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科学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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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科学性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有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层出不穷,它们不但在数量日益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也不断提高。这些制度的颁发与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我们也同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还存在信息失真等严重问题。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因素之一是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任何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首先解决制度本身的科学性问题,即先应明确制度本身的制定原则,并以此来指导制度的具体制定和完善过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发现原有制度的缺陷,并加以改进,使制度更科学,从而更充分地实现

2、制度的价值。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一般的说,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由价值、内容和形式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科学的制度应符合其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特性、特点和规律性,其标准表现为三个方面:在价值方面,必须符合正义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在内容方面,必须合乎调整对象自身的规律;在形式方面,制度必须具有形式科学性。i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共同构成了制定一项制度的标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也应相应地在价值、内容和形式三方面符合这些标准。本文将就如何制定科学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它应遵循哪些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重视。一、制度的价值符合正义和公众利益

3、制度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是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分配。但制度并不是随意制定的,它对权利义务的分配遵循着一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反映了制度的价值,并贯穿和体现在制度的内容和法律的形式中,它成为制定制度的目标和旨意。ii制度的价值包括正义和利益两个方面。正义是制度所追求的伦理价值,它要求在制度涉及的范围内以公平的方式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分配利益。而利益则是制度所促进的价值,或者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是权利的基础概念,权利代表着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制度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实际上就是对权利主体的利益的确认和保护。iii保障和促进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制度的社会目标。但是

4、,在一定情况下,这三种目标之间是相互竞争的,例如,维护社会秩序是保护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但是如果片面强调秩序而忽视了个人自由,则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不正当的剥夺或限制。同一类型的利益主体之间以及不同类型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公平分配应该符合正义原则。正义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理想的利益分配方式,是人们之间的理想社会关系。同时,正义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国家、不同阶级或其他群体、不同学派甚至不同的人,对正义一词的内容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这并不表示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

5、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iv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调整上市公司信息的供给与需求的法律规范,它涉及股票发行者、证券公司、鉴证信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等方面的利益,它所应遵循正义和公众利益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股票发行者、证券公司、专业机构和投资者等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各发行者之间、各证券公司之间、各专业机构之间和各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不受损害的。第二,由于在发行者、证券公司、专业机构和投资者等不同利益集团中,投资者的数量最为众多,他们承担的风险最大,且处于信息劣势,为防止发行者凭借其

6、明显的信息优势欺骗投资者,做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应在不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着重保护最大多数的投资者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乃是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也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共识。v二、制度的内容符合规律性制度的内容包含了对人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关系发生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离开了社会活动的具体内容,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空洞无力的。因此,制度必然牵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

7、活动的特定内容,必然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影响。要制定科学的制度,就必须客观认识相关的社会环境。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所规范的领域的社会现象虽然纷繁复杂,但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定性。对于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而言,制定者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活动是自然发展和合理组织的结果。市场经济的发育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是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人们可以利用这些规律有意识有目的地组织社会的生产和商品的交换,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不能改变规律,更不能逆规律而动。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制度的约束的。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约束既包括国家以经济立法的方式干预市场竞争主

8、体的组织管理及其市场活动,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地进行,也包括国家以民事立法制定市场交易的规则,对破坏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对于国家的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市场经济需要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干预,就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来说,需要它来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干预,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利益的实现,协调和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等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制度的制定者应尊重市场行为主体的自主权利,通过确认市场经济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权利实现方式以及侵权和违约责任,保证市场行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活动达到其合法的利益期望,达

9、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目的。因此,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上市公司应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经济主体,使其在竞争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制度约束的目的应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价格信号真实而灵敏地反映公司的业绩及前景,而不能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相联系,制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程度和发展规律,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过于超前,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另一方面,

10、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没有形成完善的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市场体系。在立法中只有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与实际,才能使制度更科学、更先进,且具有更为切实的效力。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国际化乃趋势所向,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二)制度的运行规律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从制定到适用、从产生到废止或失效的过程。认识到制度运行的这一规律,就需遵循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制度的稳定性是指制度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一个适当的时期,不

11、能“朝令夕改”。如果制度改动频繁,人们就会无所适从,不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但制度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世界上不存在永不变化的制度。当制度所调整的某项社会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或在制定制度的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制度的规定就是不适当或者错误的,则对该制度的及时修改或废除就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制度的连续性是指新制度和旧制度之间,在价值和基本原则方面应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一定的连贯性。一般来说,新制度的制定不是价值和基本原则的变化,而是使制度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在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中予以体现。vi如果不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关系来改动制度,就不能给予新的社会行为以约束、指引和

12、评价,也就丧失了原来制定该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但是,如果不保持制度的连续性,不保持制度价值和基本原则的继承关系,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其权威性的保证。但是,制度不可不变,制度要及时地创、改、废,制度的变动要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从无到有,但制度的制定并不是就此终结,现行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缺陷,需要以后来修改和补充。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及证券市场还将继续向前发展,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对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的新要求,会有许多新的方面需要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来约束,这些都需要及时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证

13、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在制定时要讲究科学性,制度的规定应适当、正确,既要针对现实情况,又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应考虑到证券市场发展中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规范,以使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修改制度时,仍应体现其应有的价值,使新旧制度具有连续性。(三)权力制约规律权力和权威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社会需要社会权力和权威行使某些公共职能、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但是,专横的权力也会损害人们的权利,最终破坏社会的秩序。因此,国家应努力做到正确地组织社会的权力,既保证权力行使的高效率,又保证权力造福于人类社会。但是,由于国家权力本身就具有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性、权力运行的强制性、权力存在的有组织性等特征,它的存在和运行

