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174690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doc(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证券公司适当性监管规定汇编(摘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指引适当性措施主要包括了解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管理、其他保障措施四个方面一般规定第四条 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本所可对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

2、从其规定。第六条 本所市场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一)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1 (三)前两项所列机构之外,符合本所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四)符合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普

3、通投资者。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会员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普通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义务;(三)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无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第八条 投资者要求会员提供产品或服务,会员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投资者坚持要求会员提供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

4、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九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第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新股交易、参与本所相关新业务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证券投资。 经纪业务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

5、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2 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2、深交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一、认真做好相关规则的宣传解释,增强客户合规参与新股交易的意识二、切实加强对

6、客户的风险提示与教育,全面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三、密切关注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客户分类服务的适当性与有效性四、强化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管理,有效抑制盲目炒新行为五、进一步健全新股交易管理机制,积极配合本所自律监管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

7、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

8、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4、深交所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管理、客户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5、深交所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3 一、完整收录创业板客户信息,全面开展风险测评。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收录创业板客户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络方式的比例,以及完成创业板客户风险测评与后续评估的比例,均应达到100%。二、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新申请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三、对于交易经验满2年但风险测评(可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要求)结果显示风险承受

9、能力低(保守型)的新申请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针对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两类情况,在经过劝导和风险教育后,投资者仍坚持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对客户申请、风险揭示及相关劝导工作等情况通过书面、电子或录音等方式进行详细留痕,以备核查。四、对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但后续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应持续跟踪分析其交易行为特征及盈亏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五、对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但账户资产量低于10万元、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客户,应密切关注其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情况,通过交易系统风险提示、短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劝导其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六、密切配合本所做好创业板退市制度

10、的宣传,在官方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的链接,通过短信、邮件等各种有效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阅读相关创业板风险教育的提示信息。七、通过合同、协议书等方式,与客户约定重要信息发送与接收的渠道;对于创业板股票退市等重要信息,应确保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持有创业板退市股票的客户传达,并做好记录留存,以备核查。八、认真做好创业板客户的联络与回访工作,建立对联络与回访失败客户的跟踪核查机制,确保创业板客户联络的有效率在95以上;除预留客户本人的有效联络方式外,还需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联系人的联络方式。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

11、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4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

12、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深交所。5 证券公司未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上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略3、深交所股票质

13、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第十三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十六条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第十七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14、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备融入方、融出方相关情况。 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制定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

15、等。6 第十五条 对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证券公司可选择其作为交易对手方;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选择结果。第十六条 客户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并妥善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报价回购产品信息披露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未签署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与其开展交易。深交所对证券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客户负有以下义务:(一)在参与前仔细阅读相关业务资料,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公司咨询;(二)在参与后时常关注业务情况,询问有关不明事项,依据

16、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终止参与。第十九条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身份验证资料,任何通过客户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真实意愿作出的客户本人行为。第二十条 客户应在客户协议中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证券公司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防范客户进行撤销托管关系、注销账户等操作。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略债券业务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

17、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7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第六条 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第二节 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第八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九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

18、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人员。第十二条 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人员根据从本所网站获取的答案对试卷进行评分。知识测试人员和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投资者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

19、确认其通过测试。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四条 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应具有最近3年累计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前款要求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以下投资者提出的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

20、法8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第二章 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五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第六条 专业

21、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分离债;(五)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第七条 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

22、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9 (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四)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

23、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第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报本所备案。会员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债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谨慎审核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交易风险。债券市场专

24、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非个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作出限定。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配合本所对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本所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会员,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0

25、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期货Ib业务 1、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26、 资产证券化业务 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27、让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11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28、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

29、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12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3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第六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二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八条 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

31、审慎调查。第九条 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第四章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第十二条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

32、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由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服务方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13 第十三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一)低风险等级;(二)中风险等级;(三)高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第十五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

33、比例;(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第十七条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第五章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十九条 在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

34、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一)保守型;(二)稳健型;(三)积极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14 能力。基金投资人放弃接受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

35、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一)投资目的;(二)投资期限;(三)投资经验;(四)财务状况;(五)短期风险承受水平;(六)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第二十四条 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第

36、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基金投资人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1、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

37、风险。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十八条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5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

38、,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

39、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内容略个股期权业务1、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经纪商业务指南二、合格投资人制度(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会员应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个股期权业务进行适当性评估。 1、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16 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 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一),会员高级管理人

40、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或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2、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3、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4、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5、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41、。 6、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权模拟交易经历、融资融券资格或其他金融期货的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都为10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投资经历得分。 7、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8、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42、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9、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二)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与分级1、合格投资人准入标准 会员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一)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二)申请在证券公司开户必须具有融资融券账户或一年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经验(由期货公司证明),并已指定交易在该证券公司达六个月及以上。 (三)申请开户时持有沪市证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保

43、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四)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组织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测试,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个股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五)拥有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历(只开户无交易、行权记录不算);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17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个股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投资者进行个股期权交易账户开立之前,须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会员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一)净资产不低

44、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申请开户时持有沪市证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四)相关业务人员(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具备个股期权等衍生品专业知识,通过相关考试 (B卷考试)。 (五)相关业务人员拥有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历(只开户无交易记录不算);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个股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投资者进行个股期权交易账户开立之前,须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2、投资者分级制度 对个人投资者,根据参与交易所考试结果进行分级,参与A卷考试得分

45、60分以上可设为一级投资人,80分以上为二级投资人;参与B卷考试70分以上(70分为合格),可设为三级投资人。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参与A卷或B卷考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会员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情况,对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一级投资人:持有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 期权)或买入认沽期权(保护性策略),以及平仓; (对备兑持仓因标的证券不足时被动转为普通义务仓,投资者可平仓,但不能进行卖出开仓增加普通义务仓头寸。) 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买卖期权的权限; 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

46、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允许普通保证 金开仓 、平仓。本所将根据投资者分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事后监督。3、对会员的相关规定 会员不得为适当性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个股期权交易账户。 会员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期权的熟悉程度,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资产,年收入,证券交易经验,证券交易账户资金额,受教育程度等),对投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进行分级。 柜台交易业务18 1、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交易对手方应限于机构,包括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原则,制定区分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的具体办法。证券公司应评估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专业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对交易对手方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判断交易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交易资格、风险承受能力、专业能力等,评估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参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