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试题及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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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交所董秘资格考试试题及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一、判断题 1、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 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4、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7

3、、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8、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4、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5、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6、任。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7、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0、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

8、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1、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大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9、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24、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可以举行,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

10、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且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7、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11、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28、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9、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或者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0、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时,一经交付即发生转让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1、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三年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2、

12、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等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3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34、曾经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13、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3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7、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担保情况等主要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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