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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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 心)债券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业务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债券业务规定以及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清算中心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业务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监管部门允许 交易的其他债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包括:债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从事的其他债券业务。债券分销是指通过

2、债券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 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 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 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 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 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

3、 债券的行为。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 债券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经营、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债券业务采取分级授权方式。第七条 省清算中心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管理,其权限按信用社(银行)联 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授权执行。第八条 资金营运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运作。第三章 债券业务运作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第九条 资金营运部门债券业务的工作内容:(一)完善债券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二)编制债券业务计划;(三)开展债券业务;(四)搜集债券市场信息,接受债券业务咨询;(五)经批准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资金营运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岗、经理岗、首席交易员岗、交易员 岗、结算管理员岗、结算员岗。第十一条 加入全

4、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规定办理相关准 入手续、按要求配置必要的交易设备和合格人员。第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委派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对首席交易员授权和交 易对手授信的管理、日常交易的监督,并负责交易和簿记系统IC卡或USB证书、密 钥及印章的保管。第十三条 交易人员管理(一)交易系统将前台交易人员分为首席交易员和普通交易员两个级别,其 中首席交易员的信息及权限由省清算中心委派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其权限包括 可开展的一切业务及业务额度。其他普通交易员的信息和权限由首席交易员负责维 护,普通交易员的权限受首席交易员自身权限制约,不能超越首席交易员的权限;(二)交易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银

5、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举办的培训并取得交易员资 格。第十四条 结算人员管理 债券簿记系统将后台结算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即结算管理员岗)和普通经办人员(即结算员岗)两个级别。授权管理员的权限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根据签章确认的授权管理员/普通经办人员注册(注销)申请表维护,普通经 办人员的权限由授权管理员维护。第十五条 交易和结算人员均以口令识别身份,为明晰责任,各交易和结算人 员应对自己的口令注意保密,并不定期更换。第十六条 省清算中心设置工作人员移交、注销登记簿。系统管理员移交时, 其信息需于不长于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维护、备案。首 席交易员和结算管理员因出差需要暂

6、时移交的,必须严格执行移交制度,登记移交 登记簿,回来后立即回收并更改密码。其他交易员(或结算员)的移交,由首席交 易员(或授权管理员)注销其交易员(或结算员)身份,并作注销登记。第四章 业务运作第一节原则第十七条 债券业务运作坚持风险控制、结构优化、保障头寸的原则,明确操 作人员责任;操作过程实行双人临机,相互审核;交易员与结算员分设的总体要 求。第十八条 债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第十九条 债券业务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第二十条 债券业务办理过程中,资金营运部门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各类业务 的操作流程办理,坚持规范操作。开展债券业务,必须对债券

7、市场进行充分的可行 性研究分析与预测评估,了解分析债券券种特点及市场利率走势,合理选择债券业 务项目、品种和期限。第二十一条 交易人员根据债券业务需要进行询价、报价、达成交易意向,与 对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并登记有关台帐。第二十二条 债券业务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业务系统生成的成交 单、电报、传真、信件等,并明确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 易价格或利率、账户结算方式、交割金额、交割时间、回购期限等要素。第二十三条 结算员根据交易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或债券交易合同,通过后台 簿记系统逐笔录入结算指令,经结算管理员认真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发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员

8、应及时关注查询债券交割、托管情况,并登记有关台 帐。第二十四条 债券业务原则上一律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进行交易。如省联 社或交易对手方暂不具有“券款对付”结算资格,视对方信用情况采取“见券付 款”或“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第二十五条 对资金融出性债券业务,结算员必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协议)填制资金调拨审批单,并经结算管理员对资金划付凭证要素复核确认后办 理资金调拨逐级报批手续;对资金融入性债券业务,结算员应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 况。第二十六条 对债券交易中出现的债券交割、托管、资金清算以及其他异常情 况,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确保资金安 全。第二十七条

9、 资金营运部门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不 得从事借券、租券、买空卖空等交易行为。第二十八条 资金营运部门办理每笔交易时应坚持经办与复核两岗分离。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和簿记系统的客户端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网和联社 内网连接,且须定期更新系统和杀毒程序。第三十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并专门建立使用登记簿;USB、CA证书及IC卡实 行专人专用,营业终了,必须妥善存放,以确保交易的安全。第二节 债券分销第三十一条 一级市场的债券分销业务是指在债券一级市场通过分销债券的行 为持有新发行的债券的业务。一级市场债券分销的操作程序是在新债发行办法公布 后,资金营运部门通过价值分析确定业务意愿

