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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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社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除人民银行规定外,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信用社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

2、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条 设立资金组织科为信用社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社反洗钱工作;指定分社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分社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社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2、负责全社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3、负责全社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4、负责全社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5、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6、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7、负责

3、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第三章 确定客户身份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第八条 各分社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

4、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第四章 人民币业务的报告第九条 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第十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

5、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付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第十一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一)10个营业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人之间10个营业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10个营业日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八)10个营业日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0营业日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10个营业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汇票规定的其它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营业网点经判断认为的其它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第十二条 各分社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结务时,发现客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应向资金组织科报告,经资金组织科认定

7、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至次日上午10:00报送给联社反洗钱部门和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第十三条 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资金组织科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各分社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十四条 经过分析,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资金组织科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

8、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分社主任,会计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一)未执行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四)未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对大额或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信用社负责解释,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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