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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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报批稿)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2015年10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第三章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第四章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第五章 海洋预报月会商第六章 海洋预报周会商第七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第八章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会商第九章 会商要求第十章 视频会商系统建设与运行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提高海洋预警报准确率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期举行的各类全国性海洋预报会商和根据海况形势和任务需求临时组织的全国性海洋预警报

2、会商工作。第三条 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放原则,年度、半年度会商工作应积极鼓励和吸收局内外相关单位参与。第四条 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采用多种预报预测方法深入分析,确保会商意见的科学严谨。第五条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包括年度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测会商、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海洋预报月会商、海洋预报周会商、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和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会商。第二章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第六条 每年3月下旬召开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和台风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的预测会商意见;分析本年度海洋

3、气候形势,预测本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发生情况。第七条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主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承办,国家海洋局系统各海洋预报机构、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海洋预报使用单位、海洋预报技术研究单位,以及从事台风、气候变化研究等与海洋预报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第三章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第九条 每年10月下旬召开年度海冰灾害预

4、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渤海、黄海北部海冰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本年度渤海、黄海北部冰情。第十条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主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承办,国家海洋局系统从事海冰观测预报的相关机构、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省(市)海洋预报机构、海冰预报使用单位和海冰预报技术研究单位参加。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第四章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

5、预测会商第十二条 每年3月中旬和11月中旬,召开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对照热带太平洋大气、海洋演变过程,检验评估上一次的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未来半年至一年的厄尔尼诺(拉尼娜)发生发展、减弱消亡变化趋势。第十三条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研究机构和其他从事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及气候变化研究的相关单位参加。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第五章 海洋预报月会

6、商第十五条 每月25日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月会商,对照本月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实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月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的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的变化趋势。第十六条 海洋预报月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发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第十七条 海洋预报月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月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月会商结束当日,将会商意见以及上一次的月会

7、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第六章 海洋预报周会商第十九条 每周五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周会商,检验评估上一次的周会商意见,预测下周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海洋预报周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第二十一条 海洋预报周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周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周会商结束

8、当日,将会商意见和上一次的周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第七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第二十三条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期间应当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第二十四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沿海地级市海洋预报机构。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可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提出会商请求,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会商。在海洋灾害级、级应急响应期间,上述各海洋预报机构的主

9、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第二十五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可以采取视频会商或电话会商两种方式进行,暂未建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第二十六条 每次灾害警报发布前均开展应急会商。在风暴潮、海浪灾害级和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进行2次应急视频会商;在风暴潮、海浪灾害级和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进行1次应急视频会商;在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进行1次应急视频会商。第二十七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内容包括:(1)风暴潮影响时间、影响岸段、最大可能增水、最高潮位、警报发布等级,风暴潮变化趋势等;(2)灾害性海浪出现海区、影响时间、波高范围、警报发布等级,海浪变化趋势等;(

10、3)严重海冰出现海区、浮冰范围、一般冰厚、最大冰厚,海冰变化趋势等;(4)造成海洋灾害的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的移动路径、强度及变化情况,热带气旋的登陆时间等;(5)海洋灾害对沿岸及海上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灾害防范措施建议。第二十八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各参与单位应充分沟通预测意见,力求达成一致认识。出现意见分歧又无法统一时,可按各自意见发布警报。第八章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会商第二十九条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期间,当次环境保障任务的牵头单位可以发起和组织预报会商,具体安排按照环境保障工作预案(方案)执行。第三十条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

11、会商可以采取现场会商、视频会商或电话会商等多种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会商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海上搜救海域海洋环境状况、失事目标漂移轨迹、搜寻区域等;(2)海上溢油海域海洋环境状况、溢油漂移轨迹、影响范围等;(3)海上污染物海域海洋环境状况、污染物漂移轨迹、影响范围等;(4)海上突发事件对沿岸及海上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防范措施建议。第三十二条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会商之后,由环境保障牵头单位负责统一会商结论,对外发布预报结果。第九章 会商要求第三十三条 各会商发言单位应围绕会商重点和本单位业务定位,认真准备发言内容,国家海洋环境

12、预报中心重点分析大尺度天气、潮位、环流形势,主要影响系统和海洋灾害过程的演变趋势,其他单位应着重于对本单位负责预报区域的实况诊断分析、当地特色预报经验和方法的应用,以及对上级海洋预报机构预报结果的补充订正等。各会商发言单位的会商演示文件应当格式固定、做到内容简洁、文字醒目、图形清晰、色彩美观,创造良好的会商效果。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会商记录,听取和分析其他单位的不同意见,及时补充订正本单位的预报结论。会商记录应留存归档。第十章 视频会商系统建设与运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对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进行统一

13、规划。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组织所属业务机构接入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对所辖海区内各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节点的建设与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机构接入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对地方各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节点的建设与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技术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 各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节点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维护,并在每次会商时确定值班人员负责视频会商系统操作。视频会商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操作流程(附件)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七条 各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节点单位应制

14、定视频会商系统运行维护应急预案,建立视频会商系统重要设备、易损设备的备份机制,一旦出现故障采取应急备份措施,保证会商正常运行。会商期间,视频会商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处理,处理时效应控制在10分钟内,超过处理时效仍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第三十八条 视频会商系统故障按照造成的业务影响分为一级(较大故障)、二级(一般故障)和三级(轻微故障)。系统发生大规模瘫痪或无法开展会商(不可抗因素除外)属于一级故障;参会单位在会商过程中发生音频、视频或网络故障影响会议效果、会商材料准备不充分造成影响会商流程或最终被取消发言等属于二级故障;非发言单位画面错误、

15、网络故障属于三级故障。第三十九条 各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节点单位应定期开展视频会商系统自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会同各分局于每年汛期开始前派出技术监督小组对视频会商系统开展现场巡检和联调,对不符合要求的会商节点提出整改要求。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适时组织全国性的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业务培训交流会。第四十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每季度统计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业务运行状况,通报各节点单位运行维护人员。每年年底对系统整年度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业务运行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实施。第四

16、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海区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警报会商制度,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洋灾害预警报会商规定(国海预字2009470号)同时废止。附件: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系统操作流程1、参与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在会商开始前30分钟完成开机,检查本地所有音频、视频和计算机双流信号是否正常,配合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进行远程音频、视频和计算机双流信号的联调。如遇海洋灾害防御工作部署会等重要视频会议时,开机联调时间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通

17、知为准,原则上不晚于会商开始前1小时,会商开始前30分钟内各单位不得更换参会会场。2、视频会商过程中,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将会商实况及时广播给各分会场;各分会场负责本地声音的开启和关闭、计算机双流信号的发送和关闭。各分会场应保持静音状态直至发言,并在发言结束后及时关闭麦克和双流,避免影响下一会场的发言及双流发送。3、视频会商过程中,各分会场视频会商系统值班人员要全程对会商屏幕显示信号和现场声音信号进行监视,按照业务要求效果对会商系统进行操作,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4、视频会商结束后,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统一结束会商,各分会场确认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结束会商后方可离场关闭设备。5、各海洋预报机构应编制视频会商系统操作及运维手册,日常使用及运维过程应有记录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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