10、和业务额度,然后进行投标。对不能 通过自行投标认购的一级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委托其他具备债券一级承销商资格的 其他联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成员认购。第三节 现券买卖第三十二条 现券买卖是指在二级市场上以投资、套利及实现资本利得或规避 风险为目的进行的债券买卖活动,交易的债券按性质分为投资性债券和经营性债 券。第三十三条 投资性债券是指为追求较高业务回报且持有至到期日为目的的债 券。投资性债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的评级或优质的债券,发行人的信贷和财务状况稳定;(二)长期持有,所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高收益率。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债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债券。经营性债券必须

11、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评级高,至少在A-(长期)和A-1以上;(二)变现能力和流动性强,可随时在二级市场变现或通过贴现窗口贴现;(三)目的是通过资金的高速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来获得较高的收益。 第三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投资性债券和经营性债券不得相互转换。但因经营 性债券的信用评级被降低,而不能用于经营性用途,在符合投资性债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转入投资性债券。第三十六条 资金营运部门必须对市场行情实时跟踪、分析。第三十七条 交易原则(一)自营买卖的券种要符合债券资产结构中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二)经营性债券交易要严格按持有期限操作;(三)投资性、经营性券种可根据市场形势做出调整,但调整理由

12、必须充足;(四)对于经营性业务,每笔买进均要明确预计抛出时间。第三十八条 交易(一)交易券种需严格区分投资、套利,分别登记台帐,属于套利品种须列明 预计持有期限;(二)每笔交易成交单均需经确认,加盖交易员名章。第四节 质押式回购第三十九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展前必须签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 式回购主协议。第四十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最长期限为365天,到期后不得展期。第四十一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办理过程中,资金营运部门应根据交易对手 的信用状况拟订授信额度,逐级报批,并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授信后方可开展。第四十二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出资金时,尽可能采用“券款对付”结算 方式,如本单位或对手

13、方暂不具备“券款对付”结算资格,债券的首期结算方式实 行“见券付款”,到期交割时实行“见款付券”。第四十三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要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质押的债券应选择 在货币市场上流动性好且市场价值在面值以上的品种,质押率应控制在债券市值的95%以上;交易对手应选择在货币市场上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节 买断式回购第四十四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开展前必须签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 购主协议。第四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最长期限为91天。第四十六条 开展买断式回购,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第四十七条 开展买断式回购,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

14、 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 营债券总量的200%。第六节 债券远期交易第四十八条 开展远期交易应签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主协议。第四十九条 远期交易的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第五十条 交易对手应选择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第五十一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根据对手的信用状况,拟定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比率。第五十二条 债券远期交易只能用于对冲保值用途,其他情况下不得从事债券远期交易。第五十三条 债券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 券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第五十四条 债券远期交易业务要

15、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债券标的应选择在货 币市场上流动性好的品种。第五十五条 进行远期交易,单券种远期交易买入和卖出总余额分别占该券流 通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远期交易卖出余额占该机构自营债券总量的比例不得 超过200%,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占本单位实收资本(或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0%。第五十六条 开展债券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 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合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为债券 远期交易的书面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远期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补充合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第五章资金结算和

16、会计核算第五十七条 所有债券交易引起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省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的清算账户进行收付。第五十八条 债券交易资金收付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方式结 算,不得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付其他费用。第五十九条 债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有关规 定,合理设置债券业务会计科目,并按照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规则,准确进行债券 业务核算。第六十条 债券业务的计价方式。短期债券业务(一年及一年以内),购入时 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含债券利息时,按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 价款包含利息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入账。长期债券业务(一年以 上),购

17、买时无论是按面值购入、溢价购入还是折价购入,均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 为债券业务的入账价值,在付款时记账;如果购买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截至到 购买时止的应计利息,则应将这部分应计利息单独记账。第六十一条 债券业务的具体核算要求。购买债券时,无论是按面值还是按溢 价或折价购入,均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 息,应在“债券业务”科目下设置“应计利息”二级账户核算。要按照权责发生制 原则,对购入的债券每年计提利息。如果是溢价购入,其溢价部分应在债券存续期 间内提取“应计利息”时摊销。如果是折价购入,其折价部分也应在债券存续期间 内提取“应计利息”时摊销。第六十二条 每笔债券

18、交易资金收付必须根据业务事实及交易合同,并及时进 行会计核算。第六十三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建立债券业务登记簿。资金营运部门要区分债券 业务类别逐笔如实登记相应的业务,具体包括:债券余额、债券分销、债券回购、 现券买卖台账等。第六十四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定期进行账户核对。包括:与债券托管机构的债 券余额核对,台账与会计账户核对,做到账表、账券、账簿、内外账相符。第六十五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 送债券业务情况报表。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农村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七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债 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发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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