14、受到国家制度的保障,在社会中权力本身具有滥用和腐败的倾向。vii事实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讲,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viii不论是何种社会制度,权力的特性都不会发生变化。要实现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在政治法律制度中就应该体现权力制约的原则。经验表明,只有以法律制度来规范政治权力,使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行使权力,才能够抑制政治权力作恶的倾向、防止权力滥用。因此,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应对上市公司经营者披露信息的权利予以约束和规范,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损害投资

15、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应对有权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力范围加以划定,设定它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明确与它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四)相关学科领域的内在规律制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宗教等等,涉及各门学科。各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原则和规律,当制定一项制度涉及其他专业学科时,必须对该学科的知识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尊重并利用该学科的内在规律性,才能现实而有效地调整与该学科知识相关的社会关系,起到其应有的规范作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特定制度,它必须考虑到公司信息本身的不对称性、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性、复杂性

16、和多变性等特征,从而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披露形式的简明和统一性作出规定与要求,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满足质量标准。否则,制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另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还会涉及一些相关学科,如会计学。由于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会计学这门专业学科。在制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时,应了解和尊重会计学的内在规律,如会计信息的生成及加工过程、会计学本身对其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实务中的各项假设、会计原则和方法,以及会计学科本身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约束条件及局限性等等。虽然,一方面法律可以循序渐进地对会计这一学科提出更高

17、的要求,以促进其发展与完善,但在制定制度时,更主要的是不能脱离现状,应在当前会计理论发展水平和会计实务现状的基础上,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三、制度符合形式科学性制度的形式科学性包括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制定形式的科学性两个方面。(一)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规解释及交易所规则等构成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原则就是要求一个体系中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层次分明和协调一致,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避免相互矛盾和抵触。一个制度体系中各个制度所具有的效力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必须统一于一个共同的最高的效力标准之下。否则,就会法出多门,产生

18、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也会造成“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损害法律的权威,最终难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制度要在其适用之中产生制定者所希望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具有确定性。不同制度之间及同类制度之间的冲突将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给法律的遵守和适用带来困难。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应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由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效力最大,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其它依次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由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或法规解释、由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则。这些制度之间应该保持统一,避

19、免发生冲突,法律效力相同的制度之间(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不能相互抵触,法律效力较低的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效力较高的制度作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其次,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得相互抵触,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之间的相关规定不得相互抵触。第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与相关行业规范(如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之间也应相互协调,否则将使操作者不知所措,影响正常的活动和秩序。目前,对广大会计人员来说,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就存在一定模糊性。(二)制度立法形式的科学性一般的说,制度立法形式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制度应以指引作为核心功能。

20、制度可以是强制性的,但是这并不是每一项制度必须具备的特征,制度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必然与制裁相联系。制度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规定和执行制裁;二是通过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计划的指引。但是,人们是否遵守制度则取决各种因素(例如制度规定的制裁以及道德和利益的因素等)的综合作用。制裁只是制度保证其规定的行为模式得到遵从的最后的手段,ix也是一促事后的手段。因此,科学的制度应以指引作为核心。由于上市公司在行业、规模、经营状况及所处经营环境上各不相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所强制规定披露的信息只是投资者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信息,为了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充分,制度也应以指引

21、为主,以指导上市公司如何披露信息和披露哪些信息。第二,在制度体系中,必须将规定制裁的规范与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规范相联系。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对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制裁并不是每一个法律制度必备的要素,但是对一个制度体系来讲,设定义务的规范必须有规定相应制裁的规范与之相对应。施加义务的规范与规定制裁的规范之间的联系是一种体系结构上的逻辑联系。第四,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执法者或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制度的执行是实现制度价值的必由之路,没有制度的执行,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执法者或监管机构、及其权力和责任,才可对制度需规范的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同时

22、也有利于公众对执法者或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以达到该制度制定的目的,实现其价值。第五,制度的语言表达要完整、概括和明确。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一般要有行为模式和后果(包括法律后果和其他经济或社会后果,如禁止入市)两个部分组成,缺一不可;制度是概括的,普遍适用的,不能是特指的、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制度是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的和提供标准的,所以语言表达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目前,在我国不同财务信息法规政策中,对财务报告的定义就缺乏统一的界定。总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自产生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已成为保障证券市场“三公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不

23、容置疑。如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它本身的规律性,那么它就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用。参考文献:1杨雄胜。2002.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会计研究,3:6122小约翰。科菲。2002.市场失灵与强制披露制度的经济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13223张爱民。2001.美国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简析。财会通讯,8:38394证监会。1999.12.中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Study on the Scientific Problem of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Listed

24、 CompanyAbstract: Recently, the systems on financ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emerge in endlessly. They not only increase at quantity, but also improve at quality. The issue and implement of these systems improve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quality of the listed compani

25、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y market. Whereas, we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such problems, as information distortion. There are a lot of causes of them, the most important one of which that there are some unreasonable and unscientific problem in the disclosure systems. The effectiv

26、e implement of any system must solve the scientific problem of itself, namely we must ensure 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of the system itself at first, and then regard it as the guid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mendment. Therefore we can find the fraud of the original system and amend it, which will ma

27、ke the system more scientific and embody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better.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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