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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管理有序、经营稳健、责权明确、运行安全的证券经纪业务体系,促进证券营业部的规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三条 证券营业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享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对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策略、经营效益和经营安全负责。未委派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具体负责管理。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证券营业部进行职能管理。第二章职能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
2、是公司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是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贯彻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理念,树立证券营业部的良好形象,打造“xx证券”的服务品牌。证券营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应贯彻公司统一的企业形象和战略方针。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应积极开拓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通过各种合法的竞争手段,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应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开源节流,防范经营风险和各种安全隐患,保证证券营业部的安全、规范和稳健运营。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
3、对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应为投资者提供诚信、稳健、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员工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权限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行授权经营。第十三条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证券营业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所拥有的业务和管理权限;特别授权是指证券营业部因接受公司的特别委托而拥有的业务和管理权限,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才能拥有。 第十四条下列经营活动属于一般授权范围: 1、代理有价证券买卖; 2、代理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和鉴证业务; 3、
4、接受投资者委托代收证券本息、红利及办理过户手续; 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下列管理活动属于一般授权范围: 1、根据公司的人事制度和核定的用工计划招聘人员,并报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备案;2、证券营业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公司直接委派的人员除外),并报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备案; 3、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与薪酬的管理; 4、根据公司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实施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5、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资金管理与调转; 6、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证券营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十六条特别授权事项必须事先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申请,获准
5、后,按照公司书面授权指定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行使职权。未经授权的证券营业部不得开展特别授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第十七条下列经营活动属于特别授权范围:1、配合公司开展的特定业务;2、根据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实际情况开展的超出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下列管理活动属特别授权范围: 1、用工计划的变更; 2、营业场所的变更; 3、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办公或营业部场所装修工程; 4、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5、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 6、预算外的资产购置和费用支出;7、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单笔费用支出(公司已经核定的支出除外);8、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
6、9、超出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必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如实向公司提供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的,应启动应急预案先行处理,并同时向公司口头汇报,随后再向公司书面报告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证券营业部应依法接受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与稽核。第二十三条证券营业部应服从公司的指令,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证券营业部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以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资产对外进行担保、融资、承包租赁、委托资产管
7、理等一切经营行为或签订具有以上内容的合同;2、对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3、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买卖证券;4、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任何承诺;5、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或向投资者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它欺诈投资者的行为;6、开展证券自营、证券T+0交易业务(除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方监管业务;7、对外拆入、拆出资金;8、擅自开立银行账户;9、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第二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应向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证券营业部应积极完成公司职能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 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8、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在进行市场分析和效益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证券营业部财务部、电脑部负责人实行直接委派,垂直管理,并结合营业部综合考核办法和公司相关人事制度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和轮岗。第二十九条 证券营业部向公司的请示、报告等应按职能或业务归口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同时应抄报公司营销管理总部。第三十条 证券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1、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券营业部一般授权经营范围;2、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券营业部禁止从事的行为;3、公司经纪业务投诉
9、电话、投诉信箱、投诉传真,证券营业部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等;4、证券营业部所有员工的姓名、照片、职务;5、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应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制定、完善相应的内部制度、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切实降低经营风险。证券营业部制定的各类内部制度、管理办法、业务流程不得与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管理办法、业务流程相抵触。第三十二条证券营业部要严格执行证券营业部印信管理办法,保证印章的使用安全,并应结合证券营业部安全保卫和预防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证券营业部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应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执
10、行操作规程,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必须负责证券营业部内部的规范性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监督总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营业部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系指公司拨付的证券营业部占有、使用、收益的房屋建筑、设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实物财产。第三十六条 证券营业部的财产由公司授权证券营业部支配使用。营业部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包括财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公司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赠与、报废。第三十七条证券营业部
11、应严格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固定资产建账和分类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并做好清点记录。第三十八条 证券营业部应按照公司预算委员会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编制下一年度的业务预算和投资预算,并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由于情况变化需要突破预算或增加投资时,应提交专项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九条证券营业部须按公司要求定期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主要经营指标:交易金额、佣金收入、保证金余额、开户数量、费用、净利润等; 2、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业务开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下阶段工作计划等。第四十条证券营业部应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12、及时、准确、如实地报送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第四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应及时上报公司: 1、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2、证券营业部联系电话、传真发生变更;3、证券营业部举办大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4、证券营业部对外进行大型广告宣传;5、证券营业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6、证券营业部涉及重大客户投诉; 7、证券营业部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或调查;8、证券营业部被新闻媒体负面报导;9、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须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十二条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执行营业部业务和风险报告制度,对重大风险和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填写风险或突发事件报告书。第六章 财务与清算管理第四十三条 证券
13、营业部应服从公司资金调度。在保证证券营业部资金清算、兑付和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资金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集中管理,统一清算”的原则,对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管理。第四十五条 证券营业部严禁经营资金业务。证券营业部因特殊原因需要资金时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第四十六条 证券营业部必须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证券营业部必须按时将相关财务报表报送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第七章 业务管理第四十八条 证券营业部各项业务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咨询服务体系,证券营业部必须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
14、的收集、传递和反馈工作,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条 证券营业部可以在公司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对交易席位、行情传递系统、交易委托系统实行资源共享,费用共同分摊。第五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开展新业务,须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提交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章 信息系统管理第五十二条 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员工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业务规范和流程,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第五十三条 证券营业部应执行公司统一的计算机系统管理与维护规定,严禁擅自更改交易系统网络配置、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第五十四条 证券营业部各岗位的计算机操
15、作权限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第五十五条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应定期向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与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五十六条 证券营业部电脑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轮岗等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信息技术中心依照公司人事制度执行。第五十七条 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员工应具有高度的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十八条证券营业部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上线、硬件设施及软件的安装等工作须经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的确认后方可实施。第九章 罚则第五十九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超越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不及时报告有关重大经营事项,或故意遗漏、隐匿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 2、停发效益工资、奖金;3、降职、降级, 4、撤职; 5、解聘。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不正当所得的,收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营销管理总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