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专题研究之再融资(配股、增发、可转债、分离债)与IPO、公司债发行条件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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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融资(配股、增发、可转债、分离债)与IPO、公司债发行条件对比项目再融资(配股、增发、可转债、分离债)与IPO、非公开、公司债、交换债、不同部分的对比1、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三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2、公司内控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可靠性;内控制度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类IPO、公司债)3、现任董、监和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交易所公

2、开谴责;(类IPO)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同IPO)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独特)(IPO要求)发行人董、监和高符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IPO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2、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

3、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非前后孰低);(同IPO)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同IPO)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同IPO)4、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等重大权益取得合法,能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重大不利变化;(同IPO)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同IPO)7、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

4、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独特) (IPO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扣非前后孰低)(IPO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意不包括监事,创业板为2年】3、财务状况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统一会计制度;(同IPO)2、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

5、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类IPO)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类IPO)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独特)(IPO要求)发行人由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无违法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同IPO、再融资、公司债) 5、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同非公开发行)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

6、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IPO)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同IPO)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同IPO) (IPO要求)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6、消极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本次申请文件有“假”(同IPO)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

7、近12个月内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申请文件有“假”;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非公开发行对上市公司没做要

8、求而且不含监事,但公开发行对上市公司有要求: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对公开发行构成障碍】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1、最近36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类IPO、再融资

9、)2、本次申请文件有“假”;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配股特别规定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符合:1、拟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配股失败情形:(1)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2)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配股失败的后果: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增发特别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0、(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符合: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非前后孰低作为计算依据)(同可转债、分离债)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独特条件)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

11、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可转债特别条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符合: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非前后孰低作为计算依据)(同增发)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同公司债)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同公司债)0.1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提供担保(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

12、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0.2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分离债)0.3应当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可转债和分离债都要求评级,但未要求信用评级良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类IPO、再融资)2、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类IPO、再融资)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分离债、可转债只要求评级,未要求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额应符合有关规定;(独特

13、,可转债未要求)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同可转债、分离债)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特别条件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债,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符合:1、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分离债券无需担保】(独特)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同公司债、可转债)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4、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指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独特)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同公司债、可转债)5、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独特)0.1分离债应当申请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分离债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0.2分离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15、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2011年第三期保代培训(2011年9月22日 发行部李洪涛):本次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净资产可以是合并的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总净资产;中期票据如

16、距离到期日1、2年的,可以不包括在累计债券余额中,不能故意先申请中期票据接着申请公司债券,导致需要在同一时间段偿还。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不需审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公司债为比较对象,与可转债、分离债、可交换债的比较项目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试点期间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有

17、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否则触发收购办法。)发行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发行股票来源-增发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发行条件(积极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同可交换债)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同可交换债)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同可交换债)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8、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同可转、分离、交换债)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同可转、分离、交换债)【2011年第三期保代培训(2011年9月22日 发行部李洪涛):本次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净资产可以是合并的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总净资产;中期票据如距离到期日1、2年的,可以不包括在累计债券余额中,不能故意先申请中期票据接着申请公司债券,导致需要在同一时间段偿还。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不需审计。】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共同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19、(以扣非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同增发)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40%;(同公司债、分离债、交换债)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同公司债、分离债、交换债)分离债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共同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扣非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3、同上述可转债特别条件2、3;4、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债券

20、发行的金额;发行交换债的公司的条件: 1、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2、同左边公司债1、2、3、5、6条3、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非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

21、者其他股东的承诺;3、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发行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同交换债)1、最近36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类IPO、再融资)2、本次申请文件有“假”;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同公开发行证券的消极条件: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假”;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

22、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公司债发行的消极条件票面因素期限:1-6年,面值100元期限:1-6年,面值100元定价询价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评级必须信用评级和每年跟踪评级必须信用评级和每年跟踪评级必须信用评级和每年跟踪评级担保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提供担保,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

23、产质量良好;3、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4、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可转债,一般应提供担保(除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外)分离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1、用预备交换的股票及孳息设定担保;另行担保的,同公司债;2、可交换债发行前,交换债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设定担保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3、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作为担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转股(交换)期限-自发行结

24、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转股(交换)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交换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赎回和回售可以可以约定赎回、回售条款转股价格调整和向下修正条款除权除息必须调整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

25、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债券受托管理1、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担保机构不得担任受托管理人;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权利证明,并妥善保管; (3)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预计公司不能

26、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没有规定。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要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公开发行可转债(分离债),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

27、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同左1、3、4、5、6。同公司债债券的发行程序1、申请发行公司债,应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大会决议;2、发行公司债,应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3、全体董、监、高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没“假”,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4、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6、发审委按特别程序审核;7、公司应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报刊,同时将全文刊登在网站。8、发行公司债,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

28、数量应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9、剩余各期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10、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1、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1、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应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2、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3、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核准后方可发行。4、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证监会。构成重大影响的,应重新经证监会核准。5、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6、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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