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 会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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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产权交易所 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交所会员依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查询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法人。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均可以向北交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交纳相

2、应的费用后,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北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信息会员。(一)经纪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北交所经纪会员。(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三)信息会员:具有一定的信息需求,通过北交所查询或经北交所批准后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机构。第五条 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二) 取得北交所认可的产权经纪资质证证明;(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

3、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四)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五)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 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可以免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相关行业的执业资质证明;(七)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北交所认可的产权经纪资质证明;(三)两名以上从业人员所取得的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四)行业许可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六)企业章程;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八)机构最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立公司提供主要发起人近两年的财务状况)

4、;(九)经营负责人(两名以上)主要经历及工作业绩;(十)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服务会员、信息会员可以免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经纪会员、信息会员可以免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北交所应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会员资格申请人。北交所应在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交纳会费及相关费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简称会员证书),并在北交所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八条 北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会员应当在年检时向北交

5、所提供如下文件、资料:(一)北交所年检登记表;(二)北交所认可的产权经纪资质证或相关执业资质证书;(三)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会员需提交两名以上从业人员所取得的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四)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六)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必备证明文件。北交所对会员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应依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其会员业务,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北交所办理备案:(一) 企业章程变更; (二) 经北交所备案登记的、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6、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化;(三) 其他须向北交所报告的事项。第十条 会员经批准可退会,也可转让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转让其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递交书面退会或转让申请,说明退会或转让原因及会员资格受让人情况等。北交所对退会申请经审核后同意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书,退还保证金,不退入会费及年费。对于转让其会员资格的申请,北交所对会员资格受让人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会员资格受让人颁发会员证书,原会员单位的会员证书同时收回,并予以公告。第三章 会员业务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在北交所从事下列业务:(一)经纪会员:通过北交所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业务。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

7、目中,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经申请成为北交所经纪会员,可代理所属企业的产权交易。(二)服务会员:通过北交所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交易提供所需的专业化服务。(三)信息会员:通过北交所查询或经北交所批准后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提供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会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员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北交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则开展业务;(二)享有北交所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它服务;(

8、三)对北交所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北交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业务培训;(五)依据本办法退会或转让会员资格;(六)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七)对北交所工作提出建议。第十四条 北交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和本市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北交所各项规章制度;(三)维护产权交易各方权益,履行保密责任;(四)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并保存十年以上;(五)按北交所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六)接受北交所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 会员席位和驻场经纪人第十五条 会员席位是指北交所为具有产权交易代理资格的经纪会员提供的办公席位。会员席位配备有计算机终端、电话等设施。第十六条 驻场经

9、纪人是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派出的常驻交易代表。驻场经纪人应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第十七条 驻场经纪人凭会员单位授权书在北交所登记后,由北交所向其颁发北京产权交易所驻场经纪人胸卡。经纪人持卡方可使用会员席位,开展产权交易业务。第十八条 驻场经纪人如有变更,会员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北交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北交所可以拒绝会员单位派出的驻场经纪人。第六章 会费及保证金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费(一)经纪会员入会费为:15万元。(二)服务会员入会费为:1.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5万元;2. 招投标公司及招投标代理公司:30万元;3拍卖

10、公司:50万元。(三)信息会员入会费为:0.2万元。会员的入会申请经北交所批准后,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交纳入会费。第二十条 会员年费(一)经纪会员年费为:2万元/年。(二)服务会员免交年费。(三)信息会员年费为:0.2万元/年。会员年费从入会之日起算,一年期满,在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年度年费。新会员当年年费在其入会申请经北交所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时交纳。第二十一条 经纪会员保证金经纪会员保证金指经纪会员在场内开展产权经纪业务,并对其业务行为承担经济责任的保证,经纪会员入会时一并交纳,标准为10万元。第二十二条 北交所有权对会费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第七章 罚则

11、第二十三条 北交所有权对会员执行国家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扣罚保证金、中止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或未通过年检的;(二)会员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会员资格的;(三)会员与委托方产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四)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各项费用;(五)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正常业务,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六)会员行为有损委托人和北交所利益的;(七)提供虚假凭证或交易文件,披露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的;(八)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妨碍交易的;(九)在北交所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十)会员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会员凡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给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北交所在其交纳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会员在受到处罚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北交所会员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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