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证券与中国移动战略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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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2009 年 月目 录一、合作内容- 1 -二、合同金额和支付- 3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 -四、保密- 6 -五、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7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8 -甲方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昭明地 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发展银行大厦10楼邮 编: 518001电 话: 82492000乙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邮 编: 100140电 话: 86-10-52686688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

2、公司法有关规定,于199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338号文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8家营业部、10家服务部,营业网点遍及全国28个地区。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债券业务、并购业务等主要业务排名均进入业内前15名。2、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拥有全球最大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和客户规模,是一家具有全业务运营能力、提供从无线有线到互联网解决方案、跨行业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具有国际应用视野的领先信息应用提供商。3、经友好协商,就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发展和信息化推进的全面战略合作,签订本协议。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在遵守国家法律及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的

3、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本协议所述的合作事项,应根据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下属单位应依据本框架协议条款签署的具合作项目实施协议予以执行。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及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以下合作:1.1集团V网:指乙方针对甲方内部通信需求推出的产品,将甲方内部的客户编制成一个“VPMN集团”,其中每一个成员可以使用短号码互相呼叫并享受组内成员本地通话的优惠,从而实现甲方员工间便捷、智能的移动语音业务。1.2集团短信:指乙方提供的移动信息化行业应用产品,通过提供通用的配置平台和接口方式,能够便捷、灵活的与甲方现有的业务系统、办公系统等应用系统紧密结合,以短信为媒介进

4、行信息收、发的双向传递和交互式传递,满足甲方信息化、个性化和移动化的业务需求。1.3数据专线:指依托乙方先进的高速传输骨干网及接入网资源,为甲方提供高速度、高质量、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网络互联服务(支持语音、数据、视频等多种业务)。1.3.1 基础通信:甲方在自身信息化建设时选择使用乙方的数据网业务及因特网业务作为甲方主用或备用的线路。乙方为甲方提供战略合作级的优惠资费和优质的通信网络服务。1.3.2 移动语音通信:甲方及甲方各下属分支机构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V网(VPMN),使甲方移动终端和内部固定电话及分机组成一个集团内部的综合虚拟通信专用网络,使甲方内部通话更为优惠。1.3.3 移动信息化

5、:甲方将在合作期内使用乙方的集团短信、呼叫中心直联、手机邮箱、集团彩铃、基于无线数据传送的应用等面向内部生产管理、客户管理、员工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的行业应用。1.4呼叫中心直联:指将甲方的呼叫中心与乙方移动通信网进行直联,乙方用户可通过乙方的网络直接拨打甲方的客户服务号码,并享受其所提供的服务。1.5移动OA: 乙方利用移动OA为甲方提供基于移动无线网络访问甲方内部办公系统的解决方案。甲方能够通过移动终端上良好的图形界面的形式,正确、清晰的显示移动办公操作界面,并通过图形界面随时随地的接入甲方内部的办公系统,实现公文处理、邮件提醒个人事务处理集团通讯录等办公类业务流程。1.6 400业务:指

6、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通过一个全国统一的400接入码,向企业用户提供以语音接入为主,短信、彩信为辅的客户服务和营销宣传的综合信息化解决方案。1.7集团客户整体解决方案:合作协议期内,乙方及中国移动相关省公司为甲方及甲方各下属分支机构提供集团客户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甲方将首选乙方的固定基础通信、移动语音通信和其他移动信息化应用产品。具体执行方式由双方及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和中国移动相关省公司另行商定并分别签订具体业务协议执行。二、合同金额和支付本合同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基础,不作为业务结算的依据,具体结算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业务服务协议约定。三、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

7、方负责维护自身系统设备环境,负责相应的系统改造、升级和安全配置,保障甲方一侧信息传输的稳定、畅通,并承担与甲方责任相关的业务和技术上的风险。3.1.2 甲方对其自身和其下属各分支机构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布的内容负责,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甲方保证不会通过乙方的通信网络发送违反国家政策和乙方相关规定的信息,不得发送第三方广告,如因发布内容造成的客户投诉及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3.1.3 对于集团客户整体解决方案,甲方负责督促和协调甲方各分支机构与中国移动各省公司沟通配合,并与中国移动省、市公司另行签订业务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述的集团客户业务和服务的合作协议)并支付

8、相关费用。3.1.4 甲方及甲方各分支机构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以下的产品和服务:集团V网、集团短信、数据专线、呼叫中心直联、移动OA、400业务、集团客户整体解决方案。3.1.5 根据双方合作总体目标,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利用乙方的移动通信网络资源,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为甲方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甲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其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3.1.5 负责自身渠道产生的咨询与投诉,并有义务协调解决因业务产生的相关问题。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负责运营和管理其自身基础通信网络资源和与本协议合作项目的通信业务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系统

9、改造和升级,保障基础通信网络及业务管理系统的畅通、稳定和安全。3.2.2 乙方对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对基于此而产生的商业交易或投资决定也不承担任何责任。3.2.3 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资源从事违法活动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资源从事违法或侵权活动,而导致甲方或乙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乙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2.4 乙方将为甲方使用集团V网

10、、集团短信、数据专线、呼叫中心直联、移动OA、400业务、集团客户整体解决方案提供相关服务。3.2.5 对于集团客户整体解决方案,乙方负责协调中国移动相关省公司与甲方各分支机构沟通配合,按照本协议内容另行签订业务协议。3.2.6 负责自身渠道产生的咨询与投诉,并有义务协调解决因乙方所提供业务产生的相关问题。四、保密4.1 “专有信息”指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任一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 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4.2 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 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

11、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双方外的任第三方或作其他任何用途。4.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各方应确保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否则,一方因另一方此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另一方承担与赔偿。4.4 双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 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存在及

12、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4.5 本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五、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5.1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 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证明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5.2

1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或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变成非法、或无法执行、或履行方式等发生变更,则双方有义务按照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本协议的相关事宜,而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对本协议做出相应的变更,并签署补充协议。5.3 如因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甲方接受的 业务服务受到影响,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与本

14、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本合同一方向 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开始。6.3 本合同双方不能在一方送达书面协商通知后十(10)日内协商解决争议的,则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6.4 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6.5 双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约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的任何约定均不影响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15、的权利。6.6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依然有效。七、合同生效及其他7.1 本协议是双方业务合作的框架协议,甲方及其各地分支机构与乙方及各下属省公司的具体合作可视具体情况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属于合作范围内的技术开发、业务支撑、资源分配与规划、业务管理、结算比例、营销与客服等细节,将在具体的合作协议中明确。7.2 甲乙双方及各自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签署的具体合作协议应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予以书面同意的除外。7.3 本协议为协议双方所同意的完整合同,并取代本协议先前的所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协议和谅解。任何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谅解和协议(口

16、头或书面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7.4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 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7.5 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如对本协议提出解除或修改,需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 方;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本协议。 7.6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7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壹年。若任一方有异议,可在协议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到期终止合同或者另行签署新的协议。本协议可多次延展,但每次延续期不超过12个月,尽管延续多次,本协议仍应当被视为一个固定期限的协议,而不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协议。 (签字页)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甲方: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09年 月 日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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