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内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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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内控制度第一条 为积极扣展我社业务范围,根据人行市中心支行银218号、银26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期限、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我社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法。不接受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委托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五条 委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

2、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3个月以上;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具体比例另定。第八条 单笔委托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第九条 委托资金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原则。委托资金未及时到位,经办社不得垫资放款。第十条 由于委托贷款业务对我社是一项新开展的业务,为加强本项工作的管理,委托贷款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联社咨询。第十一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贷款“三查”制度,如发现借款人在偿还能力方面有问题或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应及时反映给委托人。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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