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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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 年 十二 月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合同当事人10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2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6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20七、集合计划的分级2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2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4十一、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26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7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36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39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40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41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50十八、

2、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52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55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56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58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0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66二十四、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68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75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76二十七、或有事件77特别约定本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

3、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一、前言为规范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

4、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二

5、、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电子签名合同指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2

6、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业务规范指2012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兴业证券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兴业银行委托人(或持有人)指依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7、境内,或虽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外国的法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推广机构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8、括委托人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份额登记机构在本协议中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时也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计划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或存续期间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投资运作的时间段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开放期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申购参与、赎回退出,管理人可以为集合计划份额办理强制退出的期间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为委托

9、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设置开放参与日和开放退出日,分别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元指人民币元T日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或管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办理强制退出的日期T+N日指T日后(不含T日)的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认购参与或认购即推广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申购参与或申购即存续期参与,指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柜台交易本集合计划的柜台交易特指柜台协议交易。即客户通过协议形式实现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转让转出即存续期转出,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通过协议形式卖出本

10、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转入即存续期转入,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通过协议形式买入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退出指委托人按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日,投资者可在开放退出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强制退出指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直接为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退出手续的行为委托人账户即集合计划委托人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集合计划净收益或者净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扣除按规定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扣除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集合计划的负债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负债行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方法和过程管理费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托管费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关联方关系本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不

12、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自然人委托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委托人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

13、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兰荣通信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1号楼邮政编码: 200135电话: 021-38565854公司网址: 联系人: 吴震潮托管人机构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平通信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20楼邮政编码: 200041联系电话: 021-52629999公司网址: 联系人: 林成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不定期开放式(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

14、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卖)、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总值的比例)(1)权

15、益类资产,包括股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包括ETF、LOF基金)等,投资比例为0-100%;(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期限超过28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比例为:0-100%;(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28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4)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比例为:0-100%;(5)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

16、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

17、计划的投资范围。(五)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固定管理期限。(六)封闭期、开放期安排:开放参与日: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不定期设置开放参与日,具体开放参与日安排由管理人决定并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参与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退出日: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日,投资者可在开放退出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如委托人申请并经管理人同意的可设置特殊开放期供委托人退出。(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推广期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18、(均含参与费)。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计划份额属于“相对积极型”的产品份额,适合向“相对积极型”及高于“相对积极型”的投资者推广。(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

19、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1、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

20、过60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存续期参与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不定期设置开放参与日,具体开放参与日安排由管理人决定并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参与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2、参与的原则(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2) “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T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或公告的规模上限或委托人数量达到200人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对于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将由管理人按委托人参与申请确认时间

21、的先后顺序予以确认,超出最高募集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退还给委托人。(4)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5)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6)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22、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投资者参与申请

23、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4、参与的注册登记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00万元单笔500万元0.5%单笔500万元0(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1)推广期参与参与费用 = 申请总金额 参与费率/ (1+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申请总金额 参与费用 + 参与利息参与份额=(申请总金额 参与费用+ 参与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2)开放期参与参与费用=申请总金额 参与费率/

24、 (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申请总金额-参与费用)/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其中:A、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B、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7、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约定的规模;(3)参与委托人数量达到200人,该情形下,管理人拒绝

25、或暂停委托人初次参与;(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5)发生本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6)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某笔参与;(7)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在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可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发生上述前5项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方法以至

26、少一种指定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退出在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3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日,投资者可在开放退出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如委托人申请并经管理人同意的可设置特殊开放期供委托人退出。2、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单笔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1000份;(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

27、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5)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推广机构持有的份额少于1000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6)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

28、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巨额退出的情形按本章节第二部分第7-8项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办理方式办理;(3)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1)退出费用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为持有时间退出费率持有时间1年0.5%持有时间1年

29、0(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申请日计划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退出费、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金额支付。退出费和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退出总额T日计划单位净值退出份额业绩报酬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3)收取方式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用将在委托人退出时一次性收取。退出费用100%归推广机构。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每次退出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当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小于1000份时,该部分

30、份额将被强制退出。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3%,或者超过3000万元,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

31、部分顺延退出: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

32、享有优先权。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3)告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

33、付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34、,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

35、参与、退出申请。暂停集合计划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委托人认可上述关于退出的原则及处理方法,接受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所做出的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的决定。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七、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本集合计划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全权负责管理与运作。九、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且不超过200人,符合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

36、的相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人,各

37、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1、条件: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2、日期: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38、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兴业证券兴业银行兴业证券鑫享首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担任本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份额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

39、管理计划份额。(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4、应收参与款;5、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7、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8、其他资产等。(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基金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一、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0、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商业银行托管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参与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

41、)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沪、深交易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七)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42、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的

43、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2、存款的估值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3、回购的估值逆(正)回购交易按首期实付金额作为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扣除(增加)费用后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确定利息收入。4、基金估值方法(1)在证券

44、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5、债券的估值(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45、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数据查询系统中公布的当日最新中债估价净价为准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该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可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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