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大宗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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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大宗交易水浅股票基础知识搜集(二十八)大宗交易深市: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

2、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

3、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3.6.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3.6.5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3.6.6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3.6.7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

4、资金。3.6.8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9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沪市: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

5、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3.7.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3.7.4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5当意向申报被会员

6、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6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3.7.7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3.7.8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3.7.9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0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1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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