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到期贷款预警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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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到期贷款预警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建立到期贷款的提前预警报告制度,实现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动态监控,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预警的对象是按照期限管理尚属于正常形态的贷款。第三条 本制度实行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原则。第二章 定期预警第四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次月到期的贷款按照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要求报送资产保全科。第五条 在填报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时,对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要求逐笔填报,并制定具体的化解

2、措施,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汇总填报,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第六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在每月初报送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时,若预测到次月到期贷款无法化解将出现不降反升时,请附详细的情况说明。第七条 本制度及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中的“化解措施”是指“现金收回”、“收旧贷新”、“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第八条 对于收旧贷新等需要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各信用社(营业部)须在贷款到期前做好贷前调查等相关工作,并提前15日将相关资料上报联社。第三章 不定期预警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二章所要求的定期预警外,若信用社(营业部)的贷款在到期之前出现突发性原因而出现较大风险时,须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金额较大的须及时上报联社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第十条 因临时性原因,联社需要对辖内到期贷款进行预警时,按照临时通知要求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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