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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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作者简介:樊勇本书旨在帮助广大的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等财税从业人员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阅和掌握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操作实务,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本书分为三篇共六章,分别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法律法规详实准确,查询方便,是广大

2、纳税人员和财税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案头工具书,也可作为财税专业广大师生的教学参考用书。1调节贫富差距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为组织财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对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分配的差距正逐渐加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很大提高。1990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686.3元增长到2 936元,增长了3.3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 510.2元增长到9 422元,增长了5.2倍,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总额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增长了近3倍,但由于城乡收入增长不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如据世界银行测算,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

3、46; 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57:1,至2004年已扩大为3.21:1,有专家测算这一比例已达到5:1,甚至6:1;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地区(上海)是最低的地区(河北)的3.15倍,2000年达4.21倍(最高为上海,最低为西藏),2004年达4.41倍(上海与河南);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最高的省份(广东)与最低的省份(内蒙古)之间的相对差距则由1990年的2倍,扩大到2000年的2.48倍(最高的是上海,最低的是山西),2004年为2.41倍(上海与山西)。面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际起到的调节作用不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完善,相当程度地

4、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税收调节弱化,甚至成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例较低,实际调节能力有限。其次,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税法中只规定11个征税项目,纳税人会改变收入分配方式,尽量减少应纳税额,逃避税收,从而使税收的调节能力降低。最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既不能保证横向公平又不能保证纵向公平。对于同等收入的纳税人,由于级距设计过大,给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分散分配可以使纳税人降低适用税率,相同收入者纳了不同的税,造成横向不公平。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视收入相同的人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适用同等税率,似乎体现了横向公平。其实相同所得的人可能因其

5、生活或社会负担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不考虑实际负担的税制设计反而加剧了纵向不公平。另外,高档税率设计太高,而逃税成本不大,加剧了高收入纳税人的逃税动机。2征收范围问题(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较小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比较接近税源。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概括法

6、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列举法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在确定税基范围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了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确立,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我国居民的收入出现收入来源、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还有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

7、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的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正列举法的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2)过多的减免税项目缩小了征税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既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又侵蚀了税基,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功能。例如,个人所得税

8、法规定对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军以上组织等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予以免税,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予以免税,奖金本身就是对行为的鼓励,再进行免税是双重鼓励,意义不大,客观上缩小了征税范围。3征收模式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即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要区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特征是

9、不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课税。这种税制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分类所得税模式内在的弊端也开始凸显出来:(1)不能涵盖各种收入方式。我国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按照正列举法规定应税收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配方式的变化,居民收入来源愈来愈广泛,税法无法对多项应税收入一一列举。(2)不能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模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纳税人只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相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可

10、能因为收入项目不同,承担不同税负,不能反映“横向公平”;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可能因为收入来源相同而承担了相同税负,不能反映“纵向公平”。(3)为避税留下了漏洞。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不同项目的扣除费用与税率不同。征管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情况的存在,有些所得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纳税人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收入转移,以避重就轻。在现阶段个人收入不透明的条件下,这种方式的避税更是轻而易举。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按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这种制度设计,容易造成纳税避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纳税的项目,如果

11、分解这些收入、化整为零,使大部分收入低于免征额,就能不纳税或少缴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4)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这种纳税方式虽然可以防止税款漏征,但很少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使纳税人对自己的收入是否要纳税纳多少税如何纳税知之甚少,也无须了解,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有直接关系。4扣除标准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

12、的弊端。在实践中,不同的纳税人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让所有纳税人从所得中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物价水平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负担。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

13、、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虽然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到了1 600元,然而这些措施仍然是保守的。5税率与级次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和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边际税率达45%。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利息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另外对稿酬所得规定予以减征,对劳务报酬所得规定予以加成征收。税率结构设置非常复杂,并且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待遇

14、,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复杂化,增加了征管成本,也增大了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机会。首先,税率复杂不利于素质不高和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熟悉和掌握税法,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宣传和控制各种税源的工作量,从而大大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区别对待不同所得容易引起税收歧视,特别是对于同样属于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采用不同的税率结构,容易产生纳税的替代效应,纳税人可以通过转换所得类型以选择税率降低税负,为税收流失埋下隐患。其次,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且高档税率几乎无用。据一项模拟2001年我国职工工薪所得的数据显示,在我国全部的职工当中,每月工薪所得在2 800元以

15、下的职工所占比例约为97.395%;每月工薪所得在5 800元以下的职工所占比例约为99.975%;而每月工薪所得超过5 800元的职工只占职工总数的0.025%左右。根据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税率表,5 800元以下适用的边际最高税率为15%,而对于高于5 800元的每月工薪所得,税率表中还设有20%、25%、30%、35%、40%以及45% 6档高税率级距。根据以上模拟数据,只有0.025%的职工在这6档高税率级距的征收范围内。由于适用群体的人数所占比例过低,高税率级距不仅对个人工薪课税的收入功能贡献不大,而且在调节个人收入的实际作用上也非常有限。最后,边际税率过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

