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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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差别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风险防范与管理,理顺和调整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贷业务差别化管理的目的是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从信贷管理组织架构与管理权限、信贷业务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与创新,夯实县级机构信贷管理的基础责任,确保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建立

2、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三个层级的信贷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 县级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基本经营主体,对辖内机构全部信贷业务承担全面的经营管理责任,对报经上级机构咨询、论证的贷款,依然履行终极信贷审批程序,承担全面责任。第六条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查委员会,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人数一般为5-9人,贷审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信贷主任(行长)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及具有评审资格的有关专家组成,具有法律方面人才的机构,要有法律人员作为成员,要逐步建立健全信贷业务法律审查机制。第七条 县级联社主任

3、(主持经营工作副主任)为联社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各项信贷业务的有权签批人,具有一票否决权,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各项信贷业务承担终极审批责任。 第八条 省联社按年度核定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在省联社核定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由各县级联社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办理。第九条 超过省联社核定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的信贷业务,各县级联社按照制度有关规定经过调查、审查审批、签批程序后,报上级机构进行逐级咨询、论证。第十条 省联社对各市联社(办事处)实行信贷业务授权委托管理,核定各市联社(办事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各市联社

4、(办事处)对超过辖内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的信贷业务实行咨询管理,承担间接管理责任。对超过本级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的信贷业务由各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省联社进行进一步咨询、论证。第十一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成立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咨会),对超过辖内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的信贷业务实行咨询管理。第十二条 市联社贷咨会人数为7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联社分管信贷主任担任,成员由信贷、风险、计财、会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及具有评审资格的有关专家人员组成。县级联社贷审会主任可列席市联社贷咨会,以备咨询事项,但不参加市联社贷咨会咨询审议。第十三条 市办事处贷咨会人数为5人,设主任委

5、员1名,由市办事处分管信贷和风险资产的主任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岗专管员、稽核监督岗专管员、人事管理岗专管员等人员组成。县级联社贷审会主任可列席市办事处贷咨会,以备咨询事项,但不参加市办事处贷咨会咨询审议。第十四条 市联社(办事处)作为省联社授权委托管理机构对核定权限内及上报省联社咨询、论证的信贷业务承担审查、咨询决策的间接管理责任。信贷管理(业务发展)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信贷管理(业务发展)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信贷主任为咨询决策责任人,市联社(办事处)主任为有权签批人,对咨询决策负最终责任。第十五条 省联社向各市联社(办事处)派出“特别督察员”,全面督促各市级机构贷咨会认真

6、履行职责,对贷咨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同时根据需要可列席市级机构贷咨会。第十六条 省联社对超过各市联社(办事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的信贷业务,实行咨询与专家论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省联社成立贷咨会,成员由省联社经营班子成员及信贷、风险、计财、人事、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为9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联社分管信贷主任担任。省联社主任为有权签批人。市联社(办事处)贷咨会主任可列席省联社贷咨会,以备咨询事项,但不参加省联社贷咨会咨询审议。第十八条 省联社成立信贷业务专家论证委员会。对各市联社、办事处上报需经省联社贷咨会咨询的重大信贷业务事项,在进入省联社贷咨会咨询程序前先由

7、专家论证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专家论证委员会的论证意见作为省联社贷咨会咨询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论证程序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业务专家论证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九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第114期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规定,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大额特种贷款需报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在取得原则性指导意见后,方可合规操作。第二十条 需报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领导小组的大额特种信贷业务包括:法人类客户贷款金额在单户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财政支持类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和中长期贷款单户3亿元(含)以上的;其他重大信贷事项。第三章 信贷

8、业务管理模式第二十一条省联社针对农村信用社三大客户群体即“农户、城镇自然人及法人客户”的特点,在目前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系下,实行差异化的、“大小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管理模式。农户贷款按照“全面覆盖、合规管理、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全面推行农户贷款授权管理和责任制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联社授权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及管户信贷员办理小额农户贷款、划片管理,并实行包调查、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的“五包”责任制,有效防范农户贷款违规风险;对大额农户贷款,视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城镇自然人贷款管理模式。对城镇自然人贷款,实行主办社制度。各县级联社可根据区域布局

9、特点合理确定城镇自然人贷款的主办社,集中人力资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十五条对超过省联社核定各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权限的大额城镇自然人贷款,视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法人客户实行集中管理。目前,以构建信贷管理中心模式为主,并有序推进集中管理与集中审查相制约的信贷管理模式。1.建立信贷管理中心。实施县级联社集中管理、集中经营、岗位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2.法人客户集中管理。在所辖区域比较集中的县级联社设立专门的法人客户管理中心;对基层网点多、管辖范围大、目前不具备成立法人客户管理中心条件的县级联社,可根据区域特点,自主选择若干个辐射范围广、信贷管理基础好的基层信用社作为主办社负责办理法人客户贷款业务。3.法人客户集中审查。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查中心,专职负责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经营机构报送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查,真正实现贷审分离。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均需上报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办事处)进行咨询与论证,同时县级联社成立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管理小组,全面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市联社(办事处)贷咨会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业务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自身的议事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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