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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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目 录一、总则11. 工作背景12.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目的13.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1(1)系统性原则1(2)完整性原则1(3)协调性原则2(4)强制性原则2(5)动态性原则2二、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类型及管理要求31. 生态保护红线的类型32. 分类管理3三、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总体情况4四、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管控措施5(一)法定保护地红线区51.山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52.湿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73.森林公园红线区84.风景名胜区红线区95.湿地公园红线区116.水源保护地红线区12(二)生态功能及生态敏感脆弱红线区121.林

2、地红线区122.生态保护封育地红线区163.河流及其防护带红线区184.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21(三)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241.城市路网廊道及绿化带红线区242.城市水系红线区253.城市及郊野公园红线区25一、总则1. 工作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告中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对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沈阳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划定工作

3、。2.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目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的战略举措,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科学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制订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将对保护全市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维护生物多样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控制开发建设强度、构建生态安全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3.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原则(1)系统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生态保护对象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通过叠加分析综合形成区域生态保护红线。(2)完整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包括市域内不同的生态系统类型,划定后的红线区域有支撑或维持整个生态

4、系统平衡、完整、适应的能力,并保障生态系统成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健康。(3)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4)强制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5)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之后并非永久不变,红线区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依照调入、退出规则进行调整,原则上红线区面积只增不减。二、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类型及管理要求1. 生态保

5、护红线的类型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要求,以维护生态功能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全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敏感性评价结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状况、环境承载力、城市总体规划和未来发展空间等因素,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区域的不同属性,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保护地红线区、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脆弱红线区、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 2. 分类管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和敏感脆弱程度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一类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市政府批准

6、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外,禁止建设一切生产经营类项目。法律法规另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类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缓冲区域,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重点,除一类区允许建设项目外,可以建设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开发建设项目。三、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总体情况沈阳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688.88平方公里,其中一类区面积416.1平方公里,二类区面积2272.78平方公里。按类型划分,包括:法定保护地红线区面积932.55平方公里,生态功能和生态敏感脆弱红线区1617.47平方公里(其中有19.77平方公里面积重合)

7、,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158.63平方公里。四、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管控措施(一)法定保护地红线区法定保护地是指经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的区域。沈阳市的法定保护地红线区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1.山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五龙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五龙山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9年5月11日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沈政200936号)。区域位置:法库县柏家沟镇、大孤家子镇、登仕堡子镇、丁家房镇、东蛇山子乡、法库镇、冯贝堡乡、孟

8、家乡、三面船镇、双台子乡、四家子乡、五台子乡、西关屯乡、秀水河子镇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 红线区面积:325.86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160.79km2 二类区面积:165.08km2石人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和沈阳国家森林公园,1997年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沈阳国家森林公园,2002年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域位置:浑南区望滨街道、沈北新区马刚街道、蒲河镇、清水台镇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光旅游 红线区面积:43.50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6.09km2 二类区面

9、积:37.41km2 白清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白清寨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沈政200261号)。 区域位置:苏家屯区白清街道 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 红线区面积:51.35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10.19km2 二类区面积:41.16km2 (2)红线区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

10、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已经实施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禁止开矿、采石、取土、建坟、砍伐、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非法砍伐林木;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

11、害农业为主,有计划进地行退耕还林。2.湿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 卧龙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辽政200194号),201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辽政2012206号)。 区域位置:康平县东关街道、东升乡、二牛所口镇、方家屯镇、胜利街道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红线区面积:127.50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66.39km2 二类区面积:61.11km2 仙子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仙子湖市级自然保护区,2002年6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沈政200261号)。

12、区域位置:辽中县刘二堡镇、杨士岗镇、冷子堡镇,新区市前当堡镇、法哈牛镇 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红线区面积:86.67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30.38km2 二类区面积:56.29km2 (2)红线区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

13、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已经实施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符合保护区规划、超标及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实施增殖放流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以发展有机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湿、还草。3.森林公园红线区 (1) 红线区范围陨石山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陨

