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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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 务风险,维护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监部门有关规定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农借记卡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愿委托信用社(银行) 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借记卡。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 构。金农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金 农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或取款,不得透支。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依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 程(试行)取得金农借记卡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持卡人持金农借记卡可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经签 订协议联网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柜台及有“银联”标识(经银联批准入网 后)的ATM机和特约商户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渠道联网使用。第五条 凡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单位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由被指 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 责。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代理申领

3、时还须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七条 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各种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 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第八条金农借记卡内各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 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利息按有关规定由发卡机构代扣代缴 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第九条 金农借记卡所有权属各发卡机构,开办金农借记卡产生的有关风险及 法律责任由各发卡机构承担。第十条 金农借记卡业务中涉及存款的业务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存款业务管理规定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规 定执

4、行,涉及金农借记卡的其他业务,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行。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办理金农借记卡业务的各发卡机构所辖营业网点须 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分省联社和发卡机构二级管 理;各对外营业网点均为发卡网点,具体受理金农借记卡各项业务。第十三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有关金农借记卡业务需求,对金农借记卡功能进行统 一整合与软件开发;(二)负责制定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发卡机 构落实执行;(三)组织设计金农借记卡卡样,并根据各发

5、卡机构要求统一订制卡片;(四)制订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发展规划,组织金农借记卡 业务全省统一的市场推广和营销工作;(五)负责对各发卡机构金农借记卡新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六)负责就金农借记卡服务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 行必要手续;(七)负责对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助机具设备的布放规划设定统一标准并 具体进行指导;(八)负责与中国银联协调工作,负责与他行银行卡的联网联合; (九)负责确认金农借记卡跨行交易差错,对交易差错进行查询查复和相关处理;(十)其他有关金农借记卡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各发卡机构应设置独立的金农借记卡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

6、责:(一)负责辖区内营业网点金农借记卡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二)负责辖区内营业网点的金农借记卡分发;(三)负责辖区内金农借记卡业务的市场推广和营销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辖内金农借记卡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五)负责接受和处理持卡人的投诉请求;(六)负责辖区内金农借记卡特约商户的发展和管理;(七)负责辖区内自助机具的布放规划及日常运行的管理;(八)定期对营业网点使用的机具和凭证进行检查;(九)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档案,做好银行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工作,为分析银行卡业务状况提供依据。第三章 凭证管理第十五条 金农借记卡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卡样,正面印有信用社(银行)(银行)名称、社徽、卡名、卡

7、号、银联标志,背面印有持卡人签名条、电话银行 号码及注意事项,内有磁条。第十六条 金农借记卡卡号定义 金农借记卡卡号长度为19位数字,其编排方法如下: AAAAAA BB CCC DDDDDDD EAB C D E A:向中国银联申请的发卡机构识别号,也称BIN(BIN:Bank IdentificationNumber),6位数字,全省统一; B:金农借记卡的类别号,2位数字,由省联社保留定义; C:联社代码:即发卡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标识代码。 D:发卡顺序号:即在一个联社代码内的顺序号,7位数字; E:校验位,1位。第十七条 金农借记卡的制作 金农借记卡的制作由省联社统一进行,包括打印

8、卡面信息(平面或凸字)和写 磁两部分内容。第十八条 金农借记卡按有无印刷卡号,分为空白卡和成品卡。第十九条 空白卡和成品卡均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和管理。 以一卡一元为记账单位,实行“统一印刷、专人管理、入库保管”的办法。第二十条 金农借记卡通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各级凭证库房进行保管和 逐级调配。库房设立金农借记卡出入库登记簿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 各发卡机构应根据所辖网点业务的需要,通过传真方式向省联社 科技信息中心上报领卡计划,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根据其计划制作成品卡并通知发 卡机构领卡。第二十二条 各发卡机构领卡时须由法人行社指定两名业务人员凭盖有行政公 章的金农借记卡领取审

9、批表领取成品卡,由领卡人员签字并核对卡片数量,领 回后应立即入库保管;辖内营业网点需要用卡时,先向法人行社财会部门提出领卡 申请,并填写凭证领用单。第二十三条 柜员尾箱中使用的成品卡由各发卡网点调配,柜员在办理发卡业 务时应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第二十四条 已领入柜员尾箱的成品卡,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使用时,应上缴给 库管员作废处理并入库保管。连同其他形式形成的作废卡必须剪角或打洞(须破坏 磁条信息),并登记金农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注明日期、作废原因、作废卡号及数 量。第二十五条 作废卡应定期上缴到所属发卡机构,各发卡机构接到废旧卡片后 应当场清点,作废卡实际数与金农借记卡作废登记簿

10、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销毁 时须有法人行社的会计、保卫、稽核及金农借记卡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并在销毁清 单上签名确认。第四章发卡、换卡及销卡管理第二十六条 金农借记卡发放(一)个人卡的发放 个人卡的发放分两种情况:一是利用已有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关联发卡,此时要求客户必须提供已有的存折,并填写金农卡业务申请书办理发卡手续;二是 新开无折卡或开折的同时新开卡,此时要求客户必须填写金农卡业务申请书并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开卡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台柜员 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为申领人发放个人卡。(二)单位卡发放 申领单位卡时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面委托书和

