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企改革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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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国企改革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不包括改革开放以前的漫长岁月,仅从1979年算起,也已经二十年以上了。但除极少数以外,从总体上看,至今仍没有摆脱活力不强、效益不高的局面。致使相当多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或虚盈实亏的状态,运转起来越来越困难。为什么国有企业的改革,几十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除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积累下来的一大堆包袱太重,如富裕人员太多,负债率太高,企业办的负担太重和退休职工的比例太大等等,一时很难解开、轻装上阵以外,其关键原因,经过长期反复实践,现在已经看得越来越清楚,最主要的还是在主观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很难转变。由于长期以来,我们

2、把国有企业不仅看成是的公有制企业,而且一直认为,它是公有制企业中最好和最高级的形式,在经营范围上只能扩大,不能缩小;在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至今在全国各领域中,国有企业几乎仍然无所不在;政府对经营者几乎仍然实行着一种直接任免,奉命上岗,既无激励,又无约束的制度。其结果必然是,国有企业因为一种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就可以随意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对企业经营好坏往往就既无动力,也无应有的压力,企业势必就可以用各种理由吃国家的“大锅饭”,效益效率肯定不高。改革要扭转这种局面,除了应当适当缩小国有企业的范围,将一些既不是必须由国家举办和控制,且效益又不好的企业,逐步转为

3、非国家所有外,最有效的办法,是搞好两个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一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包括产权所有制的创新和产权组织制度的创新,建立起一种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以解决国有企业就是全民企业,名义上人人都是所有者,实际上人人又都可以不负责任的问题;二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制度的创新,包括对经营者的选聘制度和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解决国有企业由真正优秀的经营者来负责经营和国有资产的尽可能保值增值问题。而且,这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是紧密联系起来的,缺一不可。没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就谈不上经营制度的创新;只有产权制度的创新,没有经营者制度的创新,国有企业肯定还是搞不好的。但由于传统观念的障碍,长期以来我

4、们就不可能用这两种制度创新的办法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只能一次又一次地采用种种风险不大、比较容易推进的办法。其效果当然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如:调整国有企业的隶属关系。1957年和1970年我们曾经两度用这种办法进行改革,即把原来由中央各部管理的企业,绝大部分下放地方管理。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导致了经济混乱。为了扭转经济的混乱局面,不久就只好又收回中央各部管理。也就是说,经过两次“团团转”的循环,即“一管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又管”,从那里开始,转了一圈,还是又回到了那里,没有取得任何成效。调整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即从原来的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交

5、,改为多种形式的企业利润提留,包括利润分成、利改税和利润上交承包等。从1979年到1991年,搞了十几年,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不但没有改善,亏损企业的比例反而从不到20%上升到“三三制”,即三分之一亏损、三分之一虚盈实亏,真正盈利的只剩三分之一。效果也很差。调整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力。从1992年下半年到1997年,搞了差不多五年,名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为扩大十四个方面的自主权。但因为观念没有转变,政府同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照样存在,绝大多数企业的自主权并没有真正放下去。极少数企业放下去了,但往往又放过了头,把所有的制约监督权力也下放了,变成了内部人控制,导致类似于志安外逃、褚时建被判刑等种

6、种严重的后果。 在此期间,1993年中共中央在制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鉴于以上改革办法都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曾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目标。但因为观念没有转变,认识没统一,在客观上又出现了长达几年的产权改革究竟是姓“公”姓“私”,现代企业制度究竟姓“社”姓”资”的争论。导致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不仅在面上不可能深入进行,即使在百户企业中的试点,也没有真正推开。有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且重申,其基本标志是:产权清晰、

7、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推进的重要方法:一是要采用多种形式,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一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这些论述,不但奠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而且对国企改革不能涉及产权改革的传统观念,也是一个很大的思想突破。前不久通过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继续坚持了十五大有关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而且对如何推进改革的方法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如明确提出了,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通过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来解决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不仅进一步重申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而且对如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

8、也规定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法。从而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为此,在这里我们完全可以预期,有关上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需要做到的第一种制度创新即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将有可能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和对国有企业职能的定位,基本按照以下四种不同分类,逐步得到落实与推进。即: 1、属于国家需要继续独资的企业。基本包括决定中所讲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等三种企业基本上仍由国家独资经营。因为这类企业,同我国的国防、和安全密切相关,对保证人民生活与社会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继续由国家独资经营,尽管由于其体制机制不太活,收费不能太高,效益效率不一

9、定很好,但这是国家应有责任,可以更多地重视其社会效益,从全局上看,继续由国家独资经营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还是利大于弊的。2、属于国家必须坚持控制的企业。基本上包括决定中所讲的支柱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要继续由国家控制。因为这类企业一般都是经济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先导性的企业,其供应和价格是否稳定,对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支撑和导向作用。因此,国家一定要能够控制,但一般不一定要继续由国家独资,可以改为国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以既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减少补贴,提高效益,又大大降低过去用独资办法来控制这些企业给国家带来的高昂开支与经济损失。 3、属于国家可以参

10、股的企业。主要指不包括在上述两大类以外的其他行业中尚有较大发展前景和国家还不愿意很快退出的企业,但也不必继续由国家独资或者控股,而可以改为国家参股。至于对什么样的企业参股或不参股,是多参股还是少参股,应该根据两个条件来决定:一是国家财政有没有资金;二是能不能赚钱。财政有资金、能赚钱就参或者多参。反之就少参或不参,以既更好地促进企业和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又有效维护国家应该而又可能得到的利益。4、属于国家应该退出来的企业。主要指上述三大类以外的其他大量企业,即既不需要国家独资,也不必由国家控制,而且又不值得国家参股的企业,国家就应该逐步退出来。退出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或者破产、倒闭、兼并;或者采用各种方式,有偿转让为非国有企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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