16、率为45%,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如印度最高边际税率为40%,马来西亚为30%,新加坡为30%,墨西哥为35%,巴西为27.5%。最高边际税率的高低主要是影响纳税人的纳税心理,因为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有着最直接的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会使纳税人对高税负产生逆反心理,极大程度地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动机,影响人们工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过高的边际税率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心理上难以接受,高收入者收入来源的复杂性使其为了降低边际税率的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而使高收入者大量偷逃税款,而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较低,来源也较简单,无法利用税收漏洞避税。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过高的边际税率形

17、同虚设,起不到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反而因高收入者不承担高税负而引起纵向不公平。6征管问题(1)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方式造成大量税款流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但以代扣代缴为主。代扣代缴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因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自行申报缴税在我国较难操作,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此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

18、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以操作。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效果也不好。(2)收入来源不透明,现金管理混乱,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控纳税人的收入。我国纳税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征管部门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灰色收入、隐蔽收入,对逐渐多样化的工薪收入,也难以有效监控。一些单位为了避税,常常改变工薪发放形式,如以实物补贴、代币购物券等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提供诸如交通福利、电话福利、娱乐津贴、住房福利和低息贷款等附加福利,使收入信息变得复杂,税务部门无法监控。另外,银行不能有效实施现金管理制度,也加大了税务部门监控纳税人收入的难度。一些商业银行出于商业竞争的考虑,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开户单位套现比

19、较容易,使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而对于企业支现后的行为,银行无法进行跟踪监控,现金体外循环难以遏制。税务部门更是无力也无法监控大量的以现金或实物方式表现出的纳税人收入。(3)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个人信息困难。首先,缺乏大范围的信息共享,使税务机关采集信息困难。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多数单位都利用计算机来管理基础资料,但自成体系,不同单位之间信息缺乏交流。并且出于为自身的利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多数部门对各自信息予以保密。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

20、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其次,金融系统基础设施虽基本建立,但缺乏和税务部门的配合。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在我国不能掌握个人的综合收入,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技术手段落后,无法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也就无法集中个人的所有储蓄信息。现在看来,随着我国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金融行业已成为我国信息化程度最高、技术手段最先进的行业之一,在银行存款实名制的条件下,掌握个人储蓄信息应该是可以实现的。但金融单位不愿将这些信息与税务机关共享,因为个人信息的泄漏会使存款人转移存款,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以利益为导向的金融机构自然不会以牺牲客户为代价同税务部门合作,从而也会造成税务机关采集信息困难。 一、实行综

21、合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分类制,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方式变化也较快,列举应纳税收入项目变得比较困难,仍采用分类所得税征税模式不仅使征管混乱,还会加大征管成本。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我国税收征管条件虽然正在改善,但距离综合制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要求相差较大,建立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在我国时机尚不成熟。分类综合(混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则既坚

22、持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收入全面计征,又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予以区别对待,既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综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种税制模式的优点,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选择的模式。我国建立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首先要考虑哪些收入是需要综合的,哪些是需要分类的。个人收入可以大致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经常性收入是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可以占到个人收入的70%,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容易归类。经常性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个

23、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收入数额易受非规范性因素影响,部分收入项目属于较长时期内一次性临时取得,不容易归类,将这些所得项目分类征税,可以兼顾税制调节的灵活性。这些项目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经常性收入是规律的稳定的,税源容易控制,可考虑采用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偶然性所得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可考虑仍然分类征税。有观点建议可将经常性收入再分为两大类:劳动所得项目和经营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为劳动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

24、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为经营所得项目。另外,将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新的特许权转让所得。对以上三项综合收入项目,分别规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因为是两种模式的结合,既要设计综合征收方法,又要设计分类征收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临时性收入可沿用原有的分类征收方法,因征管、纳税人员对此方法熟悉而便于操作;对于经常性收入,税率设计上可不区别纳税人负担能力(负担能力在费用扣除中可以体现),进行综合征收。实行分类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将加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尤其是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实施需要改进征管技术,

25、加强配套改革。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扣除。目前学术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因此,

26、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做到科学合理。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考虑扣除等。再次,个人生计扣除应实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此外,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

27、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总之在征收标准的扣除上,应科学规范,合理实施,讲求效率。为此,一方面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地调整免征额,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资源效率;另一方面应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以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负担能力。 三、对纳税项目实行反列举法,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提高免征额会缩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有可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通过改变纳税项目的列举方式和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应该能够弥补因提高免征额而缩小的税基。1对纳税项目实行反列举法我国的分类制所得税模式采用正列举法列举出11项应税所得

28、,对未列入的项目不予征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新产生的收入项目应该属于纳税范围,但正列举法确定的应税项目不可能那么快改变(需要修改税法),就无法对一些本该纳税的项目征税。所以,正列举法实际上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反列举法则规定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这样只需要在税法上规定哪些项目是不需要纳税的,不管出现什么样的新的收入方式,只要不是税法规定不需纳税的项目,都纳入了征税范围。2减少不合理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负担能力低的纳税人进行照顾和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收入(行为)予以鼓励或引导。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公平为主

