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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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证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教学单位: 济南聚贤学校 年级专业: 2010级 会计学 学生姓名: 刘蕾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论文完成时间: 2012 年 4 月 10 日论文内容提要:摘 要: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而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也频频受到侵害,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中,只有对中小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越好,其市场效率才能越高,证券市场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而在我国,股权结构仍然是“一股独大”

2、的情况。如何才能实现对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呢?文中就我国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证券法 小股东 利益保护目 录摘 要 目 录前 言1第1章 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目的及意义21.1、证券法概述21.2、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界定21.3、目的和意义21.4、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依据3第2章 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立法保护的具体表现及评析52.1、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表现5 2.2、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评述6第3章

3、 完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建议8 3.1、建立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诉讼保护机制83.2、加强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意识93.3、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93.4、完善股权结构及加强公司治理93.5、完善会计、审计的替代保护作用93.6、加强舆论监督9结 论 11致 谢 12参考文献 13前言在我国,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已司空见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超常规发展,投资人的队伍不断扩大,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其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是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的来源,没有他们的信任,整个社会的经济投资和发展都会受到削弱。因此,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我国

4、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如果措施不力,投资者的利益频繁受到损害,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从大的方面看,将使潜在的金融风险或者金融危机迅速扩大,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从小的方面看,将严重挫伤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第1章 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目的及意义1.1、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和调整证券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发行行为关系的法律;广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和调整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说的“证券法”,是在宽泛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不仅指200年1月1日起施

5、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包括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的规章,因为所有这些,是支撑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证券法的核心是既要保证市场效率,又要保护投资者,这就需要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共同规制,具体规范也是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综合运用1.2、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界定我国证券法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中小投资者即以小数额作为投资的群体。其中对于中小投资者没有明确分界,证券市场一般以数额10万至100万以下作为分界中小投资者的区别。国际证监会组织

6、(IOSCO)在其纲领性文件证监监管目标与原则中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分为发起人及投资者两大类,投资者一般是企业借贷人(债权人)和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且代理人本身又有道德风险问题,于是就存在着相对于公司外部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问题。投资者保护的概念也是主要来源于此。1.3、目的和意义1、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状分析 我国当前由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中小股东的多项权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中小投资者权益难以通过诉讼赔偿来保护。从法律多文来看,我国立法对投资者诉权有相应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

7、缺乏可操作性。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缺乏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对证券违规行为只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2)中小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投资者要实现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来投票。由于我国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语焉不详,且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处于绝对控制的状态,大股东很容易利用“一股一票”的原则合法地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演变成为大股东一票表决的场所和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股东大会“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护,股东大会沦为形式化。(3)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虽

8、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种种缺陷,导致虚假陈述几乎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流行病。主要表现在:欺骗上市、虚假利润、误导性预测、使用模糊术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等。(4)中小投资者的剩余分配权得不到保障。红利分配是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大股东与小投资者利益平衡的一个关键环节。中国上市公司在股东分红方面,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似,没有稳定的红利政策,而且在分红中存在相当多的损害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2、 意义研究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意义。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同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

9、分,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没有得到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娿没有得到最好贯彻。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对于维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很大的意义。同时,对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法保护及理论实践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研究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证券市场中通过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对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立法完善。1.4、我国现行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依据 2006年1月1日,新修改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同时实施,证券法以侧重于扩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协

10、调投资者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以保护公司利益为主,在此基础上协调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两部法律在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各有侧重有互相协调,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是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机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同时,与两法相配套的“四规”即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及监管投资者保护条例四部行政法规,也于推出,这一阶段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能进一步提

11、高。第2章 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立法保护的具体表现及评析 2.1、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表现证券市场稳定有序的运转必然少不了制度的保障,通过多年的实践和借鉴国外的成熟制度,我国证券法确定了一些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1、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度。我国证券审核制度主要包括:注册制、核准制、审批制。其中证券法确定了核准制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基础制度,欲发行证券的公司只有经过证券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予以批准。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在债券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这样做可以保证这些公司在财务,信用等方面都值得为投资者所信赖,把一批在信用、财务、资质上有问题的公司排除在外,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安全。同时对如有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发行证券的公司,规定其不得再次发行公司证券等,防止已经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保荐人制度。证券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法定要件的上市公司,对其所推荐的上市公司信用,财务等进行担保的制度。

13、为落实证券法第11条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总结保荐制实施以来的经验,不断因应市场需要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更好地发挥保荐制度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启动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使投资者更加相信公司,也利于投资的进行和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维护。3、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规定发行人公开法定文件,披露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这样可以使投资者掌握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从而保证其投资的安全和效率。通过信息披露有利于加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方式,严格财务制度,增加信用度等。我国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14、票的,在提交申请后应按相应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这样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文件美容,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市期间依法披露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有影响的信息,如年报,重大事项公告等,让公众知道上市公司的这些信息,给投资者的投资作为依据,包含有了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权。4、客户资金单独管理制度。证券法139条明文规定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严禁单位个人挪用客户资金。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如挪用质压占有客户资金,一旦这些被挪用的客户资金在被证券公司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是资金损失代尽,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损害证券公司的形象,不利于

15、证券市场的稳定,加重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不信任。同时存在随意挪用客户账户资金这种现象对公司来讲也是一种隐患,139条的规定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本条还规定证券公司破产客户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因客户原因或法律规定不得对客户资金采取任何措施。2.2、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评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既有制度规章不完善的因素,市场中缺乏诚信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具体来讲有:1、法律法规方面。法律规定了证券市场中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第一,发行上市中的欺诈行为。发行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大股东虚假出资、发行上市中过度包装等。在虚假出资情况下,大股东并没有向上市公司投入实物资产

