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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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 票 质 押 借 款 合 同 编号: 借款人/出质人(下称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贷款人/质权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 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号负 责 人: 黄志伟电 话:021-38824588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股票质押于乙方,作为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的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股票质押借款合同条款:第一条、 借款货币与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 壹仟万元正 ,(小写)10,000,000.00。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不得变更用途。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甲乙双方约定的提款日起算,按合同的提款计划执行,不得展期。提款计划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提款日应确定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以甲方填写的,双方签章确认的提款通知单为准,提款通知单系本合同的补充合同。第四条、 利率与利息一、利率:借款利率以下列第 1 种方式确定。1、本合同项下,甲方一次性提足全部贷款的情况下,借款利率为4.70% 。2、本合同项下,甲方按照提款计划、分多次提取贷款的情况下,借款利率按照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提交提款通知单上列明的提款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基准利率为基准,下浮 确定贷款利率。二、计息:利息从甲方首次提款日起按实

3、际提款额和实际提款天数计算。借款人按下列第 4 种方式付息:1、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3、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贷款发放日对应日为付息日。4、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三、借款逾期和借款挪用的利息:在借款期内,甲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即构成借款逾期,乙方有权在依照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加收该利率的 30作为逾期

4、贷款罚息利率。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该利率的50作为罚息利率。对逾期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甲方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为止。四、付息:甲方须于每一付息日当日付息,乙方采取从甲方自有资金存款帐户(帐号:800107461128026001)中直接扣划的方式收息。第五条、 提款甲方提款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月内进行,提款计划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可按规定用途一次提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未按提款计划提用的,对借款未提用部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用。甲方须按乙方的要求办理提款手续。第六

5、条、 还款甲方选择下列第 1 种方式执行:1、在借款期限届满日还清全部借款本息。2、有还款计划的按还款计划执行。甲方提前还款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或书面要求。对提前还款部分,乙方一次性向甲方计收 的补偿费,有还款计划的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借款,按倒序还款。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质押标的及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甲方拥有的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详见附件质物清单所列财产)。质押担保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含复息、罚息);2、甲方应支付的补偿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3、乙方实

6、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物的保管费用)等。 当质物因证券市场的涨跌停板制度等因素而导致质物贬值,甲方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得到清偿时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新的抵押、质押担保、增加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或者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所借款项。第八条、 质物的登记、保管和出质登记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证券登记机构”)提出质押登记申请,将质物存放于乙方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下简称“乙方特别席位”)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已办妥质物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乙方保管由

7、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票质押登记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第九条、 追加、置换质物或向保证金帐户存放资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向乙方指定的保证金帐户追加存放资金:一、甲方用于质押的质物的市值在任何一个股票交易日的交易时点上达到警戒线,警戒线的计算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40%;二、甲方用于质押的股票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三)可流动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

8、股票;(六)甲方持有用于质押的某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已达到其5%以上的。但是,甲方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七)该公司最近一年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的。(八)所质押股票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为借款人的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为甲方的的股东、上市公司为甲方股东控股的公司等关联关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质物,在追加的质物确定后,由甲、乙双方签订新增质物清单( ),双方签章确认。新增质物清单( )系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同时,甲方应将新增质物转入乙方特别席位,双方向上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新增质物的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由乙方持有。甲方要置换质押股票,

9、或甲、乙双方就置换质押股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置换的股票确定后,由甲、乙双方签订置换质物清单( ),双方签章确认。置换质物清单( )系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同时,甲方应先将拟换入的质物转入乙方特别席位,乙方再办理原质物的释放,双方上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置换入的质物的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由乙方持有。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中追加资金,甲方应将相应的资金存入该帐户内,并签定新增质押资金清单( ),双方签章确认。新增质押资金清单( )系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如甲方未能满足乙方的要求而追加、置换质物或增加在乙方指定帐户内的存放资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按照本合同第六条

10、的规定支付补偿费。第十条、 乙方对质物的单方面处分权甲方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发生违约、不能清偿包括应乙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时,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通过乙方特别席位公开卖出质物以获取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保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一、质物的市值在任何一个股票交易日的交易时点上处于平仓线以下(包括平仓线),平仓线的计算标准为: (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二、贷款合同期满后,甲方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包括在乙方因甲方违约而宣布借款本息立即到期情况下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三、如甲方被行政托管,或乙方确有证据证明甲方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四、甲

11、方用于质押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三)可流动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甲方持有用于质押的某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已达到其5%以上的。但是,甲方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一条、 质物的孳息、配股、增发新股以及新股配售的处理一、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给乙方。二、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甲方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在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或乙方于登记公