29、的税种,以“量能负担”的原则设计税制。因此,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因对某些收入需要鼓励而减免税的需要。为贯彻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重点可以集中在对低收入者的统一补贴以及对受损害者的补偿性收入上,应该取消一些现行税法中的鼓励性、引导性减免。具体来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可考虑取消以下项目的免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另外,可增加考虑婚姻状况、老龄状况

30、、购房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总之,为了拓宽税基,税收优惠不宜过多,主要考虑对低收入或困难居民(家庭)进行优惠。 四、优化税率设计按照“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结合分类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仍可考虑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分类征收的项目采用比例税率;综合征收的项目采用累进税率,并考虑降低最高边际税率。1现行比例税率可能继续沿用分类征收的项目主要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收入来源不规律,发生时间也不好把握,统一采用一个比例税率可以简化征管。因为这些项目在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有较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和体现税制

31、的延续性,分类项目的比例税率仍可定为20%,并且对一些高额收入可以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2减少累进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被普遍认为级距过多,不能有效调控高收入者,边际税率过高,几乎没有适用所得,形同虚设。按照最适课税理论,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形,从社会公平和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拥有最高所得的个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甚至可以为零。因为在同样的效率损失下,政府通过提高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取得更多收入,而通过降低最低和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增加这一群体的效用,从而既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又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32、。这一理论纯粹从经济学上讲,但所得课税更大程度上属于规范范畴,税率的确定带有政府目的性,而非纯经济目标。所以,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经济上的收入功能,又要考虑政治上的调节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定应重点考虑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根据目前调节收入的目标,应该增加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性和减少富人逃避税的动机,个人所得税的高档税率应该适当降低;同时因为级距过多不便操作,为了减少较低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加大较高收入者的累进程度,可适当减少级距。 五、加快制度建设,提高征管水平1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自

33、行申报纳税是一种理想的征管方式,一般要求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就预缴税款,年终再申报,多退少补。这样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意识。我国的自行申报因为没有预扣税,形同虚设。所以有观点建议我国引入“双向申报制度”,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以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对税源的监控。2加强税源监控,使税基透明化第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根据国际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纳税人永久的唯一税号,建立纳税人编码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我国公安机关已建立了良好的户籍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和公安系统合作,将居民

34、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唯一税号,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以便于税务机关综合纳税人信息。第二,强化个人报酬的货币化。目前有些个人收入不是以货币的方式实现,而是以实物补贴、代金券或住房、旅游等方式实现,使其收入逃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强化个人报酬货币化,则可以更好地控制税源。第三,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也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推广信用卡,大额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只允许小额支付使用现金交易。这样,大部分交易信息可以通过银行反映出来,税务机关只要能与银行加强合作,就会比较容易控制税源。3提高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我

35、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信息不对称主要反映在征纳双方信息来源渠道、信息质量和信息传递过程的不同上。纳税人明显占据信息优势,使得税务机关对大量的隐性收入难以及时掌握并准确稽核,构成了偷逃税的重要诱因,这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等显性收入的根本原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以达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收申报、档案管理、税款交割、税源分析等。我国可考虑建立全国个人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需要设立个人收入数据处理中心,同时以法律要求银行等系统与税务机关合作,以科技信息化手段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4加强征管稽核,减少税收漏洞我国税法对于偷漏税

36、行为处罚相对宽容,纵容了偷漏税行为,增加了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对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加强税收稽核的同时要通过立法加大对偷漏税的处罚力度,国外逃税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税款预缴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处罚严格,逃税会对纳税人产生不良记录,除导致大量的罚款外,其生产经营行为、社会保障等利益都会因此受损,逃税成本较大。第二节 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

37、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

38、寿保险金。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1990345号解析:上述通知是对外国石油公司中外籍个人获得的部分项目是否应当征税问题的规定。对于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所得,如果将其作为费用扣除,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应当计入外籍个人工资,如果不将其作为费用扣除,则不计入外籍个人工资。这是一种灵活的做法,客观效果上大体是一致的,国家对于这笔所得要么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二条规定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满

39、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 200 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特此通知,希照 执行。摘自国税1994118号解析: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本条文是针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充规定,以达到鼓励科研人才钻研创新,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

40、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中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上述规定中的“直接派往”应如何解释及联合国组织的范围应如何界定问题,部分地区多次询问。现明确如下: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

41、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1996417号解析:上述通知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直接派往”的解释和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

42、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收优惠)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收 优惠)近接教育部关于申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教人函199823号)。为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资建立了

4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设立“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即是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中,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将获得由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先生审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人民币。教育部提出对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和“

44、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二、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教育部在颁发“长江学者成就奖”之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免予征税。摘自国税函1998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

45、)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46、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摘自国税200077号解析:上述通知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免税,超过的,全额征税。上述规定属于政策性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这种优惠政策。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员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

47、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摘自财税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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