16、或现金,但是却通过串通或欺骗有关部门出具假出资证明,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操纵有关财务指标以达到上市规定的指标要求或获得更高的发行价格,这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关联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大量存在。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重要渠道,我国通过颁发关联交易的会计准则及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仍大量存在。第三,内幕交易在上市公司中盛行。虽然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做出了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但是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通过买卖股票、操纵股价而

17、谋取私利、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第四,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及时是保证所有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才发展了几十年的新兴市场,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世上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现象在招股说明书、资产重组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各个环节都普遍存在。2、股权结构现状。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从一开始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服务,这使得在中国特色的股份制实践中,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65%左右),流通股占35%,从而形成大量上市公司中国家股一股独大或是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的现状。由于流通股权的分散,中小股

18、东获取信息成本高,对公司的决策具有“理智的冷漠”,同时,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也常常出现“搭便车”,导致对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和监督权减弱,从而加大了经理层的代理成本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越夺。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不利于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对中小投资者利的益保护。3、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有一些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漠视股东利益,在信息披露上耍“花招”。除了瞒报误报之外,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对关键的问题,诸如对借款、贷款、质押担保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重要信息,或不及时披露,或缺乏详细的描述,少数公司在大众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了重要信息,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损

19、害了中小投资股东的利益。4、诚信方面。上市公司存在缺乏诚信,弄虚作假,内幕人与市场庄家合谋抬高股价,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第3章 完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建议证券法中的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已经建立了很多防范风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但有些制度规章不甚科学及其执法力度不够,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由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信心受到打击,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特提出以下一些对策与建议:

20、3.1、建立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诉讼保护机制在对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上,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目前证券市场环境下,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我看来,必须在法律上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在证券立法中采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救济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是起到威慑作用,防范和惩罚证券犯罪。民事责任侧重对被损害利益的救济,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一,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证券市场一系列的行为,我国证券法都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证券发行无效的民事责任,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

21、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等等,1民事责任以补偿为目标,能切实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减少投资者的损失。相对于行政责任来说,大大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第二,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证券法228条规定了对于证券监管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因谋取私利或泄露其所掌握到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因工作原因接触到许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拉拢套取信息的对象,这样严重违反了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证券法没有具体涉及及刑事构成内容,需要同别的法律结合才能认定,所以不在此论述。第三,通过追究行政责任来保护中心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证券市场是由

22、国家主导的,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行政责任涉及证券市场证券服务中介机构都有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还是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中介机构都有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取消资格等2、完善归责机制要对可能的加害人设计不同的责任机制,使得受害人无论在证券市场的任一环节受到侵害,都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具体包括:追究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和政府的责任。3、设计合理的诉讼制度因为中小投资者力量分散且薄弱,要对加害人提起诉讼,往往要伴随很高的成本付出。因此,我国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扩大有关证券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引入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等有效地诉讼安排;将有关中介机构以

23、及具体责任人列入证券民事诉讼责任的主体范畴内。 3.2、加强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意识 虽然我国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权益频频受到侵害,但是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薄弱。主要原因是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差,投资技能和经验也相对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所以很多中小投资者放弃了自我维权。为此,中小投资者应主动加强对相关财务、投资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3.3、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专门成立一个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的宗旨应该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有序的发展。并在该法中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性质、职能等。3.4

24、、完善股权结构及加强公司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过于集中,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以通过国有股份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形成一些能够与第一大股东抗衡的其他大股东,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其次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应在法律的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3.5、完善会计、审计的替代保护作用 在投资者保护法律效力较弱的环境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和高质量的审计可以做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缓解企业中的代理冲突,从而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因此,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审计质量,以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准则的替代保护作用,显示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信誉。 3.6、加强舆论监督 上市公司造假

25、案之所以频繁发生,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表明,舆论监督如果能够渗透到证券市场的所有过程和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信息和新闻披露的职能,可以大大提高造假成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也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而有必要逐步扩大和强化舆论监督,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全面和及时,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结论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已经建立了很多防范风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但有些制度规章不甚科学及其执法力度不够,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由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信心受到打击,

26、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致谢:感谢老师对我论文的指导,感谢我的大学老师在大学三年对我专业知识的培养,感谢所有的参考报刊和书籍的作者为我论文写作提供参考。参考文献:著作类:1. 【1】 徐明,黄来纪.新证券法解读, M 上海社会科技院出版社,2005.115 2. 【2】 朱锦清.证券法学, 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94 期刊文章:1. 【1】 黎磊.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分析, J 金融证券,2006 2. 【2】 李秀燕,张晓玲.浅议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J 价值工程,2009-05 3. 【3】 梅丹.

27、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义及应采取的措施, J 证券投资,2006 4.【4】王家丽.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5.【5】黄思苗,吕春梅.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完善股东知情权,J 法制与社会,2007(10).257-2586.【6】李多德.试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J 中小企业科技,2007.第7期报纸文章:1. 【1】 申玲.我国证券侵权诉讼形成的构建,N 财经科学, 2006.223.21 2. 【2】 管新春.我国证券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之分析. 注释:朱从玖.投资者保护.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第1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Zingales,L,1995.Inside ow nership and the decision to go public Review of Econcmic Studies 62,425-448杜煊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徐明,黄来纪.新证券法解读 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115评 语: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答辩组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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