 交易公告6.3.1 公告方式应在交易登记办结后 1 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

10、交易阶段,协助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6.3.2 公告内容6.3.2.1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等事项。6.3.2.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6.3.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6.3.3 公告期限及变更6.3.3.1 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6.3.3.2

1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按照 6.3.1的方式进行公告,并同时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3.3.3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照 6.3.1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4 交易实施6.4.1 应在交易实施日前 1 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同时,应采

12、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如有需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6.4.2 交易实施当日或起始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流程完成。如有需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6.4.3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6.4.4 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项目单位或

13、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应按照 6.3.1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4.5 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6.5 结果公示(公告)6.5.1 交易活动结束后,应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在公示(公告)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形式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6.5.2 公示(公告)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

14、源交易监管平台、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官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6.5.3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拟成交或成交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以及评标、评审中涉及的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的主要业绩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以及评标中涉及的其主要业绩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6.5.4 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6.5.5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

15、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照 6.5.2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6.5.6 公示(公告)结束后 1 日内,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由项目单位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并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6.5.7 对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期限、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或者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6.6 立卷归档6.6.1 交易结束后,应采用

16、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存档资料,并在项目单位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后15日内接收和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6.6.2 交易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办理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技术资料、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结果公示(公告)、竞得通知书、成交合同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录音录像等。6.6.3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相关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6.6.4 交易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点,保存期

17、限为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年,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为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6 个月。6.7 统计分析6.7.1 应建立交易统计分析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上级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6.7.2 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6.7.3 应定期对各类交易数据进行分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参考。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6.8 档案查询6.8.1 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6.8.2 应做好档案查询记录,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要求。7 设施与场所要求7.1 基本要求7.1.1 应按

18、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硬件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和服务场所。7.1.2 办公办事、咨询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应当标识醒目、设施齐备、窗明几净、地面整洁,空气质量、光线照度等符合相关规定。7.1.3 应为交易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CA、银行、商务等)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应设施。7.1.4 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和通道、公共卫生间、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7.2 场所设置7.2.1 服务大厅7.2.1.1 应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7.2.1.2 应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7.2.1.3

19、 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7.2.1.4 应设置代理机构、第三方服务、休息等候等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7.2.1.5 应设置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施 24 h 不间断监控。7.2.2 交易区7.2.2.1 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7.2.2.2 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应当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7.2.3 评标评审区7.2.3.1 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20、,并设置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专用通道。7.2.3.2 应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门禁系统,以及远程监控、远程评标评审系统等,可以适当配备隔夜评标评审设施。7.2.3.3 门禁以内宜设置评标评审室、谈判室、磋商室、询标室、资料中转室、专家用餐室、公共卫生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7.2.3.4 门禁以外相邻区域,应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专家抽取室。7.2.3.5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宜设置手机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7.3 标识标志7.3.1 应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7.3.2 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7.

21、3.3 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 10001.1 的要求。7.4 监控系统7.4.1 应设有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察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7.4.2 业务监控应在业务开始前至业务结束后,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8 机构与人员要求8.1 机构要求8.1.1 基本条件交易中心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能满足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8.1.2 服务事项8.1.2.1 应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依法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22、专家抽取服务、档案查询、场所等服务。8.1.2.2 应为进场交易项目明确项目服务责任人。8.1.2.3 如项目单位、交易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项目单位、交易代理机构提供邀约邀请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邀约邀请文件模板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邀约邀请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8.2 人员要求8.2.1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8.2.2 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8.2.3 应统一着装,统一编号,佩戴工作牌;不同机构的人员着装应有明显区分。8.2.4 应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礼貌待人。8.2.5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应泄漏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9 信息化

23、建设要求9.1 总体要求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等,建立电子服务系统,并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相关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9.2 功能要求电子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 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b) 对接相关电子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c)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整合联通本地区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

24、县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10 安全要求10.1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0.2 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10.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10.4 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10.5 互联网运营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10.6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10.7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 GB/T 22081、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GB/T 21061、GB/

25、T 21064 的要求。11 服务质量要求11.1 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实行首问负责制。11.2 应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11.3 应实现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12 服务监督与评价12.1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调查和评议,并及时公布结果。12.2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畅通监督渠道。12.3 应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采用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考评结果。参考文献1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3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20144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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