14、石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陨石山国家森林公园于1992年经林业部批准建立,沈阳市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浑南区李相街道、祝家街道,苏家屯区姚千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 10.74km2 (2)红线区管控措施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污染治理项目;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

15、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对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森林公园规划、未经批准以及破坏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建筑物、设施等应有计划地搬迁、拆除。4.风景名胜区红线区 (1) 红线区范围棋盘山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棋盘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辽宁省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浑南区满堂街道、高坎街道,沈北新区马刚街道、蒲河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光旅游红线区面积:70.40km2 其中:一类

16、区面积:17.54km2 二类区面积:52.86km2 怪坡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怪坡风景区。区域位置:沈北新区马刚街道、清水台镇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观光旅游二类红线区面积:17.37km2 朝阳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朝阳山风景区。区域位置:浑南区祝家街道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风景名胜、观光旅游二类红线区面积:0.21km2 中华寺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中华寺旅游风景区。区域位置:浑南区王滨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观光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0.20km2 (2) 红线区项目准入与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类

17、项目。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鸟类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地的行为。已经实施的旅游及其它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

18、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5.湿地公园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 獾子洞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辽宁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2012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林湿发2012341号)。区域位置:法库县秀水河镇、叶茂台镇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观光旅游红线区面积:25.75km2其中:一类区面积:14.85km2 二类区面积:10.9km2(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与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类区内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

19、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地的行为。实施增殖放流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对于区

20、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湿、还草。 6.水源保护地红线区(1)红线区范围将沈阳市2010年颁布的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中划定的38个水源保护区域共计173 km2,纳入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主要功能:水源涵养、饮用水防护(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与管控措施 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改。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在红线区域内设置排污口

21、,已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置。禁止在红线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对已有的农田、养殖场加强污染治理,有计划地逐步退出红线区。禁止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二)生态功能及生态敏感脆弱红线区 1.林地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 沈西北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张家窑林场、康平县西北部及法库县西部生态公益林、防风固沙封育保护地以及规划林带。区域位置:康平县海洲窝堡乡、北三家子街道、小城子镇、二牛所口镇、张强镇、沙金台乡、康平监狱,法库县包家屯乡、柳树屯乡、卧牛石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213.29km2 孙家店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

22、体为孙家店林场区域位置:康平县海州窝堡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14.63km2 山东屯苗圃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山东屯苗圃区域位置: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两家子乡、北三家子街道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13.17km2 大辛屯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大辛屯林场区域位置:法库县慈恩寺乡、四家子乡、五台子乡,康平县西关屯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38.27km2 调兵山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调兵山林场区域位置:法库县柏家沟镇、和平乡、孟家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23、 二类红线区面积: 8.43km2 八虎山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八虎山林场区域位置:法库县双台子乡、四家子乡、五台子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11.91km2 马家店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马家店林场区域位置:法库县冯贝堡乡、和平乡、孟家乡、十间房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类红线区面积:23.10 km2 塔山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塔山林场区域位置:苏家屯区白清街道、陈相街道、佟沟街道、姚千街道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红线区面积:15.31 km2 八家子苗圃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八家子苗圃区域位置:

24、康平县北四家子乡、海洲窝堡乡、胜利街道、两家子乡、北三家子街道、小城子镇、新生农场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50.79 km2 东陵林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东陵林场区域位置:浑南区王滨街道、祝家街道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二类红线区面积:37.03km2夹宝山林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夹宝山林地区域位置: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姚千街道,浑南区李相街道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二类红线区面积:5.69km2石文林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石文林场区域位置:白清街道、姚千街道主要功能:生

25、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二类红线区面积:8.18km2小城子镇林地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小城子镇林地区域位置:康平县小城子镇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7.94km2新民林场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新民林场区域位置:新民市大柳屯镇、高台子乡、梁山镇、柳河沟镇、卢屯乡、于家窝堡乡、镇郊乡、周坨子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85.09km2徐草沟林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徐草沟林地区域位置:浑南区李相街道、祝家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4.45km2古枫林防风固沙红线区

