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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推进小企业统一授信工作,加强对 小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信用社(银行)信贷 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内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统一授 信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 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
2、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 汇等)、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敞口等表内、外 业务的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 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小企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能够并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用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不同币种授信、授信 对象四统一的授信制度。(一)授信主体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确定相关机构统一审核批准对小 企业客户的授信,保证授信审批部门与授信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 约机制
3、,避免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 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用信都应控 制在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 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 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的对象限于具备法人资 格的客户;不允许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分支机构客户授信。第五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逐步推进对每一个小企业客户都
4、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章授信原则和调整第六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遵照统一授信、适度授信、分类授信、先授信后 用信的授信原则。(一)统一授信的原则。除在授权范围内的客户小额授信允许由受权基层分支 机构审批授信并报总部授信部门备案外,其他超越权限的授信,由基层机构调查并 提出建议,报总部统一审批授信。(二)适度授信的原则。根据小企业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 身资金可能、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授信集中度风险。(三)分类授信的原则。根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誉、产业政策等情 况,将客户分为重点支持、逐步压缩、锁定退出等三类。对重点支持类客户,实行
5、 增加授信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逐步压缩类客户,给予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内周转,在周转中逐步压缩授信。对锁定退出类客户,要求取消授信,实行积极清 收措施,订出计划,限期逐步退出。(四)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对有意向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的小 企业,原则上应先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其经营情 况、采用的担保方式等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授信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用信。第七条 小企业客户授信采用基本授信方式。因特殊原因变化,可采取追加授信、临时授信进行调整。 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打算和各行社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
6、排。 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客户经营发生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追加授信可 以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情况、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 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等。临时授信为一 次性逐笔授信。第三章授信审批程序第八条 对小企业客户的授信,先由客户向基层信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开户许 可证、贷款银行分布情况等客户基本信息,再由基层信贷机构或总部有关业务部门 按照双人的原则,调查、
7、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以及非财务等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撰写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填写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建 议,报经营管理层指定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授信调查分析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 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 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人民 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风险预警系统中有关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 况。授信调查人员对所调查、收集企业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信用
8、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综合授信分级审批制度。经营管理层指定的职 能部门通过逐项、逐个审核,提出一揽子授信建议,按权限上报,进行分级审批核 准,并下发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通知书,执行授信部门实施授信。第九条 小企业客户小额授信(具体额度由各行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实行简易方式,由调查人员对受信人的信誉和综合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并提出授信额度建 议后,可直接由基层行社的贷款审批小组审批授信,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授信额 度结果报总部备案。有权信贷人员据此执行授信。第十条 各行社应落实专人统一负责业已批准授信信息的录入、调整、管理。各行社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董
9、(理) 事会和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 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第十一条 对审核批准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授信条件落实后,各行社应缩短用信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授权审批、独立 审批官审批等多种简化审批方式,以充分适应小企业贷款“急、频、快”的特点。 第四章 小企业客户分类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重点支持类客户:(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 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二)借款人产权明晰,经营性现金流量充分,有足够的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 能力,且能提供足
10、额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或落实代偿能力强的第三方作保证。(三)借款人的管理层成员诚信度高,目前无欠息、贷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 和对外担保等失信行为,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报表)。(四)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实际资产负债比例一般在60%(含)以下。(五)在本行社开立结算账户,销售款项结算往来正常。(六)存量贷款按五级分类为正常贷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逐步压缩类客户:(一)借款人生产经营虽然正常,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属信贷投向过分集中 的行业。(二)内部管理不规范,未能按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报表)。(三)借款人无法提供足额的担保,保证人属于关联客户互保。(四)借款人生
11、产经营出现异常,已不能保证贷款的正常周转或未能按时足额 支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资产负债率偏高、接近资不抵债,存在一定风险,实际贷 款额度与相对安全线额度已接近或超过。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锁定退出类客户:(一)借款人生产经营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投向的;(二)借款人生产经营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处于停关或半停关状态的;(三)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的;(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品行不佳,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报 表)等不良行为,注册资金少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又不愿以其个人名义对企 业贷款提供担保的。 第五章授信额度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额度控制。集团客户、
12、关联企业客户须合并 计算且作为单一客户处理。对单一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按照银监部门规定执 行。第十六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调查情况,结 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及其对行社的贡献度进行综合确定。现提供资 产负债率控制法、抵押(质)物变现额折扣法模型作为参考方法。(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即对拟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通过评估、打折,确认 实有资产,再减去实有负债(含本行社已有贷款和票据承兑敞口)后,得出相对安 全线额度(实有净资产)作为授信的主要参考依据。最高综合授信控制额度测算公 式:CL=EK;CL表示最高综合授信控制额度,E表示实有净资产,K表示调整系 数,
13、K的取值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见下表:信用等级AAAAAABBB调整系数K10908508(二)抵押(质)物变现额折扣法。即对提供有效抵押(质)物作担保的客 户,可以抵押(质)物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其中:采用房地 产抵押的,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抵押物公允价值的60%,最高不超过70%;采用存 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质物票面价值的90%;采用其他动产 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质押的,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抵押物或质物公允价值的40%,最 高不超过50%。最高综合授信控制额度测算公式:CL=AVK,CL表示最高综合 授信控制额度,A表示抵押(质)物的市场公允评估价值,V表
14、示抵(质)押率(各行社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抵质押物V的取值),K表示调整系数,K的取值根据信用等 级评定结果,见下表:信用等级AAAAAABBB调整系数K10950908(三)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修正。测算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客户其资产负 债率不得高于70,如果其资产负债率高于70,应对测算出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 行调减,直至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内。测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本行社现有用信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 70%对小企业客户授信,原则上要先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评定达不到 BBB级的客户,一般只收不放或逐步降贷。对信用总量超过规定的客户,要逐步压 缩达到规定要求。
15、第六章授信管理第十七条 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查看、验证客 户原始资料、收集其复印件,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 客户的鉴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关注其变化的同时应取 消或减少授信额度,及时控制授信及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 门报告。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经书面催收后 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16、偿还的;2.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的;3.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4.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5.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6.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的;7.其他负面因素。(三)建立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基层信贷机构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对客户授 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情况应按季编制报表,并对辖内授信余 额较大的客户实行每季度书面分析,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小企业客户用信执 行情况应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建立定期分析制度。 第十八条 对授信的具体实施结果,执行授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统
17、计归纳存档。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实行主办行社制度,同一客户不得在本行社辖内的两家或 两家以上分支机构取得授信。主办行社的确定以客户住所地或注册地行政区域、基本结算账户开户情况、就 近便利、业务量发生多少、客户意愿等为依据,由分支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也可由 总部协调划分。因历史的原因,非主办行社原已发放的贷款应逐步压缩或归入主办行社的授信 额度。第二十条 审批授信部门和执行授信部门要分清职责,协调运作。审批授信部门批准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各种具体授信的发放仍应由执行授信部门(不 限于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逐笔审批办 理。执行授信部门及其有权信贷人员,负责授信发
18、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 及处置。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应加强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基层行社要建立授信客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的董(理)事会应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统一授信的管理, 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发生的授信风险负最终责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授信部门相关人员的具体实施授信的管理责任,遵照贷款管 理制度执行。第七章罚 则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内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 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授信业务的。(二)由于调查不实,隐瞒风险而导致授信、决策失误的。(三)超越权限授信或超过授信额度擅自扩大授信的。(四)未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贷款授信检查的。(五)未能及时发现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该停止使用授信额度而未停 止的。(六)违规授信造成损失的。(七)发现有其他违规情况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 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