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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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商贸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组成。第三条 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2、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对外融资事项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第四条 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不少于2名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因特殊原因不履行

3、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应对拟议事项提出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股东对拟表决事项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第七条 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比例为:商贸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第八条 股东会表决的一般事项,须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须有不少于67%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公司章程的修改;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公司

4、对外担保、投融资计划与发行公司债券;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的终止、解散和清算事项。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各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会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须由参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全体股东单位印章。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董事会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议案应在会前至少15日内送达股东各方。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文本的制作、保管由董事会秘书承担。第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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