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69692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联企业资金占用.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联企业资金占用如不收利息是否可行?问:子公司占用母公司资金或子公司之间占用资金,如果不收取利息,从税务角度行不行?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如果收取资金占用费,有没有标准?如果从债权转为股权用不用交税? 答:1、 企业之间提供资金使用没有收取利息,虽然表面反映不涉及缴纳税款,但如经税务机关确认有其他经济利益与此相关流入将款项借出单位时,也会受到相关纳税调整和处罚;2、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一方,注意营业税的处理,其具体规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

2、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一方,税前扣除该项支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

3、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4、债权转为股权的税务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

4、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5、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