11、指定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金农卡业务申请书后一并交 予发卡网点前台经办人员,前台柜员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为申领单位发放单位卡。(三)客户申请金农借记卡所填写的金农卡业务申请书须按档案管理要 求,单独装订保管。第二十七条 金农借记卡换卡(一)挂失换卡金农借记卡书面挂失7日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 联到原挂失网点申请换卡,前台柜员认真审核无误后为客户办理换卡手续。挂失申 请书回执联作为传票附件装订保管。(二)损坏换卡 持卡人因卡片损坏(包括销磁、卡片本身损坏等)可凭损坏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换卡,换卡时需客户填写金农卡业务申请 书。前台柜

12、员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八条 金农借记卡销卡 金农借记卡销卡是指与个人存折关联的金农借记卡持卡人,在保留个人存折的情况下申请办理销卡手续,包括正常销卡和挂失销卡。未与个人存折关联的金农借 记卡在销户的同时自动销卡。1、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正常销卡手续,持卡人必须提 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金农卡业务申请书,如为代理人销卡的须同时提供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持卡人死亡的按照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2、正常销卡时须提供金农借记卡卡片,如不能提供的须到原发卡网点办理书 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满7天以上才能办理挂失销卡手续。3、销卡后前台柜员应将卡片剪角作废或在磁条上

13、打洞并登记后妥善保管,对 于销卡不成功的应告知销卡不成功原因。4、已销卡应定期上缴到所属发卡机构,各发卡机构接到已销卡片后应当场清 点,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销毁时须有法人行(联社)的会计、保卫、稽核及金 农卡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其他业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均可受理金农借记卡的存取 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查询、改密等业务,持卡人还可通过电话银行系 统进行查询、口头挂失等业务。持卡人可凭金农借记卡和密码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 持卡人可凭金农借记卡和密码在和银联联网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提取现金、转账结算、查询余额、修改密码

14、等业务。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款。第三十条 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须由存款人填写金 农借记卡卡号、持卡人姓名,由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签名 确认。禁止无卡办理取款业务。第三十一条 对一日一次性或累计从账户提取现金万元(含)以上的,持卡 人必须提前向营业网点预约,受理网点经办人员应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金农借记卡在ATM上支取现金时,每卡每日的取现金额最多为20000元,单笔最高金额为2000元。第三十三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个人卡从单位帐户转入时,存入款项必须为个人工资

15、性款项、劳务所得、投资 回报等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特约商户及银联共享商户均可受 理金农借记卡的刷卡消费,但不得利用刷卡套取现金。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以通过营业网点、 ATM或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金农借记卡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第三十六条 挂失 金农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口头(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受理挂失前金农借 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一)口头(电话)挂失。持卡人可凭密码办理口头(电话)挂失,办理了口 头(电话)挂失后应在5日内补办书面挂

16、失手续。(二)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时应填写挂失申请书,要求提供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密码,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如为代理人代理挂失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件,前台柜员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挂失,并收取挂失手续费,同时将客户联退回持卡人作为挂失换卡或销卡的证明,留存联专夹保管。 挂失后,持卡人找回卡片的,可凭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回原挂失网点要求撤消挂失,手续费不退还。 金农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换领新卡。换领新卡后,原卡不可继续使用。收回的挂失卡作废卡处理。(三)密码挂失。持卡人密码遗忘,可凭金农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 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密

17、码挂失七日后可办理密码重置。第三十七条 密码管理 密码是金农借记卡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依据,凡是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在申请金农借记卡时持卡人应设置密码,办理业务时须输 入密码确认的,持卡人应输入正确密码,密码修改时应提供原密码。柜面人员应提醒持卡人尽量避免设置过于简单的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由于密 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一日内密码连续输入错误三次以上,系统将锁定其账户,第二天系统 自动解除锁定。第三十八条 资料修改 持卡人要求更改其有关资料时,受理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金农卡业务申请书,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和金农借记卡卡片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如操作人员

18、操作错误引起持卡人资料不符时,应核对原金农卡业务申请 书,根据金农卡业务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 冻结/解除冻结 冻结/解除冻结指有权机构按法定程序要求冻结/解除冻结指定金农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办理冻结/解除冻结时的有效文书须专夹保管。账户冻结时间最长6个月, 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办理续冻手续。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收费标准一、收费业务范围1、年费;2、发(补、换)卡工本费;3、书面(密码)挂失手续费;4、本省跨法人行(社)柜面存、取款;5、本省跨法人行(社)ATM存取款

19、;6、同城、异地跨行ATM取款。二、收取对象1、被代理机构2、办理金农借记卡业务的客户三、收费标准1、年费10元/卡/年,暂不收取;2、发(换)卡工本费5元/卡/次,暂不收取;3、书面(密码)挂失手续费5元/卡/次;4、本省跨法人行(社)柜面存、取款暂按通存通兑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日累 计金额 5万元,按1元/笔由代理机构向被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再向客户收 取手续费;日累计金额 5万元,每笔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最高50元;5、在本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跨法人行(社)ATM存、取款,按1元/笔由代理机 构向被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手续费;6、同城跨行ATM取款暂按3.60元/笔向客户收取手续费;7、异地跨行ATM取款暂按3.60元/笔向客户收取手续费;8、跨行ATM查询和POS消费均不收费。 四、金农借记卡业务费率表金农借记卡业务费率表业务种类基准费率说明年费10元/年/卡暂不收取发(换)卡工本费5元/次/卡暂不收取书面(密码)挂失手续费5元/次/卡跨法人行、社柜面存款比照通存通兑收费标 准跨法人行、社柜面取款跨法人行、社ATM取款同城跨行ATM取款3.60元/笔异地跨行ATM取款3.60元/笔跨行ATM查询-免收POS刷卡消费-免收五、本收费标准自金农借记卡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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