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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基金监管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二、基金监管的目标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二)保证市场的公平、
2、效率和透明为保证市场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当保证市场信息公布及时、传播广泛并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监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的有效性,保证市场高透明度。(三)降低系统风险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在加强对基金行业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基金业,在发展中求规范;要更多地鼓励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三、基金监管的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
3、立依法监管观念。(二)“三公”原则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基金监管就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五)审慎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管以及持续性监管过程中,都会运用审慎监管原则。四、
4、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完善和加强销售监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非现场检查就是通过报备制度,由基金从业机构向
5、基金监管部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书面报告,基金监管部通过审阅并分析这些报告,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违规事件,保证法规的有效执行。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联络与业务交流工作,并协助基金业委员会工作。(一)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基金业委员会作为基金业市场创新的主体和推
6、动诚信自律的组织者,在促进行业自律与发展、增进业内沟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和推动业务创新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基金当事人实行自律管理。(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将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
7、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证监会自受
8、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变更经营范围。(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3)变更名称、住所。(4)修改章程。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9、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新增)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2006年5月,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方面:(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2)在持股目的方面,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
10、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1公司治理监管(1)公司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起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2)
11、公司是否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义务。重点是通过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监督股东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股东应直接持有股权,不得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公司股权。(3)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4)监督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
12、报等事项时,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7)监督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提名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报告。(8)明确利益关联人,严控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2内部控制监管内部控制是否体现了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3经营运作中国证监会将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以审慎原则经营运作,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2007年之后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
13、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该制度已成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现场和非现场检查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中国证监会将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将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
14、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二、基金托管银行监管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14家银行。(二)日常监管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5、。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三、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一)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监管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
16、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二)基金登记机构的准入监管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
17、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三)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1内部控制监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实行的是注册制。我国采取核准制。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对应报送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必要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二)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
18、法规规定的条件。2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有一些情形除外,例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1年;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等。(四)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五)办理基金备案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二、基
19、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一)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的主要内容基金销售活动监管所关注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2适用性原则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
20、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自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专项报告,予以存档备查。在基金持续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应当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在
21、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并报送中国证监会。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石。(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目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临管的原则和目标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目前,按照基金监管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主要协助中国证监会基
22、金部对辖区内开放式基金(不含ETF)的存续期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包括对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临时报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管。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监督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谨慎勤勉地进行投资运作,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具体涉及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回购交易和投资限制等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23、管理办法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1投资范围的规定。(1)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24、易。2。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项规定的比例限制。(3)
25、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有关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26、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前述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7)1家基金公司通过1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
27、起执行)。3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2)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28、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按目前法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所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9、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30、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8)买断式回购融人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例10-6(2010年3月多选题)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等投资活动。A承销证券B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31、资D向其基金管理人出资【参考答案】ABCD(二)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三)基金交易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目前,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定期、不定期报告掌握基金投资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并据以对重大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并给中国证监会提交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据以进行处理。监管部门可以停止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暂停甚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理。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
32、管的重要性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办法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3、(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七点(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
34、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一)督察长的职责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二)督察长的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
35、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活动;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做出虚假报告;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五、监管手段(一)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二)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督察长应当在知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高级管理人
36、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三)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1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
37、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3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第三:擅离职守。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第五: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五)离任审计、离任审查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六)违法违规处理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中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