26、,主体为叶茂台古枫树林区域位置:法库县叶茂台镇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二类红线区面积:1.64km2大东区林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大东区林地区域位置:大东区文官街道、前进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景观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3.46km2(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与管控措施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

27、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在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挖砂、采石、取土、开垦、建坟、放牧等活动。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 2.生态保护封育地红线区 (1) 红线区范围马耳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马耳山生物多样性封育保护地,2008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苏家屯区姚千街道、陈相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

28、光旅游 二类红线区面积:13.08km2 七星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七星山生物多样性封育保护地,2008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沈北新区石佛寺乡、罗家房乡主要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观光旅游 二类红线区面积:0.87km2 林台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大潘镇林台防风固沙封育保护地,2008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铁西区大潘街道、大青街道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 二类红线区面积:1.52km2 牛营子防风固沙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牛营子防风固沙封育保护地,2008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新民市三道岗子乡主要功能:防风固沙、水土保持

29、二类红线区面积:1.0 km2 马家沟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主体为马家沟濒危紫椴、辽东栎林生物多样性封育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法库县十间房乡主要功能:珍稀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 二类红线区面积:0.13 km2 (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与管控措施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

30、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滥伐林木、挖砂、采石、取土、开垦、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红线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 3.河流及其防护带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辽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辽河保护区,2010年3月由辽宁省委、省政府经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柏家沟镇、北四家子乡、城郊乡、大民屯镇、东蛇山子乡、公主屯镇、郝官屯镇、和平乡、黄家锡伯族乡、金五台子乡、老大房乡、冷

31、子堡镇、两家子乡、柳河沟镇、六间房乡、罗家房乡、满都户镇、牛心坨乡、前当堡镇、三道岗子乡、三面船镇、北三家子街道、石佛寺朝鲜族锡伯乡、陶屯乡、新城子乡、兴隆堡镇、兴隆镇、养士堡乡、依牛堡子乡、于家房镇、城郊乡、朱家房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红线区面积:533.81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39.30km2 二类区面积:494.51km2 浑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浑河沈阳段干流、主要支流及其防护带,包括白塔堡河、满堂河、辉山明渠等支流。区域位置:辽中县茨榆坨镇、大潘镇、高坎镇、老观坨乡、王纲堡乡、肖寨门镇、于家房镇、翟家镇、彰驿站镇、长滩镇、朱家房镇主要功能:水

32、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光旅游红线区面积:121.05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31.46km2 二类区面积:89.58km2 蒲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蒲河沈阳段干流及其防护带,包括蒲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位置:财落镇、城郊乡、法哈牛镇、光辉乡、胡台镇、虎石台镇、老观坨乡、冷子堡镇、辽中镇、刘二堡镇、六间房乡、马三家子镇、潘家堡乡、平罗镇、蒲河镇、前当堡镇、兴隆堡镇、养士堡乡、张屯乡、朱家房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水土保持、观光旅游红线区面积: 90.30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30.10km2 二类区面积:69.20km2 北沙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北沙河沈阳段及其防

33、护带。区域位置:苏家屯区陈相屯镇、红菱堡镇、林盛堡镇、沙河铺镇、姚千户屯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4.71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1.40km2 二类区面积:3.31km2 柳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柳河沈阳段干流及其防护带。区域位置:新民市大柳屯镇、高台子乡、梁山镇、柳河沟镇、于家窝堡乡、城郊乡、周坨子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85.39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12.88km2 二类区面积:72.51km2 养息牧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养息牧河沈阳段干流及其防护带。区域位置:新民市大柳屯镇、高台子乡、公主屯镇、于家窝堡乡、