12、司的结算备付金帐户中备足所需资金,用于出资配股,所配股份随质物一起质押给乙方,并由乙方出具已完成配股通知书。如甲方不购买配股而出现市值达到警戒线时,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质物或向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中增加存放资金。如甲方不购买配股而出现市值达到平仓线时,乙方通知甲方后,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通过特别席位公开卖出质物以获取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保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三、质物在质押期间因增发新股而使质物的市值达到警戒线时,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质物或向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中增加存放资

13、金。所增发的新股随原质物一起质押给乙方。四、质物可以用于交易所的新股配售。配售中签后,甲方应按时在乙方的指定收款帐户或乙方在登记公司结算备付金帐户中备足所需款项。在配售新股上市流通后,甲方如需卖出配售新股,乙方应协助完成必要的操作。质物的市值达到平仓线时,乙方通知甲方后,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通过乙方特别席位公开卖出质物以获取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保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提前卖出质物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希望部分或全部卖出质物,应先征求乙方的同意。在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将部分或全部质物卖出,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必须存放于乙方指定的

14、收款帐户中,该资金作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质物。如果甲方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甲方申请提前卖出质物并获得资金后,如果申请用获得的资金继续买入股票,必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向乙方提供新的质物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质物被查封、冻结或停止交易的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立即提供乙方认可的质物或其它保证方式;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补偿费: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交易市场上被有关机关勒令停止交易且无法预测其恢复交易的时间。第十四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

15、证为保障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及法律规定,甲方为此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及保证:一、甲方提供质押的股票属于甲方合法持有的自营股票,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缺陷;二、甲方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甲方具备中国人民银行所核定的融资资格,且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四、甲方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五、甲方在最近一年的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宜,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六、甲方经营规范,上

16、一年度经营正常; 七、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甲方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八、甲方用于质押的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未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且并未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九、甲方为获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在清偿全部贷款之前按时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及乙方所需的各项财务信息;十、 在接到乙方的追加、置换质物要求后,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甲方不理会乙方的通知和要求而导致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后,有关责任及损失概由甲方全额承担;十一、 当乙方按本合同规定

17、需卖出质物时,因证券市场的涨跌停板制度、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系统等因素限制而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出售质物以清偿贷款本息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得到清偿时止;十二、贷款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金或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等);十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十四、 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挤占或挪用;十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通知乙方:1、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或本金;2、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3、发生股权变更;4、双方约定的其

18、他情形。第十五条、 乙方的声明及保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对甲方特作如下声明及保证:一、甲方清偿贷款本息后,乙方立即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余款归还甲方;二、对涉及质物质押业务的重要信息及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但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调查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以及甲方已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第十六条、 甲方违约事件及处理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它任何应付款项;3、违反了第十四条所作的保证或声明;4、乙方认为甲方已丧失足够的还款能力;5、未按第九条规定追加、置换质物或向乙方指定

19、帐户追加存放资金;6、违反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二、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数项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2、停止甲方提款或取消甲方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3、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乙方有权立即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中扣款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的债务,甲方同意对乙方的上述扣款无条件放弃抗辩权;4、宣布甲乙双方签定的其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第十七条、 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所有登记、保管、处分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或承担。第十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

20、应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甲、乙双方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非法、无效或失效的有关条款。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及其效力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质物清单、新增质押资金清单( )、置换质物清单( )、新增质物清单( )、提款通知单;二、质押登记或记载的文件;三、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其它书面文件。第二十条、 法律、规定、业务操作规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履行

21、期间,本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一)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二)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等质押手续,乙方取得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22、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票质押借款合同(适用于证券公司)项下:质物清单序号质押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股东代码股票所在席位数量(股)质押市值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其他甲方(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票质押借款合同(适用于证券公司)项下:新增质物清单( )序号质押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股东代码股票所在席位数量(股)质押市值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其他甲方(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三:中国银行股份有

23、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票质押借款合同(适用于证券公司)项下:置换质物清单( )序号质押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股东代码股票所在席位数量(股)质押市值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其他甲方(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票质押借款合同(适用于证券公司)项下:新增质押资金清单( )借款人(甲方) 同意用该公司的帐号 下的自有资金作为本合同的质物,向贷款人(乙方) 提供担保,该帐户中的资金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以抵偿乙方对甲方的债权。资金货币为 ,金额为(大写) ,(小写) 。甲方(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年 月 日乙方(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股票质押借款合同(适用于证券公司)项下:提 款 通 知 单借款人(甲方)申请于 年 月 日从贷款人(乙方)处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提取资金的货币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 ,(小写) 。甲方(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年 月 日乙方(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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