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滥用股东派生诉讼权利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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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滥用股东派生诉讼权利之规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作为平衡普通法所坚持的适当原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例外规则发展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逐步发展为一项成文法制度并为各国所移植和借鉴,但是这一制度却因其滥诉的大量存在而越来越多地遭到质疑和诟病。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源起出发,客观列举以滥诉为核心的这一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归纳和总结滥诉的原因。然后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入手,剖析规制滥诉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英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已有的规制滥诉的制度安排,就如何在中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环境下规制滥用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提出制度设计建议。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弊端

2、和滥用该诉讼权利的原因分析一股东派生诉讼及其弊端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述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suit/litigation通常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基于“共益权”而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在英国早期有关公司法审判的实践中,法院通过 Foss v. Harbottle 案件明确适当原告原则和多数决原则两原则合称为福斯规则,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英国普通法法官所一直信奉的不干预公司经营的理念。但当人们认识到福斯规则存在的

3、局限和不足时,普通法自身也在之后的公司法判例中确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则,通过这些规则产生了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而美国不同于英国福斯规则及其例外的琐碎与反复,1855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衡平法规则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后又在1882 年通过 H awes v. Oakland 案形成了有关这一类诉讼的衡平规则(注:衡平规则 94 即 Equity Rules 94。),后这一规则不断成熟并成文法化(注: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第 23.1 条即详细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多数州法律也规定了该项制度,例如特拉华州的普通公司法第 325 条。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也包含了这项制度,且已为许多州适用。)。股

4、东派生诉讼制度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在各自的立法中所吸收。因此,股东派生诉讼最初作为普通法秉持的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和多数决原则的例外规则,仅仅旨在救济特定情况下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然随着这一例外规则的不断衍化已经从平衡普通法不足的角色转变为一项成文法制度,并在很多国家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约和监督大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进而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方面存在一定的价值。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股东派生诉讼在美国已有一百余年历史,大陆法系国家借鉴这一制度历史相对较短,但是两大法系同时对该制度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早在 20 世纪 40 年代,美

5、国已有报告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即使不是无效果也是一种收效甚微的公司管理工具”1,弊大于利2。而作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发源地的英国以及欧洲的主要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却并不多见。日本部分学者针对派生诉讼也提出更多的反思意见3。纵观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各国有关股东派生制度的研究成果结合笔者对中国新公司法施行以来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研究,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发展呈现出从鼓励到遏制的态势,是源于这一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1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东派生诉讼在立案、审理方面遵守固定的程序及证据规则,需持续相对较长的时间,而诉讼本质上是对抗性的,法律诉讼会使公司内部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参与诉讼

6、的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诉讼期间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降低,甚至互相猜疑和防范,公司在诉讼期间较难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案件的审理可能为公司带来不利的新闻报道,而这又会阻止投资者扩大对其投资,并且可能使公司的客户、债权人和员工对公司的前景产生疑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得知该公司爆发派生诉讼,投资者会对该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怀疑,公司股价极易下跌,同样也会导致公司产生巨大损失。即使诉讼结束公司得到赔偿,公司的股价却不一定会反弹,公司仍然无法从派生诉讼中获利;而对于那些正准备上市或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很有可能使上市或重组的计划受阻。2影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公司作为人格独立的法人,其日

7、常经营决策主要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股东派生诉讼的这种制约机制固然可以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加勤勉、积极地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但商业活动并非简单的公式化、程序化活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层在作出决策时,需要兼顾效益和效率、机会与风险、个案效益和系统效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等因素,如股东一看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某一个案件中“疏忽”就通过股东派生诉讼来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在经营中可能会变得谨小慎微,甚至缩手缩脚,不愿冒一点商业风险,也不会再兼顾公司综合的、长远的利益。如果董事、

8、高级管理人员在作出决策时,不再以追求公司的效益作为首选目标,而是以规避自身风险作为首选目标,则公司必将丧失活力,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逐渐被淘汰。3浪费司法资源股东派生诉讼案件通常较一般侵权诉讼更具专业性,原、被告将围绕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具体损失金额进行举证、质证,法官不但要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判断,同时还必须依赖必要的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中,原告很少针对其中某一项决策或某一项交易提出诉讼,往往会对一定期限内的多起决策、交易或某一类、几类决策、交易提起诉讼,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上述情况在股东派生诉讼的滥诉中表现尤为突出,一些股东为了实现其特殊目的,故意提高诉讼标的,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所有决策和交易不加区分地告上法院,无端地增加法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二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原因诉讼权利的滥用是指拥有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为了维护其个人利益而背离诉讼目的,在诉讼权利行使过程中非常态行使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派生诉讼滥用是指拥有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股东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并实施了非常态的行为,为获得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文认为引发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利的主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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