34、城郊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25.89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2.47km2 二类区面积:23.42km2 秀水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秀水河沈阳段及其防护带。区域位置:法库县登仕堡子镇、东蛇山子乡、东升乡、公主屯镇、柳树屯乡、沙金台乡、双台子乡、四家子乡、卧牛石乡、西关屯镇、新农乡、秀水河子镇、叶茂台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54.15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2.47km2 二类区面积:51.68km2 饶阳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饶阳河沈阳段及其防护带。区域位置:新民市大红旗镇、红旗乡、金五台子乡、卢屯乡、姚堡乡主要功能

35、: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72.57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0.87km2 二类区面积:71.70km2 细河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细河干流及其防护带。区域位置:辽中县茨榆坨镇、大潘镇、大青乡、四方台镇、新民屯镇,铁西区翟家镇、彰驿站镇、长滩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面积:6.93 km2 其中:一类区面积:1.81km2 二类区面积:5.12km2 (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及管控措施 一类区内禁止建设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类项目。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3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不得在红线范围内的河道、滩地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地的行为。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湿、还草。 4. 湿

37、地生态保护红线区 (1) 红线区范围三台子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三台子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康平县东关街道、方家屯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17.55km2 四道号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四道号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康平县沙金台乡、张强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11.77km2 尚屯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尚屯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十间房乡、五台子乡主要功能:水

38、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9.87km2 三合城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三合城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法库县包家屯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1.11km2 尖山子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尖山子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法库县卧牛石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1.54km2 花古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花古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法库县柳树屯乡、沙金台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

39、、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4.77km2 车古营子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车古营子湿地生态保护地。区域位置:新民市胡台镇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2.87km2单坨子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单坨子湿地生态保护地。区域位置:新民市周坨子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0.81km2拉马章水库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拉马章湿地生态保护地,2007年11月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建立。区域位置:法库县柳树屯乡、沙金台乡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2.92km2朱尔屯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沈阳

40、市朱尔屯湿地。区域位置:大东区文官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0.12km2 辉山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辉山湿地。区域位置:大东区文官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0.28km2 白沙河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白沙河湿地。区域位置:浑南区东湖街道主要功能:水源涵养、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滨水景观二类红线区面积:1.08km2(2)红线区域项目准入及管控措施 二类区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光伏发电和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

41、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有计划地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开矿、采石、取土、建坟、砍伐、放牧;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禁止非法砍伐林木;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已经实施的旅游及其它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

42、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为主,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三)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 1.城市路网廊道及绿化带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 将沈阳市域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其绿化缓冲带(50-100米)、主要街路绿化带、街旁绿地、广场绿地、街心公园等划为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总面积130km2。 (2)管控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绿地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种植。禁止在红线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 2.城市水系红线区 (1)红线区范围环城水系生态保护红线区主体为

43、沈阳市南运河、北运河、卫工明渠及沿线绿化带。区域位置: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主要功能:生态景观、休闲娱乐、生物多样性保护二类红线区面积:4.04 km2 沈抚运河生态保护红线区主体为沈阳市沈抚灌渠及沿线绿化带。区域位置:浑南区主要功能:生态景观、休闲娱乐、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洪排涝二类红线区面积:0.58km2(2)管控措施 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环城水系及其绿化带保护不符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河道规划、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等应有计划搬迁、拆除。不得将红线内的公园绿地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破坏、侵占红线区内的绿地、水系。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

44、物排入红线区。 3.城市及郊野公园红线区(1)红线区范围将沈阳市38处生态服务价值较高、占地面积较大、基础设施较好的城市及郊野公园划定为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24.85 km2。(2) 管控措施 二类区内不得建设与城市、郊野公园管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红线区范围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废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区。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汇总表序号类型名称区域主要功能红线区面积(km2)一类区二类区合计1山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五龙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法库县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地质遗迹保护160.79165.08325.862石人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6.0937.4143.503白清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苏家屯区10.1941.1651.354湿地自然保护区红线区卧龙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康平县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66.3961.11127.505仙子湖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区辽中县新民市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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